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判決書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套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規: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從2014年1月1日起在網際網路全面公布,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曬”的4類判決書外,公眾均可隨時查閱。

基本信息

形式要求

判決書的製作,在形式上應當具備規範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準確性的特點

規範性

為了提高訴訟文書的質量,最高法院制訂了規範、標準且實用的各類司法判決的文書樣式。因此,各類判決書的寫作程式,應當符合最高法院關於製作判決書的規範要求。簡言之,司法判決必須符合技術規範和印製規範。
在技術規範上,一是要求文書字型規範,即法院名稱套用2號宋體字,文書名稱套用1號宋體字,案號及正文套用3號仿宋體字。
二是要求標點符號規範,即遵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制定的《標點符號用法》的規定。三是要求數字規範,即按照《關於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的規定和司法文書的特點,正確使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
在印製規範上,一是要求文書用紙規範,即司法判決應採用國際標準A4型紙。
三是要求文書版式規範,即文書每頁一般應為23-24行,每行28-30字,頁邊距天頭大於地角,左空大於右空,在頁腳居中或靠右位置標註頁碼。
四是要求裝訂規範,即司法判決正文為兩頁以上的,應使用在左空處貼上的方法,不能用訂書機裝訂。規範嚴謹的司法判決必須符合上述標準。

創新性

各類案件之間、相同種類的具體案件之間千差萬別,因此判決書不能拘泥習慣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應在規範的基礎上不斷創新。所謂創新,指的是適應案件變化的特點,為強化司法判決的理性含量而在文書製作方法上所做的變革。創新並不是對技術規範或印製規範的改變,也無現成的公式可以遵循。當前司法判決的常見病是囿於官式的呆板格式,由於欠缺對具體案件特點的考量,對千差萬別的案件套用固定的製作模式,固守傳統的寫作方法,使得本應無可非議的“查明”、“依據”、“裁決”的司法判決三段論模式,給當事人或公眾留下了法院判決不講理的印象。產生這種不良印象的根源,在於千篇一律的司法判決製作方法割裂了具體案件的裁決文書中各構成部分之間的有機聯繫,具體表現為引述證據的缺失、認定事實的突兀、說理的貧乏、前後表述的矛盾、作出結論的武斷、援用法律的隨意等。這種缺乏創新性的司法判決嚴重損害了法院裁決的權威性,也對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負面的影響。
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見的創新體例是:
1、在當事人訴辯稱之前,簡要敘述爭議事項;
2、在闡述當事人的訴辯意見之後,列明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擬證明的事實;
3、詳細記載法院質證及認證的經過;
4、在充分質證認證的基礎上,以居中的語言陳述查明的案件事實;
5、通過分段遞進式的論理,得出裁決結果。此種文書格式一改判決書的慣常模式,改革創新的韻味濃厚,使司法判決的各個構成要素之間相輔相成、有機聯繫形成了統一整體,使司法判決真正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

公開性

公開審判是憲法原則,作為審判活動的最終載體,司法判決當然應當體現公開審判的原則。司法判決是對訴訟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結論即裁判結果的證明,是對結論產生的合法性、正確性的證明,也是對審判程式正確性、公正性的證明。為此,司法判決必須具備公開性的特點。除法定不能公開的情形之外,判決書應當公開表述案件的審判過程;公開表述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法院認證情況;公開表述法院對爭議事項的認定意見;公開表述法院對所審理事項適用法律的意見。缺乏公開性的司法判決必然會導致公眾對審判活動“暗箱操作”的合理懷疑。符合公開審判原則的司法判決,應當摒棄以往抽象地機械適用“查明”、“依據”、“裁決”的司法判決三段論模式,通過創新的體例,將爭議的起因、當事人的攻防武器、法律規則的套用過程等內容展示於公眾之前,使公眾可明確知悉受訴法院審判活動的程式性工作及工作效能,增強司法審判的透明度,達到公示案件審判過程的目的。

