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記載
宋元時代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始騎木驢成了某些人津津樂道的所謂古代專門懲治那些勾結姦夫謀害親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據傳說,漢代有個與人通姦害死本夫的黃愛玉就是“騎木驢”而死的。還有人說,第一次在婦女犯罪時使用木驢,時間大約在兩宋之間。
按照這些說法,在宋、元期間,通用的木驢原型,通常是一面圓長型的木板,下面安裝有四條支撐的驢腿或滾輪,如同一張普通的條凳。所不同之處,首先是其表面並不平坦,而呈現一定的弧度,類似驢背的形狀;另外於長木板正中間,安裝一根約二寸粗、一尺余長的圓木橛子向上直豎,象徵驢球,因而一般稱呼此類刑具"木驢"。
被判死罪的女犯定讞以後,她的全身衣褲將被完全剝光,在驗明正身後,衙役們將女人捆綁妥當,便可將她的雙腿分開,陰戶對準那根驢背上的粗木橛直插進去。接著,用鐵釘把女犯的兩條大腿釘在木驢上,防止其因負痛而掙扎。最後,由四名大漢抬著木驢上的女犯遊街,整個示眾程式便告一段落。
根據部分民間說法,宋,元期間,在女犯騎木驢遊街時,隊伍的前導按照慣例會安排衙役和兵丁敲著破舊的鑼鼓開道,並昭示全城百姓,之所以使用破鼓、破鑼的原因,是為了要和高官仕紳出行的"鳴鑼開道"有所區別。
另外,在遊街的過程中,河北、山東等部分地區會使用帶刺的荊條--也就是《水滸傳》中所錄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後背,強迫其高喊:"淫婦某氏,於某月某日犯淫,於此木驢遊街示眾,警示眾人,莫如妾身之下場!",其餘大部分地區則會在遊街時以水火棍鞭打女犯的乳房和臀部,以增加其羞辱感和疼苦。
但是,這些繪聲繪色的描述,既沒有歷史實物證明,也沒有嚴肅史料佐證,現有網上流傳的圖片,多為現代人的創作。難以取信。
相反根據現有史料,倒是有明確證據表明,所謂木驢並不是特別針對女性的所謂刑罰,相反僅僅是用來釘住犯人手腳的刑車,男性犯人同樣可以享受這種待遇。
比如在宋代史料《三朝北盟會編》卷114中記載建炎元年11月密州知州趙野棄城而逃,被密州軍卒杜彥、李逵、吳順抓回之後,受到的處罰就是騎木驢,具體情況是“野不能應,彥令取木驢來,釘其手足,野大驚,乃呼,眾已撮野跨木驢,釘其手足矣”。
明清時代
明清時期,據《二十四史演義》說,明末的騎木驢是這樣的:先在一根木頭上豎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來,放在木柱頂端,使木柱戳入陰道內,然後放開,讓該女身體下墜,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數日方氣絕”。
但《二十四史演義》之類就是清人所作類似小說性質的著作,難以完全當真。但這一條記載至少可以表明,那類網上流傳的關於明清時期木驢自動抽插的淫虐記載實為現代色情作者,為滿足自己淫虐欲望而炮製出來的想像,即便在明清稗官野史中最誇張的記載都不如此。
在明清一些作者提到騎木驢的時候,甚至並不發生任何關於性虐待的聯想,而僅僅是作為普通的乘自動木車的含義。如袁枚在《子不語》中說“婺源江秀才號慎修,名永,能制奇器。家中耕田,悉用木牛。行城外,騎一木驢,不食不鳴。人以為妖。”
構造樣式
所謂木驢,據歷史記載,有許多種樣式,大致可因當地的製造工藝水平高低,分為繁簡兩種。簡單樣式
簡單的,不過是一段圓木頭,下面安四條腿,像一張條凳,所不同的,第一是“凳面"不是平的,而是呈圓弧形;第二“凳面”正中間,有一根二寸來粗、一尺多長的圓木棍兒,向上豎著,象徵“驢毬”這就是這種刑具被稱為“木驢”的原因:你不是貪淫么,驢毬最大,讓你臨死之前充分享受!
女犯被判剮以後,就把她全身衣褲剝光,把她強按在木驢上,關鍵的一筆,是一定要把那“驢毬”插進女犯的陰道里。女犯負痛,當然要掙扎,所以還要用四枚大鐵釘把女犯的兩條大腿釘在木驢上,然後由四名大漢抬著木驢遊街。遊街隊伍的前面,敲著破鼓、破鑼--之所以一定要用破鼓、破鑼的原因,絕不是沒有好鑼好鼓,而是一定要和縣太爺出行的“鳴鑼開道”有所區別。在遊街的過程中,還要用帶刺的荊條也就是《水滸傳》中所寫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後背,要她高喊:“我是謀殺親夫的淫婦,大家來看我的下場!”
繁雜樣式
所謂“繁式”,估計可能是“科學技術”發達、木製機械製作技術精良以後對傳統“手抬”木驢的技術改進:繁式木驢,肚子裡是空的,四條“驢腿”,各安木輪,女犯遊街的時候,不是被抬著走,而是有人在後面推著走。關鍵的一筆,是木輪連著一條“制動桿”,制動桿連著木驢肚子裡的一個“偏心輪”,偏心輪又連著象徵“驢毬”的木棍兒,所以木驢往前推,“驢毬”就能上下伸縮。往往女犯還沒有押到刑場,由於木棍兒搗爛了內臟,早已經半死不活,氣息奄奄了。
歷史典故
水滸傳里關於武松怒殺潘金蓮西門慶之後,還有一段:大牢里取出王婆,當廳聽命。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伏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裡,吃了一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