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出現原因
在具體的司法實務操作過程中,長期存在的種種問題,諸如法官素質不高、司法監督程式形同虛設以及大量案件堆積造成的“判決書疲勞症”等等,都是出現陰陽判決書的原因。但是我們所看到的失誤卻是一次比一次離譜,生造法條的有之,亂引胡判的有之。深究陰陽判決書產生的制度原因是必須的,否則真是此書綿綿無絕期,司法正義成泡影。
一份“陰陽判決書”,幾處“裝訂”、“列印”的失誤,損害的是司法公正與法律的尊嚴。經過幾重複核程式之後尚且會出現錯誤不斷的情況,除了法官責任心的問題,應該更多考慮的,是此種“陰陽判決書”製作流程背後所凸顯的司法監督程式的形同虛設。
制度規定
司法判決書不是不允許出現失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法律文字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作了明確界定,在其他相關法律中也明確規定應當對這些筆誤以裁定的形式予以修正。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應當遵循依法、及時、規範、真實的原則。同時明確,各級人民法院對其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判文書質量負責。《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的裁判文書,除因網路傳輸故障導致與送達當事人的裁判文書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換;確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以上負責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專門機構審查決定,並在中國裁判文書網辦理撤回及登記備案手續。
典型案例
臨汾中院陰陽判決書
1993年1月1日,張建國和西交口鄉政府簽訂了《西交口鄉溝西煤礦承包經營契約書》,承包期為7年。雙方約定,依照約定張建國的投資計入固定資產部分,根據購置時間折舊,在承包期滿後,政府將折算後的費用支付給張建國。契約期滿後的2000年,西交口鄉政府與他人簽訂了承包契約,但是來源於高息民間借貸的投資款320萬元,張建國卻沒有從西交口鄉政府收到。
2013年8月,鄉寧縣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因超過訴訟時效,駁回張建國訴訟請求。張建國不服一審判決,當庭抗訴。7月10日,張建國收到了臨汾中院的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上顯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張建國不服,向山西省高院提起申訴。
在抗訴過程中,張建國無意間打開了中國裁判文書網,查閱了自己案件判決書後,他覺得不可思議。8月9日那天,他看到了同一個案子、同一個法院判出的兩個結果。自己手上拿到的是維持原判,網上那個卻是撤銷一審判決,並判鄉政府返還320萬元及利息。
兩份判決書的原件照片及視頻和複印件顯示,這兩份判決書的名稱和編號均一致: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臨民終字第195號,審判長為周峰,書記員為張倩。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上,張建國收到的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審一致”;網上的判決書則多了法院另查明的一些證據。除此之外,兩份判決書落款的時間也不相同,前後差了2個月的時間。發布於網路上的判決書是5月7日,而張建國手上所拿的判決書日期則是7月10日。
承德中院陰陽判決書

司法規定,生效的法律判決書必須公示到《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很顯然2015年1月2日就已網上公示的“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判決是真實有效的。對此,承德中院回復稱“誤把未生效的裁判文書上傳至裁判文書網”,發現問題後已及時向省高院申請撤銷。但孟祥珍始終不接受該說法,認為“誤傳”一說荒唐。
刑訴法教授洪道德稱,承德市中院需進一步說明原因,發回重審的文書如系經過通過正常途徑做出,該院需進一步解釋為何會有前後兩個截然不同的判決,如非正常途經作出,則要追究相關偽造判決文書者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