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益事業

社會公益事業,就是直接或間接地為經濟活動、社會活動和居民生活服務的部門、企業及其設施。主要包括自來水生產供應系統、公共運輸系統、電氣熱供應系統、衛生保健系統、文化教育系統、體育娛樂系統、郵電通訊系統、園林綠化系統等。

社會公益事業,概述,就是直接或間接地為經濟活動、社會活動和居民生活服務的部門、企業及其設施。主要包括自來水生產供應系統、公共運輸系統、電氣熱供應系統、衛生保健系統、文化教育系統、體育娛樂系統、郵電通訊系統、園林綠化系統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所稱社會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公益從字面的意思來看是為了公眾的利益,它的實質應該說是社會財富的再次分配。公益活動是指一定的組織或個人象社會捐贈財物,時間,精力和知識等活動。公益活動的內容包括社區服務,環境保護,知識傳播,公共福利,幫助他人,社會援助,社會治安,緊急援助,青年服務,慈善,社團活動,專業服務,文化藝術活動,國際合作,等等。
社會公益事業http://gy.91.cn的特點
①外在性。屬於社會公益事業的部門和企業及其活動一般處在直接生產過程、個別經營活動和居民的日常生活之外,獨立存在、並行運轉,並構成相對獨立的系統。
②社會性。大部分社會公益事業主要依靠社會投資和建設,資金依靠國家財政解決,投資主要表現為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③共享性。社會公益事業的服務是為許多單位和居民共享的。  
④無形性。社會公益事業所提供的產品大多是無形的服務,而不是有形的物質產品。
⑤福利性。社會公益事業所提供的產品帶有很大成分的社會服務和社會福利性質。
社會公益事業的建設、經營和管理
①由私人企業投資、建設和經營,並從中實現資本的周轉獲得一定利潤的純營業性質的社會公益事業,如電力的生產和供應等。
②由國家投資、建設,並交給私人企業經營管理的社會公益事業,如公共運輸公司等。這類社會公益事業的投資額較大,使用期較長,並且帶有一定成分的福利性質。
③由政府投資、建設,並由政府組織或責成有關機構直接經營和管理的社會公益事業,如公園、游泳池、中國小校等。這類社會公益事業福利性成分較高,營業收入較低。
我國社會公益事業亟待解決的四個問題】
當前中國社會呼喚民間社會公益事業,同時社會各方面蘊藏著極大的潛力。但是離順利、健康的發展還是任重道遠,以下是我國民間社會公益事業順利發展的幾個關鍵問題: 一、政府的態度、政策和法規 民間組織中比較成功的,都與創辦者的特殊地位能取得政府的支持分不開,而他們所遇到的最大困難也在於如何被承認為非營利組織,取得合法運營的條件。在這方面,政府的態度也有一個轉變過程。以前歷次所頒布的社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其主要精神大多以防範為主。對公益性的捐贈,只考慮到由官辦的組織(GONGO)來接收和處理。90年代後期,逐步有所改變。2004年頒布的新的《基金會管理條例》體現了這一新的認識。《新條例》是在多年來有關各方呼籲的基礎上,聽取了專家的意見,並借鑑國際經驗而制定的,在精神上和具體細節上比以前都有很大的進步。 同時,當前造成各種民間組織的艱難處境的主要原因還是來自政府的法規和實際做為,《新條例》並未予以解決。概括起來仍是兩大問題:一是註冊難,二是稅收優惠難落實。 註冊難主要難在必須有“主管單位”。目前的實際情況不是上級干預過多,而是找不到單位願意承攬這種既無利可圖,又增加責任,甚至擔風險的事,何況社會公益事業面非常廣,現有的政府部門無法涵蓋豐富多彩的社會需求。許多很受社會歡迎的組織為找不到“婆婆”而犯愁,因此無法註冊,也就沒有合法地位。 另一障礙是註冊資金的門檻不但沒有降低,反而大大提高了。而且儘管條例對於公募基金會有所規定,迄今為止,在實踐中民間組織即使已募足註冊資金,還沒有被批准註冊為公募基金會的。也許鑒於目前我國的流弊,本意就是要加以限制,以免失控。但願隨著條件的成熟,這一門檻能逐步下降,以便“非大款”的普通人進行小規模的公益活動。 二、公益組織的可問責和可信度 在公益組織方面,當前健康發展的中心問題是信譽問題,也就是建立可問責制。綜觀美國基金會的歷史,可問責的問題始終是政府和公眾關心的焦點,反映在國會每隔一個時期就要舉辦的大大小小的聽證會和調查活動。