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葉集試驗區交通局

安徽省六安市葉集試驗區交通局

安徽省六安市葉集試驗區交通局現有幹部職工50餘人,下設有辦公室、財務股、運管所、縣鄉公路管理所、公路征費稽查站、交管站和運政管理執法隊等二級機構,擁有一幢六層辦公大樓,兩座標準化交管站站房,一座標準化道班房、一座規範化鄉級汽車站和占地達10畝稽查站綜合辦公站場及十一部業務用車,固定資產近千萬元。

基本信息

人口:80萬
政府駐地:安徽省六安市葉集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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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近年來,我局在試驗區工委、管委及上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正確領導下,牢固樹立並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建設勤政、務實、高效、誠信交通為目標,努力推進我區交通各項事業穩定協調發展,在縣鄉公路建設、交通行業管理、交通規費徵收、人員素質建設、單位文明創建等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績。在縣鄉公路建設上,我們通過多方籌資,合理規劃,使我區通車裡程由97年的73.5公里迅速增長到現在的326.6公里,全區76個行政村,6個街道,已基本實現村村通公路、街道通油路,部分鄉村道路正向黑色化、等級化方向發展。尤其是近兩年來,我局緊緊抓住全國加快推進農村公路建設的契機,通過積極爭取,加大投入,使我區公路建設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先後組織實施了橋堯路21公里國債項目、戶孫路13公里通達項目、堯葉路15公里農村部補資金項目、戶紅路9公里通達項目工程建設,還實施了40多公里的惠及二十幾個村的通村公路改造工程,同時還對城區四條主幹道進行了改造,極大的改善了城鄉公路通行條件,為繁榮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奠定了堅實的道路交通基礎。在交通行業管理上,堅持文明執法、科學管理,逐步規範了道路運輸市場經濟秩序,促進了我區道路運輸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注重以人為本,自覺將規費徵收工作與維護試驗區經濟發展大環境相結合,以服務促徵收,規費收入逐年增加,近四年以來我局總收入都在500萬元以上,年年如期完成地方財政上交任務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規費徵收任務。局直屬企業路橋公司和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發展良好,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下屬企業葉集汽車站和葉集運輸公司發展平穩,實現了保吃飯、保穩定的目標。
由於我局三個文明建設成績突出,連續在2000年、2002年、2004年榮獲省委、省政府第四屆、第五屆、第六屆省級文明單位殊榮,目前我們申報的第七屆省級文明單位已通過公示待批,另外,2002年還被省交通廳授予全省交通系統先進集體光榮稱號,2002年、2004年被評為六安市第一屆、第二屆市級文明單位,2003年、2004年被葉集試驗區工委、管委評為綜合考評先進單位。

領導介紹

安徽省六安市葉集試驗區交通局安徽省六安市葉集試驗區交通局
領 導 介 紹
局 長:龔福建 主持全面工作。(兼交通戰備辦公室主任)
副局長:付志俊 協助局長工作。
副局長:李 靜 協助局長工作。
機關內設:
辦公:(主任:李靜)
法制股: (股長:尤如君,兼辦公室副主任
財務股: (股長:陳庭俊)
交通局下屬事業單位:
1、公路運輸管理所 副科級單位,定編5人 (所長:王俊山)
2、縣鄉公路管理所 副科級單位,定編5人 (所長:張如新)
3、葉集公路征費稽查站 副科級單位,定編12人 (站長:吳從海)
4、四方塘交通管理站 股級單位,定編9人 (站長:薛 虎)
5、三元交通管理 股級單位,定編4人 (站長:王道明)
6、平崗交通管理站 股級單位,定編4人 (站長:張曉俊
7、運政管理執法隊 級單位,定編4人 (隊長:王小利)

