基本解釋
1、[spouse]∶夫妻的稱呼。已婚的人。
2、[partner]∶結婚 雙方中之一方。
指 夫妻雙方互為配偶。亦指男女相配為 夫婦。法律對已婚男女之間關係的界定,即已婚男女互為配偶。夫妻的概念沿襲了 封建社會家庭男女不平等的制度和體例,為現代文明社會所摒棄。配偶這一概念也界定了已婚男女最本質的生物學關係。在某種情況下,同性之間亦可以形成配偶關係。
引證解釋
亦作“配耦”。
1、指丈夫或 妻子。
《 東觀漢記·鄧訓傳》:“其無妻者,為適配偶。”《 資治通鑑·後梁均王貞明二年》:“使各有配偶, 墾藝荒田。”《 東周列國志》第五回:“及返國之日,向世子忽言之,忽對曰:‘妻者齊也,故曰配偶。今鄭小齊大,大小 不倫,孩兒不敢 仰攀!’”《 剪燈新話·鑑湖夜泛記》:“夫 欲界諸天,皆有配耦,其無耦者,則無欲者也。” 聞捷《 海燕》:“ 自然包括那些正在尋求配偶的姑娘們在內。”
2、婚配。
《 漢書·外戚傳上·孝昭上官皇后》:“長主內周陽氏女,令配耦帝。”《 元史·世祖紀十三》:“以 汴梁逃人男女配偶成家,給農具耕種。” 清 俞蛟《潮嘉風月記·麗景》:“而蜑戶惟麥、濮、 蘇、 吳、 何、顧、曾七姓,以 舟為家,互相配偶。”
3、結交。
《 楚辭· 王逸》:“言鏇邁兮北徂,叫我友兮配耦。” 洪興祖 補註:“言此國已無良人,庶北行遇賢友而以自耦也。”
4、搭配。
《 漢書·貨殖傳》“糵麴鹽豉千合” 唐 顏師古註:“合者,相配偶之言耳。今西楚荊沔之俗賣鹽豉者,鹽豉各一升則各為裹而隨焉,此則合也。”
基本概念
在中國,以準予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時間,為配偶關係發生的時間。配偶關係因婚姻的終止,即一方死亡(包
括宣告死亡)或雙方離婚而消滅。配偶關係消滅的時間為:(1)一方死亡;(2)或取得離婚證;(3)或人民法院準予離婚的調解書或判決書生效之時。對應否將配偶列入親屬範圍,各國的立法例和法學家的主張不盡相同。例如,1896年德國民法典不以配偶為親屬;現行日本民法典則以配偶為親屬;有些國家在法律上雖無明文規定,在解釋上卻又將配偶作為親屬。中國歷代的禮和律都以配偶為親屬,《儀禮·喪服》云:“妻,至親也,”《服製圖》將嫁入本宗之女列為宗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兄弟姊妹。配偶是中國的親屬種類之一,這是毫無疑義的。
配偶星即男命指財星(正才為妻),女命指官星(官星為夫)。配偶星是直接代表夫妻的標誌,故其在命局的組合對婚姻而言極其重要。在推斷婚姻的遲早時,應將配偶富與配偶星結合起來,互相參看而定
繼承權
內地和台灣對於夫妻若採取類似共同財產制,則在分配遺產時,妻子都有優先分一半的權利,而香港法律對於未立遺囑者的遺產分配,妻子有優先繼承全部土地財產的權利。這些配偶優先分配權,都使得妻子可分到最大份的遺產。
香港法律對配偶更優厚,資深律師業者指出,香港《遺囑條例》規定有立遺囑者按照遺囑進行遺產分配,但華人因為對死亡有忌諱,真正在生前立遺囑的不多,未立遺囑,則按照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
文獻記載
《後漢書·鄧訓傳》李賢注引《東觀記》:“其無妻者,為適配偶。”
《漢書·孝昭上官皇后傳》:“長主內周陽氏女,令配偶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