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繼婚制

收繼婚制

在母系氏族社會晚期群婚制逐漸向偶婚制轉變過程中存在的一種特殊的婚姻形態,是伴隨對偶制在中國古代少數民族中普遍存在的一種婚姻形態。

簡要介紹

女性在丈夫死後嫁給其兄弟的行為、習俗或法律。廣義的轉房婚也包括改嫁給夫家其他男性,例如亡夫的叔、伯、兒子(女方的親生子除外)、侄、甥等的情況。

在母系氏族社會晚期群婚制逐漸向偶婚制轉變過程中存在的一種特殊的婚姻形態,是伴隨對偶制在中國古代少數民族中普遍存在的一種婚姻形態。

婚俗婚俗

古代婚俗

中國舊時婚俗的一種。多數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為已妻,包括兄收弟媳和弟收兄嫂。個別亦有子收庶母(父妾)為妻者。前者源於古代群婚時期兄弟共妻的現像。進入父系社會以後,父妾作為繼承遺產的一部分,往往為嫡子所娶。
春秋時期,天子諸侯亂倫之事,每見於史記載。民間,兄收弟妻、弟繼兄妻相習成風,直至近代。在盛行買賣婚姻的社會中,貧者無力娶妻,故有鰥寡兩相將就之事。明、清法律禁止收繼兄弟之妻,但民間實際上並不遵行。我國古代少數民族如匈奴等,亦多收繼婚現象。《史記.匈奴列傳》:“父死,妻其後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明律集解.附例.戶婚》:“兄亡收嫂,弟亡收婦者,各絞。”
多數社會都存在有收繼婚的實際行為。但社會對此類婚姻的態度可分為反對、中立、支持鼓勵、甚至被認為是義務。其實是原始社會的群婚制度。(在江蘇省與河南漢族也有,有人說是開封猶太人風俗)由於這樣的男女雙方本來就認識甚至熟悉,其結婚可能是個人選擇。有的是出於經濟考慮。貧困人家娶寡嫂、弟媳等,解決了贍養她們的問題,也省了聘禮。如果寡婦繼承了財產,這樣的婚姻可以防止家庭財富外流。社會視女性為夫家財產的時候,夫兄弟婚也可被理解為一種繼承。另外政治也可成為夫兄弟婚的動機。例如英國的亨利八世娶其寡嫂凱薩琳,目的是加強英國和西班牙王室的聯盟。有時候,也指女子同時以兩個或多個兄弟為丈夫的情況。印度傳說《摩訶婆羅多》中,黑公主同時嫁給了般度族的五兄弟。喜馬拉雅山脈地區的藏族等有時會有這樣的婚姻。但總的來說,一妻多夫制遠不如一夫多妻制或一夫一妻制常見。

起源歷史

起源於氏族族外婚時期。當時人們認為嫁到本氏族的女子不僅屬於夫家且屬於夫家所在的氏族。若夫死後,其妻嫁往別處就會隨之失去財力和勞動力,收繼婚則可將其約束於本氏族內,所以收繼婚是一種財產繼承的轉移和變異形式。
《左傳》記載有秦齊楚晉鄭衛等國的收繼婚現象,收繼婚具有奴隸制粗野的特性在流行此俗的時代或地區,既使是國君的女兒也不能倖免,如漢朝時的王昭君遠嫁匈奴呼韓邪單于,呼韓邪死後按匈奴婚俗她須轉嫁給庶子為妻。當時漢朝法律已經明文禁止收繼婚但制約不了胡地“昭君上書求歸成帝勒令從胡俗”,昭君無奈只好遵命。
收繼婚早在先秦時期便遭到人們指責,以後各朝均有法律規定廢止。此俗終因統治者貪圖私利和美色屢禁不止,歷史上隋煬帝在其父隋文帝病死當天其庶母——姿貌無雙的宣華夫人便被“太子氶焉”唐太宗收繼了。弟弟李元吉的妃子楊氏,唐高宗收繼了唐太宗的才人武則天,封昭儀。宋以後,漢族地區收繼婚逐漸消失,但一些少數民族中仍盛行此俗。有的地方甚至延續到近世。