基金會和政府經過長期的對話、磨合,才制訂比較合理而成熟的法律,既保證基金會的透明度和可問責,又不妨礙其順利工作。另外,民間自發地出現許多監督組織,基金會本身也成立諸如“基金會理事會”這樣的組織,既維護本身的權益,也起自律作用,這樣,內外都有監督機制。這一問題對中國的公益組織和捐贈活動特別重要。這是由於當前中國市場經濟的法治不完善,結構性的腐敗滲透到各個領域,再加以在新舊交替中社會價值觀失范,造成全社會的誠信缺失。涉及大筆錢財的社會公益事業不是在真空中,所以常常出現以慈善為名斂財為實的詐欺案,也不足為怪。《新條例》針對此類弊病制定了相應的條款,對基金會的管理制度、人員資格、透明度等作出了明確的要求,如果都能得到執行,將有較大改善。但是在目前的中國,執法問題比立法更重要,基金會並不是孤立於整個社會的。因此,為保證各項法規得到貫徹,還需要健全而可行的監督機制。2004年8月頒布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於2005年1月開始執行。新的會計制度吸收了歐美的經驗,並根據中國國情加以改進。這是一項重要的發展,大大有利於非營利組織改進管理、加強可問責度和財務的透明度,並有助於政府和公眾的監督。 三、企業捐贈方的觀念問題 如前所述,中國的民營企業站穩腳跟時間還不長,近一兩年來開始有“企業公民”的觀念,認識到自己的社會責任。但是真正把自己的命運與整個社會的興衰聯繫在一起的還不多。最常見的是,企業進行公益捐贈往往包含有提高企業的知名度的動機,所以捐贈常帶有宣傳自己的附加條件。以至於出現這樣的訴訟案:某公益組織訴某企業違背捐贈款項的諾言,許諾的資金沒有到位;而該企業卻指責接受方沒有履行當初答應的,為該企業做宣傳的逐項措施。這件事說明授受雙方在觀念上都有問題。作為企業行為就必須與推銷產品嚴格分開,否則等於免費廣告。在稅制健全的情況下,捐贈款是免稅的,那么以捐贈來為公司做廣告就可以算變相逃稅。在當前,相當多的企業人士對此認識還是模糊的。在《新條例》頒布後成立的北京14家基金會之一,“光華慈善基金”(2005年4月成立於北京)提出的幾句話也許可以代表一種扭轉舊觀念、值得推崇的新的理念:“讓我去愛而不為感激;讓我去做而不為賞賜;讓我盡力而不為紀念;讓我受苦而不為關注”。 四、對境外組織需要有明確的態度。 境外的公益組織實際上在中國大陸已經遍地開花,並與中國的組織建立了多方面的合作,只是行事低調,很少見諸媒體。不過自從《新條例》公布以來,境外團體也開始活躍,並公開亮相。 不過,從總體而言,國際NGO在中國的地位仍處於曖昧狀態。2005年9月28日《公益時報》發表署名評論,其中提到,中國政府對在中國的國際民間組織似有不成文的規則:“如果他們給錢,我們歡迎;給一些技術與經驗,我們也接受;對其西方文化與價值觀的傳播,我們基本上持懷疑甚至否定態度……而NGO的一切行為,又恰恰是基於他們的文化與價值觀念體系之上。……中國政府……是關上大門,擋住國際NGO潮流,還是張開雙臂,擁抱國際NGO的進入?是放任不管,繼續讓這種尷尬現狀延續,還是提早加以引導,納入和諧社會建設的正軌?”筆者認為,這段話是迄今為止公開發表的最切中要害的評論。 總之,民間社會公益事業的興旺已成不可阻擋之勢,一則有大量的需求,二則有供應的潛力,三則社會各方的認識迅速提高。其實,捐贈不一定與“發財”相聯繫,理應是人人隨時可行之事。在美國,一般有固定收入的人或多或少每年都做一些捐贈,渠道多而方便。而且也不一定是有意識的“發善心”、“獻愛心”,也得不到表揚,因為這已是日常生活中司空見慣之事。在我國現有的國情條件下,政府與其每年進行大肆宣揚的表彰慈善先進人物,不如進一步轉變觀念,不以少數人可能做壞事而妨礙多數人做好事(對待國際國內均適用),逐步取消限制民間社會公益事業的障礙,以完善的法律和政策加以引導,庶幾可以興利除弊,形成慈善社會公益事業百花齊放的局面。近期而言,可使蘊藏在民間的財富和積極性有方便而通暢的渠道發揮出來,填補大片社會急需之空洞而節省政府的財力物力,同時調節貧富,緩解社會矛盾;就中期而言,是實現我國從人治走向法治,改革政府職能的一大進步;就長遠而言,逐步使社會公益事業進入人們日常生活,可以改變社會風氣、公眾觀念,樹立公民的社會責任感和自助精神。總之,既利國利民,對政府也有百利而無一害,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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