法律性

司法判決是法官書寫的具有很強法律性的專業性文書,是法院依照法定職權按照法定程式製作的法律文書。因此,判決書的語言必須是規範性的法律用語,即通常所說的“法言法語”。司法審判不同於道德評價或一般的社會評論,法官要用專業知識在司法判決中進行法律概念和規則的闡述。司法審判是各種紛爭的最終解決方式,這就要求法官運用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要求法官對於各種紛爭,不論其為巨觀或微觀,亦不論其為抽象或具體,都要運用法言法語將其轉化為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如此,才能將社會性、經濟性甚至是政治性紛爭在司法判決中轉化為明確的權利義務關係,使之成為法律問題最終通過司法來裁斷。法律職業者通常認為,法官會套用法律術語進行思考,會將法律問題、社會問題、經濟問題乃至政治問題轉化為法律術語或概念進行表達,是法官從事其職業工作的基本要求,不懂得運用法律術語者則不配為法官。當然,司法判決中法言法語的套用以社會普通公眾的理解認知為限度,超越此限則是司法判決領域法律性極端化的表現,反而會對司法判決的公信度產生消極的影響。司法實踐中,素養較高的法官擅於在判決書中將各項爭議轉化為具體的法律問題,並運用法言法語對涉案的法律概念和術語進行精確的闡述,最終以能為公眾所理解的法律語言構建一篇內涵豐富的司法判決,這是值得肯定和借鑑的。

準確性

準確性是針對司法判決用語而言。
司法判決的準確性含義有四:一是遣詞用句嚴謹,不生歧義
二是用詞客觀持中,不使用形容詞,不能淡化或誇張涉案情節;
三是語言簡練精確,無贅語病句;四是語句規範,無俚語方言或攻擊性詞語。
中國古代的司法判決通常以駢驪行文,左鏇右抽,文采飛揚,辭章華麗,對仗工穩,琅琅上口,鏗鏘之至,似乎是準確妙判之典範。但從現代法學角度出發,如此注重句式、對仗、音韻的司法判決,法官如何得以進行法律概念和規則的闡釋?公眾何以通過司法去了解法律?白話文運動解除了司法判決上的語言禁錮,但擺脫了文言文束縛的司法判決也出現了失去對個性與文采追求的傾向。以細密嚴格的語言對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概念和法律關係加以闡述的司法判決並不多見。
長期以來,由於一些適用於不同類型案件的不同判決的套語的漫延,司法判決愈發變得整齊劃一和單調枯燥。改變這一現狀就必須倡導司法判決的準確性,以準確而不失個性的司法判決擴大司法和法律在公眾中的影響。嚴謹地法官所製作的範例性的司法判決,應當通篇無贅語病句;判決書在陳述和分析過程中應使用中性、客觀的文句和語氣,無傾向性和帶感情色彩的語言,也不追求詞藻華麗和修飾效果;在敘述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時,應完整反映當事人的意見,無斷章取義之嫌;在質證認證、查明事實及分析法律適用時,應言簡意賅,用詞精當;遣詞用句應清晰準確,敘述全面客觀,以給閱讀者留下嚴肅持中、清新悅目的深刻印象。

格式要求

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文書格式的要求,此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首部
⒈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⒉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民初字第××號”。如系經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為“經”字。
⒊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後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被告”。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代理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託代理人,然後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②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⒋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為:“……一案,本院於×年×月×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正文
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後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麼爭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態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態度或依據。