收繼婚漢族

古代婚俗
漢族傳統上不鼓勵收繼婚,特別是儒家興起之後,社會輿論認為這是亂倫的一種,並立法禁止。明朝法律規定,娶父、伯、叔寡婦者判斬首,娶寡兄嫂或弟媳者判絞死。清朝也有類似的法律。但在社會下層特別是貧困人家,弟娶寡嫂仍然常見,稱為舊婚、叔接嫂、嫂就叔、轉婚等。有的時候也有娶寡弟媳、表嫂等的情況。

中北亞民族

蒙古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赫哲族、藏族、滿族等中國北方和中亞的遊牧民族中,收繼婚是常見習俗。哈薩克人公開說馬死後皮歸主人,兄死後妻子歸弟。還有十世紀的烏古斯人,即是土庫曼人,烏孫人也有此習慣。朝鮮人的前身扶餘人與高句麗族也有妻其寡嫂的習慣(曾經是高句麗早期最好的婚姻型態)。
西漢劉邦與匈奴冒頓單于安排王室和親並互稱兄弟。劉邦死後冒頓寫信給呂后求婚。呂后大怒,想殺使臣並發兵征討。大臣季布借白登之圍的例子指出攻打匈奴的風險後,她改寫信婉拒,冒頓於是以兩國習俗不同給自己下台階。[4]後來漢朝嫁烏孫的細君公主、解憂公主和嫁匈奴的王昭君,在原任丈夫死後都按照習俗改嫁了繼位的前王之子(細君公主再嫁的是其孫)。
同輩或不同輩的收繼婚是蒙古族的傳統,在元朝被保留。蒙古人內部的收繼婚多為合法,但受漢族影響有所鬆動,例如女方有守節不嫁的選擇,排除了男方有妻、年齡相差懸殊等情況。漢人出於傳統習俗則強烈反對收繼婚,政府因此也有限制。例如元文宗至順元年(1330年)下敕:“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
滿族傳統上有娶兄弟寡妻、親母以外的亡父遺孀等習俗。例如孝莊皇太后改嫁多爾袞的野史說法雖無證據,在當時的習俗下是可行的。然而清朝建立以後,在漢文化的影響下,也開始禁止轉房婚。
高句麗族有"兄死妻嫂"(如山上王續娶兄長故國川王之妻),寡婦改嫁,均屬常見。

猶太教

《申命記》第25章載:婦女如果夫死無子,死者的兄弟有義務娶其為妻,生下的兒子歸於死者名下。但前2世紀-公元5世紀成書的《塔木德》對利未婚做了進一步限制:必須是同父兄弟、死者無子也無女,而且雙方皆同意的情況下才可進行。如有一方不同意,則要舉行類似《申命記》的儀式(Halizah):女方當著證人面脫鞋,吐唾沫在男方前的地上,並念誦特定的詞句。此後女方可以改嫁他人。後代猶太教逐漸對利未婚持更加反對態度。在今天,一些正統猶太教教派還要求Halizah儀式,但利未婚已被廢除。

其他國家和地區

印度非洲肯亞、烏干達的一些地區也存在著這類的傳統,但由於習俗要求的夫兄弟婚不符合婚姻自由的現代觀念,實踐人數正在減少。中國南方有夫兄弟婚習俗的民族:苗族、壯族、黎族、哈尼族、布依族、彝族等。