主要責職

葉集試驗區交通局是試驗區管委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作為交通行業的主管單位,擔負著全區縣鄉公路及部分城區道路的建設和養護、交通規費徵收、道路運輸業開、停業審批、打擊非法營運、規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等重要職責,對試驗區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其具體工作職責範圍如下:
一、公路建設
根據省政府[1994]23號令規定:公路建設實施分級管理,即:國、省道及重要縣道由公路分局負責;縣、鄉、村公路由交通局和鄉、村分級管理。根據這一原則,葉集試驗區範圍內道路養護的職責劃分應為:
(一)老312線普蔭寺至陳淋橋頭26公里重要縣道,新312線大顧店至新大橋16.9公里國道,209、310省道觀山橋頭至三元20.6公里路面,銀都大酒店交叉路口至趙郢村7公里國道,總計72.7公里的國、省道維修、養護應由葉集公路分局負責。
(二)葉集史河東路至老十字街全長1.6公里城區道路,三元鄉王店至霍邱烏龍9公里縣道,孫崗至戶胡13.5公里縣道,總計24.1公里道路由交通主管部門報區政府批准後,結合地方財力,進行維修、養護。
(三)指導全區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科學編制全區農村公路發展規劃
二、交通規費徵收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來源於交通規費徵收,試驗區交通局負責轄區內的交通規費徵收工作,其徵收範圍是:小型機動車(機車、農用車)養路費,客運班車、客運計程車的公路客運附加費,貨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附加費以及營運客、貨車輛的公路運輸管理費(客、貨汽車、小汽車的養路費由葉集公路分局徵收)。
三、道路運輸開、停業審批
凡是欲從事道路客貨運輸、汽車維修、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先向交通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經審批,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經營。
對於營業性客、貨車輛要先在公安局車輛管理所辦理入戶手續,獲取《機動車輛行駛證》後,方可到交通局運管所辦理《道路運輸證》,參與社會營運。
四、規範道路運輸行業經營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下稱《道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權利、有義務上路查處違章運營的客、貨車輛,以加強客、貨運輸市場管理工作,並依據《道條》、交通部令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交通行政處罰,糾正違章,規範運輸業戶的經營行為,維護試驗區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
葉集試驗區交通局將恪守以上工作職責、職權範圍,從維護試驗區經濟發展的大環境出發,努力開創交通工作的新局面。
敬請社會各界對葉集試驗區交通局的工作給予監督。