根本要求

判決書的製作,在實質上應當具備邏輯性和公正性的特點。

邏輯性

司法裁判要辨別是非曲直,要解決互相對立的訴訟爭議,要對案件事實予以揭示和證明,就必須使用一定的邏輯形式。司法過程是一個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邏輯進行推理和判斷的過程,邏輯是司法實踐的基本工具。
司法判決使用的是三段論式的邏輯形式。早在古埃及和美索不達米亞的司法判決中,這種邏輯形式就已經開始運用。司法判決的邏輯性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指判決書的結構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係。判決書除首部和尾部外,可概括劃分為認定事實、法律理由、判決主文三大部分,三部分之間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係。即認定事實是小前提,法律理由是大前提,判決主文是結論。如果認定的事實不清,所依據的證據不足,則是小前提不成立;如果適用法律不當,則是大前提不成立。小前提或大前提的不成立,都會導致結論的錯誤,即推導出錯誤的判決結果。其二是指在認定事實和確定責任時,通常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進行證明。其操作方法與前述相同,即法官在具體的案件中要以法律的相關條文作為三段論的大前提,將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從而推導出一個司法結論。在判例法國家,法官在進行這種演繹推理之前需要先進行一番歸納推理,即先要蒐集上級法院或本院從前的有關判決,從這些司法先例中歸納出一個一般原則,再以演繹之法將此一般原則套用於具體案件中。
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規則為標準對當事人行為的判斷。司法判決上的邏輯推理完全憑藉法律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邏輯關係,而不受非法律或非邏輯因素的干擾,這也是法治精神的充分體現。法律判斷是以事實認定與規則適用為中心的思維活動,法官首先是服從規則而不是其他。為此,法官必須以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在任何情況下,製作司法判決的法官都應當在法律規則的範圍內,在法律術語的承載下,運用縝密的邏輯形式進行推導判斷,並謹慎地排除法律邏輯要素之外的紛擾。高素養的法官應在其製作的判決書中體現嫻熟的邏輯思維及判斷能力:一是以證據規則為依據,通過質證取捨定案證據;二是以認證為基礎,通過分析確定案涉事實;三是以具體的法律規定為大前提,以案件事實為小前提,最終演繹推導出一個裁決結果。只有這種根植於法律規則及案件事實之上的司法結論才會令人信服。
強調司法判決三段論式的邏輯形式,主要是為了保證能夠合情合理地推導出具有說服力的司法結論,並通過對司法結論的說明與論證,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認知該結論是理性裁斷的結晶而非為隨意擅斷的結果。但是,司法結論的適當與否取決於當事人各方訴訟能力的高低,法律推論並不能導出普遍適用的必然結論。因此,司法判決的邏輯性並不等於說法官的論證都要機械地保持形式上的合乎邏輯,法律邏輯與法官的自由裁量功能互補,相輔相成,不能孤立或絕對化。

公正性

公正是司法判決的靈魂。判決書的基本功能,在於為糾紛的解決提供一個合理的證明(在判例法國家還具有在可能的情況下為以後類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一種坐標的功能)。肖揚院長指出“要加快裁判文書的改革步伐”,“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裁判文書敘述事實清楚,說理充分,引用法律條文準確無誤,說服力強”,強調了司法判決公正性與論理性的重要性。司法判決存在的基本價值在於體現利益分配的公正。判決的公正性是第一位的,判決形式或實質的其他特點是第二位的、是對公正性的支持而不能替代公正本身。
對一份司法判決而言,如果其裁斷結果是非理性的、不公正的,那么判決書中所體現的再嚴謹和高超的邏輯推理,再鮮明的規範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準確性的形式特點也毫無價值。通常而言,由於法律和事實的不確定性,因而裁決結果的公正性標準往往難以界定(當然,違背基本法律規則認定事實、裁斷案件的不在此列)。也正因為如此,實務界才越來越重視司法判決的理性含量。裁判文書改革應從現實出發,以增強判決的論理性為著手點。當今社會,司法民主已滲透於審判的各個環節,理性審判是法院“公正與效率”主題的必然要求,增強說理性、以理服人是司法判決的內在需要,也是理性審判意識在司法判決上的體現。司法判決的理性化程度反映了法律文書的品位,富於理性含量的判決書,通過透徹的說理、充分的論證,保證了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知曉、理解裁判結果之所以然。因此,強化司法判決的論理性是實現判決公正性的途徑與保障。
具體案件司法判決的論理性應體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一切訴訟活動歸根到底是肯定證據或否定證據的對抗過程,所以判決書的認證部分具有舉足輕重的關鍵作用。製作判決時,應詳盡分析當事人各方的證據及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關係,依照法定的證據規則進行合理的取捨。要詳細闡述證據採信與否的理由,體現司法中立的基本內涵和公開公正的固有特點,而不能僅記載認證結果了事。
其二,在法律適用分析上,判決書對涉案的法律關係應定性準確,立論紮實;要詳細論述對當事人雙方訴辯意見和主張支持與否的根據,而不能沿用套語對爭點概括了事,更不能避而不談;要把論證過程中的論點與查明的事實有機地結合起來,注重論點與論據之間的邏輯聯繫;論證過程應層層深入,最終自然而合理地導出司法結果,使司法判決的結論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惟一性,使之紮根於豐滿的法理與情理之中。當然,增強詞法判決的論理性僅是實現判決公正性的手段,而不是終極目標;文字的長短和論證的多少本身與公正性的實質無關。過分誇大判決論理性的功效並不適當。儘管如此,充分說理、綿密分析、廣博涉獵、文采飛揚、風格精美的司法判決,不僅是法律職業者所推崇的,也是社會公眾所期盼的。
法官的司法經驗與智慧開示於司法判決之上,司法判決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法官業務素質的高下,因此,司法判決的製作不可不慎之又慎。

