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夫兄弟婚,也稱利未婚、轉房婚,是指女性在丈夫死後嫁給其兄弟的行為、習俗或法律。廣義的轉房婚也包括改嫁給夫家其他男性,例如亡夫的叔、伯、兒子(女方的親生子除外)、侄、甥等的情況。夫死後嫁給丈夫兒子的婚姻又稱收繼婚。多數社會都存在有夫兄弟婚的實際行為。但社會對此類婚姻的態度可分為反對、中立、支持鼓勵、甚至被認為是義務。其實是原始社會的群婚制度。(在江蘇省與河南漢族也有,有人說是開封猶太人風俗)
由於這樣的男女雙方本來就認識甚至熟悉,其結婚可能是個人選擇。有的是出於經濟考慮。貧困人家娶寡嫂、弟媳等,解決了贍養她們的問題,也省了聘禮。如果寡婦繼承了財產,這樣的婚姻可以防止家庭財富外流。社會視女性為夫家財產的時候,夫兄弟婚也可被理解為一種繼承。另外政治也可成為夫兄弟婚的動機。例如英國的亨利八世娶其寡嫂凱薩琳,目的是加強英國和西班牙王室的聯盟。
有時候,夫兄弟婚也指女子同時以兩個或多個兄弟為丈夫的情況。印度傳說《摩訶婆羅多》中,黑公主同時嫁給了般度族的五兄弟。喜馬拉雅山脈地區的藏族等有時會有這樣的婚姻。但總的來說,一妻多夫制遠不如一夫多妻制或一夫一妻制常見。
漢族
漢族傳統上不鼓勵夫兄弟婚,特別是儒家興起之後,社會輿論認為這是亂倫的一種,並立法禁止。明朝法律規定,娶父、伯、叔寡婦者判斬首,娶寡兄嫂或弟媳者判絞死。清朝也有類似的法律。但在社會下層特別是貧困人家,弟娶寡嫂仍然常見,稱為舊婚、叔接嫂、嫂就叔、轉婚等。有的時候也有娶寡弟媳、表嫂等的情況。
中北亞民族
蒙古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赫哲族、藏族、滿族等中國北方和中亞的遊牧民族中,夫兄弟婚是常見習俗。哈薩克人公開說馬死後皮歸主人,兄死後妻子歸弟。還有十世紀的烏古斯人,即是土庫曼人,烏孫人也有此習慣。朝鮮人的前身扶餘人與高句麗族也有妻其寡嫂的習慣(曾經是高句麗早期最好的婚姻型態)。
西漢劉邦與匈奴冒頓單于安排王室和親並互稱兄弟。劉邦死後冒頓寫信給呂后求婚。呂后大怒,想殺使臣並發兵征討。大臣季布借白登之圍的例子指出攻打匈奴的風險後,她改寫信婉拒,冒頓於是以兩國習俗不同給自己下台階。[4]後來漢朝嫁烏孫的細君公主、解憂公主和嫁匈奴的王昭君,在原任丈夫死後都按照習俗改嫁了繼位的前王之子(細君公主再嫁的是其孫)。
同輩或不同輩的收繼婚是蒙古族的傳統,在元朝被保留。蒙古人內部的收繼婚多為合法,但受漢族影響有所鬆動,例如女方有守節不嫁的選擇,排除了男方有妻、年齡相差懸殊等情況。漢人出於傳統習俗則強烈反對收繼婚,政府因此也有限制。例如元文宗至順元年(1330年)下敕:“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
滿族傳統上有娶兄弟寡妻、親母以外的亡父遺孀等習俗。例如孝莊皇太后改嫁多爾袞的野史說法雖無證據,在當時的習俗下是可行的。然而清朝建立以後,在漢文化的影響下,也開始禁止轉房婚。
高句麗族有"兄死妻嫂"(如山上王續娶兄長故國川王之妻),寡婦改嫁,均屬常見。
猶太教
《申命記》第25章載:婦女如果夫死無子,死者的兄弟有義務娶其為妻,生下的兒子歸於死者名下。但前2世紀-公元5世紀成書的《塔木德》對利未婚做了進一步限制:必須是同父兄弟、死者無子也無女,而且雙方皆同意的情況下才可進行。如有一方不同意,則要舉行類似《申命記》的儀式(Halizah):女方當著證人面脫鞋,吐唾沫在男方前的地上,並念誦特定的詞句。此後女方可以改嫁他人。後代猶太教逐漸對利未婚持更加反對態度。在今天,一些正統猶太教教派還要求Halizah儀式,但利未婚已被廢除。
其他國家和地區
印度、非洲肯亞、烏干達的一些地區也存在著這類的傳統,但由於習俗要求的夫兄弟婚不符合婚姻自由的現代觀念,實踐人數正在減少。中國南方有夫兄弟婚習俗的民族:苗族、壯族、黎族、哈尼族、布依族、彝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