交通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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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交通歷史悠久,水路交通早在4000多年前就與中原溝通,秦朝大規模修築馳道,漢唐以後陸上驛運已相當發達。近代交通始於二十世紀初葉,由於舊中國交通發展非常緩慢,到一九四九年安徽交通僅有鐵路719公里,低等級公路2088公里,民用車輛403輛,內河航道基本處於自然狀態,運輸船舶39.2萬噸位,機場荒廢,航空運輸停頓。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安徽的交通運輸業取得了巨大的進步,己構成鐵路、水運、公路、空運立體交通網路,現代化交通四通八達。到一九九八年底,全省公路總里程達39264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94公里,一級公路152公里,二級公路5548公里,公路密度每百平方公里達 28.2公里,全省99.8%的鄉鎮和89.5%的行政村通了公路。以省會合肥為中心通向16個地市的幹線公路為主骨架,以地市縣城的二、三級瀝青油麵公路為基礎的乾支相連、縱橫交織,並與鐵路、水運、空相銜接的公路網己基本形成。公路建設已由數量型向質量型轉變,由通向暢發展。1991年建成全省第一條高速公路--合寧高速公路後,又相繼建成合寧高速公路大龍段、合巢蕪高速公路、滬蓉高速公路高界段、六葉一級公路、沿江公路、滁全一級公路、205國道天長段、合銅汽車專用公路、皖南旅遊公路等一批高等級公路。建成了皖境長江上第一座大橋--銅陵長江公路大橋,皖南旅遊區太平湖公路大橋,以及淮河上的五河、鳳台、蚌埠、淮南公路或公鐵兩用大橋。目前正在建設中的高速公路和大型橋樑有:合安高速公路、界阜蚌高速公路、合徐高速公路、徽杭高速公路、連霍高速公路安徽段、蕪湖長江大橋、淮河南照集大橋等一大批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公路運輸業發展迅速,全省民用汽車已達176043輛,開闢公路客運班線14857 條,公、鐵、水路聯運站點230多個,全省已建成完善的聯運網路,並與全國各大城市建立了聯運關係。1998年底,全省內河航道里程已達6013公里,其中一米以上水深的航道增加到3726公里,水運條件居全國第七位。整治了淮河乾、支流航道,建成了淠淮航道溝通工程、南淝河航道改造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全省民用運輸船舶達230多萬噸,碼頭泊位近千個,建成了蕪湖朱家橋萬噸級碼頭、銅陵件雜貨碼頭等一批港口設施,初步形成了大中小配套的港口體系,並開闢了直達韓國、日本、東南亞及歐洲地區的航班和國際貨櫃航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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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鐵路通車裡程已達2326公里,居華東首位。京九鐵路皖境段、合九鐵路以及一批大型車站、客貨運樞紐中心的建成,使合肥、阜陽、蚌埠蕪湖等城市成為華東鐵路運輸中心樞紐和國際貨櫃裝卸點。
民用航空事業蓬勃發展,先後擴建了合肥、黃、安慶等一批大型機場,可適降大型飛機。民用航線已達40多條,航線總長度3萬餘公里。合肥、黃山己成為國家一類空港口岸。
至2000年底,全省綜合交通線路74245公里,綜合交通網密度達到53.18公里/百平方公里。其中,公路通車裡程65353公里,二級以上公路達到8343公里(高速公路達到467公,一級公路達到301公里,二級公路達到7575公里);內河航道通航里程6013公里,三級以上航道達到695公里;港口泊位1424個,港口吞吐能力12837萬噸,其中長江主要港口泊位137個,吞吐能力3635萬;擁有6個民航機場和聯航機場,各類對外開放口岸9個。一個以合肥為中心,高速公路、幹線鐵路和長江黃金水道為骨架,二級公路和內河航道為幹線的綜合交通網布局正在形成。
我省交通運輸能力雖然有了很大提高,但對於眾多的人口和經濟、社會所處的發展階段,其基礎依然脆弱,承受需求波動的彈性很小,也沒有足夠的空間改善運輸質量,交通運輸仍然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薄弱環節。為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安徽將利用地理、資源優勢,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高綜合運輸能力,使安徽成為中國東部近海地區暢通的交通運輸走廊。
交通科技教育
建國以來,我省交通科技教育事業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飛速發展,基本建成了一支以省交通科研所、省公路勘測設計院和省港航勘測設計院為骨幹、遍及全省交通各企、事業單位的科技隊伍和以安徽大學交通分校、安徽交通學校為骨幹、遍及各行業技工學校、幹部職工培訓中心組成的交通教育隊伍。一個高、中、低配套的科技和教育體系己初具規模。
“八五”期間,全省完成交通科研項目85項,新產品開發60項,新技術推廣10項,有33項成果獲省、部級科技成果獎。其中柔性路面典型結構的研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全省交通系統己擁有大、中專和各類職業技術學校14所,共培養畢業生6700名,數萬名職工參加了崗位培訓和成人教育,職工隊伍綜合素質有了極大的提高。

交通新聞

市交通局吳廣進副局長冒雨在葉集調研稽查站選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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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國道葉集段作為滬陝高速公路的組成部分年內將實施全封閉,處在該路段上的葉集公路征費稽查站將面臨搬遷,市交通局副局長吳廣進對此項工作非常關注,6月20日上午,在市交通局監察室主任汪衛國等同志陪同下冒雨前往葉集調研葉集公路征費稽查站搬遷選址工作。
在葉集調研期間,吳局長一行詳細詢問了稽查站目前工作開展情況,並認真聽取了葉集交通局局長龔福建同志有關稽查站搬遷選址工作的匯報,實地察看了幾處意向站址。所到之處,吳局長都認真觀察意向站址的地理位置、稽查條件,並就在不同位置設立站址、開展工作所要注意的有關工作事項進行了具體要求。他強調:葉集作為“安徽的西大門”,交通區位優勢明顯、運輸流量大,對開展規費稽查以及道路運輸行業管理工作條件非常有利,應慎重對待稽查站選址工作。同時他還指出,市局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將儘快向省交通廳等相關部門反映,積極爭取報批定址,抓緊實施新站房的籌建工作。
葉集交通局開展交通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考試
為切實提高全局人員的綜合素質,進一步規範辦事程式,強化運政執法隊伍建設。葉集交通局於10月14日上午在葉集實驗學校舉行了2007年度交通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考試,共有52人參加。此次考試以學以致用為宗旨,著重從考試內容上下功夫,精心選定了新修訂的《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安徽省交通行政執法規範》(試行)等交通法律、法規作為考試的重點,針對執法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進行選擇性出題,有效增強了考試的實際效果。考試實行閉卷答題,同時嚴格考場紀律,統一閱卷。考試成績除建立個人學習檔案外,還將張榜公布,並嚴格按照《葉集交通局業務知識考試辦法》兌現獎懲。