民事判決書

分類

民事判決書有:一審程式的民事判決書、二審程式的判決書和審判監督程式的民事判決書等幾種類型,如何寫好民事判決書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內容之一,民事判決書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套用寫作文體。

一審判決書

第一審程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式或簡易程式審理終結後,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二審判決書

第二審程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抗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再審判決書

審判監督程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根據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後,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係,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
特別程式的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的規定,審理特殊類型的案件,就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如何依法作出確認的書面決定。按照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的特點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權益爭議的內容;第二,起訴人或申請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責任。

範文

【範文】
××市××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建初字第256號
原告××市××××開發公司(以下稱開發公司),地址在本市鐵花里10號。
法定代表人劉××,開發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馮××,××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男,1950年3月4日生,漢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勝棋路20號。
原告開發公司與被告張×房屋遷讓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開發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馮××和被告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開發公司訴稱,1991年對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號拆遷時,因被告無房過渡,遂將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安排給被告過渡,現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訴請被告立即騰讓過渡房並賠償損失費1?5萬元。
被告張×辯稱,現雖住進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產權證書和拆遷遺留問題未解決,故未騰讓過渡房,原告將上述問題解決並賠償損失3萬元後,立即騰讓過渡房。
經審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屬×××指揮部對被原住本市西街20號住房進行了拆遷並於1992年5月4日與被告訂立拆遷補償協定。嗣後,因被告無房過渡,該指揮部於1992年5月10日將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提供給被告過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後,因安置房的產權問題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遷住房的補償未能解決等被告未能騰讓過渡房。原告經催要未果遂訴請被告立即遷讓過渡房並賠償損失1?5萬元。被告應訴後,要求原告先解決安置房的產權證及拆遷遺留問題並賠償損失3萬元。原、被告各執己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補償安置協定書等書證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住進安置房後理應騰讓過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騰讓過渡房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以未辦理安置房的產權證等為由,不騰讓過渡房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未騰讓過渡房引起糾紛,應負主要責任,故其要求原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時解決與拆遷相關的問題,亦有一定的責任,故對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亦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應於本判決生效後5日內騰讓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交原告開發公司。
本案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用100元,由張×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劉××
審判員:李××
審判員:管××
199×年×月×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萬××
(××××)×民再字第××號
原審原告(或原審抗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被告(或原審被抗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除當事人的稱謂外,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寫明原審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作出(××××)×民×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寫明參加再審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開庭的寫:“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概括寫明原審生效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簡述當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理由和請求)。
經再審查明,……(寫明再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著重論述原審生效判決定性處理是否正確,闡明應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應當維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維持原判的,此項不寫)。
……(按第一審程式再審的,寫:“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人民法院。”按第二審程式再審的,寫:“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行政判決書

分類

行政判決書有:第一審程式的行政判決書,第二審程式的行政判決書和再審程式的行政判決書等幾種類型。關於行政判決書的寫作是法律寫作研究的重要內容,也是套用寫作的研究內容之一。