中國古代收繼婚分類

收繼婚是在長輩或平輩兄長死後,家庭和家族內的男性有權將其妻妾收繼為己妻。以血緣遠近為順序,最近者優先,嚴禁收禁生母。根據以上論述,收繼婚可以分以下三種類型。

1.平輩兄弟之間互相收納死者之妻。此種形式又可分為三類:一是平輩兄弟均可互相收繼其寡妻。如曾在哈薩克族中存在的“安明格爾”習俗,即轉房制或收繼制。土族也有收繼婚的婚姻習俗,土語叫“蔭庇”。無論妻嫂或妻娣,都要徵得寡嫂寡娣雙方父母和家庭的同意。二是弟接兄嫂。如《公羊傳》昭公三十一年,邾婁君顏之誅死,弟叔術立,遂以顏公之妻為夫人。《三國志·東夷傳》記載夫余及其他民族婚俗時說:“兄死妻嫂,與匈奴同俗。”

鄂侖春族、鄂溫克族和達斡爾族解放前也曾盛行兄死弟繼,弟死兄納,甚至父子、叔侄之間都可以繼婚。柯爾克孜族在清代已是一夫一妻制。通婚範圍不受氏族部落限制,直系親屬和近親不能通婚,但有姑表婚和姨表婚。夫死,實行兄終弟及制度。三是兄納弟婦,但弟不得妻兄嫂,如酈江九河白族和部分大理白族有此習俗。這三種類型在有些民族之間是有嚴格界定的,甚至是以法律條文形式來體現的。

2.可在平輩兄弟之間收納死者之妻,還有收娶繼母、伯母、嬸娘的權利與義務。突厥族的成化公主先後為啟民可汗、啟民子始畢可汗、始畢弟處羅可汗之妻的事例即是證明。

3.平輩兄弟之間、父輩與子侄輩之間均可相繼收繼死者之妻。《隋書》卷83載:附國戎人“妻其群母及嫂,人弟死,父兄亦納其妻。”

(1842)《後漢書·烏桓鮮卑列傳》:鮮卑族“妻後母,報寡嫂。”

(2985)宋人文惟簡的《虜廷事實》載:“虜(金)人風俗,取婦於家,而其夫死,不令婦歸家,則兄弟侄皆得以聘之。有妻其繼母者。”

此外,早期的党項人、蒙古人、女真、涼山彝族等也有此俗。

收繼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該氏族的發展階段和社會發展水平。

收繼婚的消亡

收繼婚此婚俗系原始社會夫方與妻方氏族或世系群成員之間存在著互有婚姻權利和義務的演變,是原始社會群婚的殘餘形式。私有制產生後,賦予這種婚俗以不同的意義,妻子被當做夫家財產,寡婦須留在夫家轉嫁,由族內繼承,以防財產外流。中國許多民族曾廣泛流行,特別是北方少數民族。《金史·睿宗貞懿皇后傳》載:“舊俗,婦女寡居,宗族接續之。”

此婚俗影響於近代社會,我國一些少數民族在解放前還行此俗。

婚姻家庭狀態作為社會制度的組成部分,由於各民族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在歷史的車輪進入春秋時,收繼婚開始受到正統倫理道德的譴責。特別是對烝庶母的習俗,人們更是口誅筆伐。但在某些地區,收繼婚一直還在盛行,清人對此多有記載。趙翼《曝雜記》載:“甘省多男少女,故男女之事頗闊略,兄死妻嫂,弟死妻弟婦,比比皆是。”

鄭端政《學錄·姦情條》:“上無教化,則下無見聞。如兄收弟妻,弟收兄嫂……於法合死,愚民皆不知也,乃有兄弟亡而收其妻,謂之就和。父母主婚,親戚道喜者。”

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們正統意識的提高,這種風俗越來越受到人們的反對。1631年皇太極力矯此陋俗,諭令:凡娶繼母、伯母、叔母、兄嫂、弟婦,永行禁止。康熙朝以後,八旗每年旌表婦女節操及未婚守節的寡婦,又強調嚴旗人男女之別,氏族制度遺俗漸為嚴格的封建倫理道德所取代。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婚姻法》頒布實施,收繼婚制度才逐漸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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