交通法規

安徽省交通行政執法規範(試行)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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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善交通行政執法,規範執法行為,推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全省各級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遵守本規範。
本規範所指交通管理部門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和許可權的部門和機構。具體包括: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管理機構;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交通管理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行政執法規範工作,其法制工作機構組織實施本規範,其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本規範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交通行政執法和交通行政執法監督必須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交通管理部門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和錯案追究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國家賠償制度。各級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接受交通行政執法監督,同時應自覺接受社會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二章 交通行政執法組織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行政執法和交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對下一級交通主管部門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其所屬的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下一級管理機構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或領導。
第七條 各級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負全面責任,應當按照法定職責範圍組織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各級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交通行政執法制度,嚴格執行交通行政執法程式,做到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合法、適當、有效。
第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把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納入所屬執法單位年度目標責任制。對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每年應當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法制工作進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和服務。其法制工作機構,依法開展交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管轄權範圍內的交通行政違法案件。查處案件需要其他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協助的,其他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下級機關經初步調查的案件,認為應當由上級機關處理的,將案件材料報請上級機關,由上級機關決定管轄。
第十一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按照交通部《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過交通行政執法培訓,參加交通行政執法資格認證統一考試。經考試合格,符合交通部《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崗位規範》的要求,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證》的,方可上崗執法;未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證》的,不得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由省交通廳統一頒發、年度審驗,嚴禁偽造、塗改、轉讓、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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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
(一)樹立為經濟建設服務意識,保護合法經營,打擊非法行為,採取多種方式營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
(二)樹立公僕意識,禮貌待人,文明執法;
(三)在執法中必須先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說明執法事項
(四)在執法活動中必須公平、公正,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嚴格執行迴避制度;
(五)禁止無法定依據處罰、收費;
(六)禁止不出具有效票據收費、罰款;
(七)禁止不出具執法文書扣押物品;
(八)禁止索要、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的錢物,接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各種消費娛樂活動;
(九)禁止酒後執法;
(十)禁止野蠻執法和刁難、報復監管服務對象;
(十一)禁止著制式服裝到餐飲、休閒及其他娛樂性場所消費
第十四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工作中應當做到:
(一)熟悉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忠於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繩,依法辦事;
(三)文明禮貌,公正廉潔,遵守職業道德;
(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五)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六)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它規定。
第十五條 交通行政執法部門規範
(一)禁止在公路、水路上亂設卡、亂罰款、亂收費;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下達罰款指標,不準將罰款數額與考核、評比、獎勵相掛鈎;
(三)不準借執法之便向企業拉贊助款,不準向管理相對人報銷費用或侵占其財物;
(四)不準利用職權向管理相對人強行推銷產品,“搭車”收費,提供強制性服務;
(五)委託執法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委託職權、委託程式進行;受委託單位必須在受委託職權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著裝、舉止和用語規範
(一)執法人員在履行公務時,要規範著裝,做到儀表端莊。國家配置著裝的執法人員必須著制式服裝,要按照規定的著裝方式著裝,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間應當著制式服裝。無統一制式服裝的,應當著裝整齊;
(二)執法人員在履行公務時,應當做到舉止文明、用語禮貌、規範、簡單、明了;
(三)執法人員在履行公務時,站姿、坐姿、走姿應當保持端正、莊重。
第十七條 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和《安徽省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的規定,規範交通行政執法車輛的車型、標誌和示警燈,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使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
第十八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重點在站場、港區、錨地、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稽查、檢查站點等地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但攔截已發現有違法經營行為嫌疑的車輛或者被舉報有違法經營行為嫌疑的車輛除外。
在道路上檢查車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檢查地點的前方200米處設立“警示牌”,在來車相距100米處發出停車檢查的信號並指揮車輛到達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二)必須使用規範的指揮手勢和停車示意牌(燈),夜間必須使用停車示意牌(燈)並著反光背心;