一審判決書

第一審程式的行政判決書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程式審理終結,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行政規章,就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二審判決書

第二審行政判決書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終結,就實體問題依法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製作的法律文書。

再審判決書

再審程式的行政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的規定,經依法在身終結,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決定。再審行政判決書,由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結尾組成。

範文

【範文】
(××××)×行初字第××號
原告……(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委託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被訴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委託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委託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原告×××不服××××(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寫明到庭的的當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概括寫明被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及其事實與根據,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見、理由和請求等)。
經審理查明,……(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就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理,進行分析論述)。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六種情況:
第一、維持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寫:
“維持××××(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撤銷行政機關具體行為的,寫:
“一、撤銷××××(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二、……(寫明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此項不寫。如果是確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而須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和交付時間等。)”
第三、部分撤銷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寫:
“一、維持××××(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第×項,即……(寫明維持的具體內容);
二、撤銷××××(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第×項,即……(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
三、……(相對撤銷部分寫明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此項不寫。如果是確認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而須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和交付時間等)。”
第四、判決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寫:
“責成被告××××……(寫明被告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內容和期限)。”
第五、判決變更行政處罰的,寫:
“變更××××(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改為……(寫明變更後的處罰內容)。”
第六、單獨判決行政賠償的,寫:
“被告××××賠償原告×××……(寫明賠償的金額、交付時間,或者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人民法院。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刑事判決書

分類

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套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刑事判決書,根據中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再審判決書

判決判決
再審刑事判決書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由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審理終結後作出的書面結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由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第二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抗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的案件,認為必須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直接改判後,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量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重新定罪量刑,並決定執行的刑罰;(四)按照二審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參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上述規定是法院製作再審刑事判決書的法律依據。

結構內容

再審刑事判決書的結構、內容,按照第一審程式再審的,與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基本相同;按照二審程式再審的,與第二審刑事判決書基本相同。但也有不同之處。

首部

1、文書編號。按第一審程式再審的案件,文書編號為“刑再初字”;按照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文書編號為“刑再終字”。
2、抗訴機關和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
⑴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不列寫抗訴機關,只列寫原公訴機關和原審被告人或抗訴人的姓名及其基本情況。列寫原審抗訴人的應當用括弧註明其在原審中的地位,即寫明“(原審被告人)”。
⑵因同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而提審的案件,先列寫抗訴機關,再列寫原審被告人或抗訴人的基本情況。
⑶當事人申訴的,公訴案件應當先列寫原公訴機關或抗訴機關,然後列寫申訴人(原審被告人、原審抗訴人或原審受害人)的基本情況。按照二審程式在審的,應當用括弧註明其在原審中的地位,如原審抗訴人(原審被告人)。沒有抗訴的,只列寫為原審被告人。自訴案件的,應當首先列寫原審自訴人的基本情況,然後再列寫再審被告人的情況。
3、原審處理結果、再審的提起和審理經過。
⑴本院決定再審的,可以表述為:
“×××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寫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作出(××××)×刑×字第××號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作出(××××)刑監字第××號再審決定,對本案提起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執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開庭的改為“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上級法院指令本院再審的,可以表述為:
“×××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寫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作出(××××)×刑×字第××號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刑監字第××號再審決定,指令本院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執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開庭的改為“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3、本院向下級法院提審的,可以表述為:
“×××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寫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刑×字第××號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院於××××年××月××日作出(××××)×刑監字第××號再審決定,提審了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執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開庭的改為“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4、同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可以表述為:
“×××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寫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刑×字第××號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於××××年××月××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本院提出抗訴。本院於××××年××月××日作出(××××)×刑監字第××號再審決定,提審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於××××年××月××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該院於××××年××月××日作出(××××)×刑監字第××號再審決定,指令本院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執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開庭的改為“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

