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全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國有的、集體的、個體的生產經營活動。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實施破壞生產經營行為時具有泄私憤、報復他人的目的,且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


構成

破壞生產經營罪破壞生產經營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生產經營,就其範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築業、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就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個體的、私有的、外資的等。只要屬於生產經營,不論其屬於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他方法則多種多樣、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供料線,顛倒冷熱供給程式、破壞電腦致使生產指揮、工藝流程產生混亂,以影響工業生產、破壞農業機械、排灌設備、農具,毀壞種子秧苗樹苗、莊稼、果樹、魚苗等,毀壞農業生產;破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經營,等等。至於其方式,則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毀,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論方式如何,採用的手段怎樣,破壞的對象都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聯繫,破壞用於生產經營的生產工具、生產工藝、生產對象等。如果是毀壞閒置不用或在倉庫備用的機器設備、已經收穫並未用於加工生產的糧食、水果,殘害已經喪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為,則由於它們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聯繫,因此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定罪刑。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出於個人恩怨而產生的不正當心理追求,如憎恨、厭惡、不滿等 -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如因受到領導或他人的批評而產生不滿,自己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產生不滿,嫉妒他人的成績而心懷不滿,與他人發先衝突而心生不滿,以及厭煩工作而產生不滿,等等,行為人只要出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給生產造成較大破壞的,即構成本罪。對於非出於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壞生產經營的,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不能構成,因為“由於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必備要件。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出於故意破壞生產經營,不論有無上述目的,甚至間接故意的破壞都可以構成本罪,第一種觀點是通說。

認定

破壞生產經營罪破壞生產經營罪
(一)本罪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來破壞生產經營,這時,行為不僅觸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同時也觸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這種同時觸犯兩種罪名的行為,一般應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不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因為這種行為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但是,如果實施上述行為危害的主要是生產經營,而不是公共安全時,則按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二)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備、破壞電力設備及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界限
破壞上述特定對象,往往會直接或者間接地使生產經營遭到破壞,對這種破壞行為定性,主要從犯罪對象和客體上分析,凡破壞生產過程中的上述工具、設備,危害的主要是生產經營的,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凡破壞的是用於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設備。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別按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電力設備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性。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區別這兩種罪,關鍵要查明行為人主觀罪過的內容,首先查明破壞行為是故意實施的,還是過失實施的,其次查明行為人有無泄憤報復等個人目的。過失實施破壞行為,給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出於泄憤報復等個人目的故意實施破壞生產經營行為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四)本罪與故意損壞財物罪的界限
兩者在行為上有相似之處,因為行為人通過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必然毀壞公私財物,儘管如此,兩者仍有本質區別,應當注意區分:(1)主觀的目的不同。本罪採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手段,雖然會造成財物的毀壞,但這不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上述手段來毀壞生產經營,進而達到自己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僅僅是實現其目的的手段;而後罪其目的就是將公私財物加以毀壞,使其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2)所侵害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特定的財物,即與生活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已經投人使用的機器設備、服役期間的耕畜等。而正是通過這些直接關係到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物的毀壞進而實現破壞生產經營的意圖。倘若與生產經營無關,如在倉庫中備用或閒置不用的財物,即使是機器設備,亦不能成為本罪對象,但可以構成故意破壞財物罪的對象,後者還包括生活資料。(3)直接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國有的、集體的以及個人的生產經營工常活動;而後者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相關案例

破壞生產經營罪破壞生產經營罪
案情:邱某下崗後,購買了一輛中巴小客車從事客運。營運過程中,邱某認為另一中巴司機王某經常搶自己的客源,遂想搞垮對手。邱與兒子、鄒某商議,決定由兒 子、鄒某兌白糖水秘密倒入王某客車的發動機機油箱內,損壞其車輛。次日,王某行駛的中巴車多次熄火、拋錨,導致發動機變速器等損壞,造成經濟損失幾千 元。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邱某認為王某搶了自已的客源,商議對策後,故意將白糖水倒入正在使用的中巴客車發動機的機油箱內,目的是想使發動機損壞,三人的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應定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邱某等三人的行為使正在從事客運過程中的客車,多次熄火、拋錨,最終導致發動機等損壞,足以危害交通安全,已具有毀壞危險的後果,是行為犯,應定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邱某等人在從事客運過程中,嫉妒同行搶了客源,影響了自已生意,為搞垮競爭對手,明知發動機機油箱中倒入白糖水,會使發動機損壞而實施了該行為,影響了王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其行為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應定破壞生產經營罪。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