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屬於人民文學出版社的一部分
關於核定外國文學出版任務的通知
((91)新出圖字第846號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
外國文學出版工作是社會主義出版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因此,不斷地提高外國文學圖書的出版質量,是外國文學出版工作的中心任務。由於外國文學出版工作是一項政治思想性和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要提高圖書質量,首先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根本方向,其次,必須對外國文學作品進行認真的分析、鑑別和選擇。而要做到這兩點,則必須嚴格按照專業分工出書,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政治思想水平、業務水平和專業知識的外國文學專業編輯力量,否則,難以保證翻譯出版質量。
總結近幾年來外國文學出版工作的經驗教訓,結合當前外國文學出版發展的實際情況,有必要對承擔外國文學出版任務的出版社進行重新核定。根據按專業分工出書的原則,根據各有關出版社報來的外國文學專業編輯隊伍材料和近幾年來在出版外國文學圖書方面的表現,經研究,對有關出版社的外國文學出版任務重新進行了核定。
一、下列出版社可以出版外國文學作品、學術理論著作及有關資料:
人民文學出版社、中國文聯出版公司、北京出版社、百花文藝出版社、花山文藝出版社、北嶽文藝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北方文藝出版社、時代文藝出版社、上海譯文出版社、譯林出版社、浙江文藝出版社、安徽文藝出版社、海峽文藝出版社、百花洲文藝出版社、山東文藝出版社、長江文藝出版社、湖南文藝出版社、花城出版社、灕江出版社、四川文藝出版社、雲南人民出版社、陝西人民出版社。
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文化藝術出版社、三聯書店可以出版外國文學學術理論著作;解放軍文藝出版社可以出版軍事題材的外國文學作品;民眾出版社可以出版公安題材的外國文學作品。
凡有外國文學出版任務的出版社,必須指定一位稱職的社級領導分工專管外國文學出版工作;必須明確只能由一個編輯室(外國文學編輯室或譯文室)專門承擔外國文學編輯工作,社內其它編輯室一律不得安排外國文學選題;必須嚴格履行三審制,嚴禁賣書號或違反規定搞協作出版和代印代發。
凡有外國文學出版任務的出版社,如出版了應取締的外國文學圖書;或一再出版內容庸俗、格調低下的外國文學圖書,情節嚴重的;或賣書號、違反規定搞協作出版和代印代發出版外國文學圖書的;或違反其它出版管理規定出版外國文學圖書的,將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取消其外國文學出版任務。
沒有批准外國文學出版任務的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外國文學圖書。如個別品種有特殊需要,應向我署圖書管理司專題申報,經批准後才可出版。擅自出版者,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