1、概述原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判決的理由和判決結果。
2、概述再審中原審被告人(或原審抗訴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3、人民法院經再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並就訴訟雙方對原判決有異議的事實、證據作出分析、認證。
事實部分,應當根據具體的案情來敘寫。原裁判認定事實正確,抗訴、申訴對事實無異議的,只是對原裁判適用法律等問題提出異議的,應當簡要寫明案件事實,並說明抗訴機關和當事人對上述事實無異議的情況;然後寫明抗訴機關和申訴人提出的抗訴或申訴的具體內容。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的,應當簡要地寫明案件事實,然後對上述事實予以否定,並提出再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原裁判部分事實錯誤的,首先應當寫明原裁判正確的事實,並予以認定,然後對原判的錯誤事實逐條予以分析、否定,同時應當對抗訴或申訴的有關事實,進行分析,正確的應當予以採納。

理由

根據再審確認的事實、情節和當時的法律政策,論述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麼罪(一案多人的還應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應否從寬或從嚴處理。指出原判的定罪量刑,哪些是正確的,哪些是錯誤的或者全部是錯誤的。對於申訴人及有關各方關於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見和理由,應當有分析地表示採納或予以批駁。

判決結果

1、按照一審程式再審的,分兩種情況。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為:
“一、撤銷本院(××××)×刑×字第××號刑事判決;
二、被告人×××……(寫明改判的內容)。”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為:
“一、維持本院(××××)×刑×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即……(寫明維持的具體內容);
二、撤銷本院(××××)×刑×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即……(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
三、被告人×××……(寫明部分改判的內容)。”
2、按照二審程式再審的,分為六種情況。
第一、原系一審結案,提審後全部改判的,表述為:
“一、撤銷××××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
二、被告人×××……(寫明改判的內容)。”
第二、原系一審結案,提審後部分改判的,表述為:
“一、維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即……(寫明維持的具體內容);
二、撤銷××××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即……(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
三、被告人×××……(寫明部分改判的內容)。”
第三、原系二審維持原判結案,再審後全部改判的,表述為:
“一、撤銷××××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和本院(××××)×刑終字第××號與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寫明改判的內容)。”
第四、原系二審維持原判結案,再審後部分改判的,表述為:
“一、維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和本院(××××)×刑終字第××號刑事裁定的第×項,即……(寫明維持的具體內容);
二、撤銷××××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和本院(××××)×刑終字第××號刑事裁定的第×項,即……(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
三、被告人×××……(寫明部分改判的內容)。”
第五、原系二審改判結案,再審後全部改判的,表述為:
“一、撤銷本院(××××)×刑終字第××號刑事判決;
二、被告人×××……(寫明改判的內容)。”
第六、原系二審改判結案,再審後部分改判的,表述為:
“一、維持本院(××××)×刑終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即……(寫明維持的具體內容);
二、撤銷本院(××××)×刑終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即……(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
三、被告人×××……(寫明部分改判的內容)。”
(五)尾部
尾部與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或第二審刑事判決書相同。
按照一審程式再審的,應當交待抗訴權利。按照二審程式再審的,應當寫明“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刑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羈押處所)。 辯護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人民檢察院以×檢×訴〔〕×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於×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者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人民檢
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人民檢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的意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稱…
…(概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和有關證據)。 被告人×××辯稱……(概述被告人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予以供述、辯解、自行辯
護的意見和有關證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概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有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首先寫明經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既要寫明經法庭查明的全部犯罪事實,又要寫明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
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事實;其次寫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及其來源;最後對控辯雙方有異議的事實、證據進行分析、認證)。 本院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論證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
的什麼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論證被害人是否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經濟損失,被告人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應否負民事
賠償責任;應否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從重處罰。對於控辯雙方關於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應當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採納
,並闡明理由)。依照……(寫明判決的法律依據)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四種情況: 第一,定罪判刑並應當賠償經濟損失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寫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寫明受償人的姓名、賠償的金額和支付的日期)。" 第二,定罪免刑並應當賠償經濟損失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寫明受償人的姓名、賠償的金額和支付的日期)。" 第三,宣告無罪但應當賠償經濟損失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無罪; 二、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寫明受償人的姓名、賠償的金額和支付的日期)。" 第四,宣告無罪且不賠償經濟損失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無罪; 二、被告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1份,副本×份。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書記員:×××
×年×月×日
(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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