(三)嚴禁雙向同時攔截車輛;
(四)不準同時攔截五輛以上車輛進行檢查,不準人為造成交通堵塞
(五)嚴禁採取扒車、強行追車等危險方式查堵車輛。
在航道上檢查船舶時,必須遵守交通部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交通行政執法公示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要在顯著位置公示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執法監督、執法結果和當事人權利(以下簡稱“六公示”)。
第二十條 公示執法主體。包括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執法類別、執法主體性質、執法主體資格的法律法規規定、執法人員信息(姓名、執法證號碼、照片等)。
第二十一條 公示執法依據。執法的依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對主要的法律法規要進行全文公示,對其他的法律法規要公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主要法律條款摘要。
第二十二條 公示執法程式。公示許可實施程式,公示行政處罰簡易程式、一般程式的適用規定,聽證程式的要件。公示交通行政處罰流程圖。
第二十三條 公示執法監督。公示同級政府、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的單位名稱、監督部門、監督電話,聘請的社會監督員的單位、姓名、電話。
第二十四條 公示執法結果。公示行政許可實施結果和交通行政處罰結果。實施行政許可的,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許可的,要在作出許可決定後二個工作日內公示。交通管理部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的二個工作日內,公示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後的二個工作日內,公示執行結果。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同意當事人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的,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決定後的二個工作日內,公示當事人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公示當事人權利。包括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不服行政許可或處罰決定時享有的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要製作簡明的執法公示欄,公示“六公示”內容。
省交通廳統一制定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執法監督、執法結果和當事人權利公示的內容和樣式。在全省進行統一和規範。
省公路、道路運輸、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要制定執法依據公示的建議內容和樣式。各市交通主管部門要參考建議內容和樣式,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執法依據公示的具體內容和樣式,在行政區域內進行統一和規範。
省地方海事局(港航、船檢局)制定執法依據公示的內容和樣式,在全省進行統一和規範。
第二十七條 公示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在實施機關的辦公場所設定公示欄、電子顯示屏或者將公示信息資料集中在實施機關的專門場所供公眾查閱
(二)在聯合辦理、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的場所公示;
(三)在實施機關的網站上公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交通行政許可
第二十八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交通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原則上由同級人民政府政務中心設立的視窗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經批准不進入政務中心辦理的行政許可項目,應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三十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書面、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許可申請依法需要使用申請書格式文本的,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免費提供。
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許可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交通行政機關應當記錄申請人申請事項,並經申請人確認。
第三十一條 實施機關收到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實施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同時告知申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三)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
申請事項屬於實施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後受理交通行政許可申請,除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交通管理部門專用印章,註明日期。
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
第三十二條 實施機關受理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實施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並向申請人頒發執照、許可證或相關批准檔案、手續等,不能當場頒發執照、許可證或相關批准檔案、手續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當場)決定書》。
第三十三條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審查申請材料反映的情況是否與法定的行政許可條件相一致。
實施實質審查,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當面詢問申請人和與申請材料內容有關的相關人員;
(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之間的內容相互進行印證;
(三)根據行政機關掌握的有關信息與申請材料進行印證;
(四)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五)調取、查閱有關材料,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六)對有關設備、設施、工具、場地進行實地核查;
(七)依法進行檢驗、勘驗、監測;
(八)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九)舉行聽證;
(十)召開專家評審會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實施機關對交通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係人,向該利害關係人送達《交通行政許可徵求意見通知書》及相關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請人商業秘密的材料)。

第三十五條 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及時反饋給申請人,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成立的,實施機關應予採納。
第三十六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外,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後,受理部門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將許可申請材料移送業務辦理部門,業務辦理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形式或實質依法進行審查後,應在及時提出擬定意見報分管負責人審批,分管負責人認為需要集體研究的,一個工作日內提交行政執法審批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對需要聽證的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必須由行政執法審批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七條 經審查,實施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在規定的期限內頒發加蓋實施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節 許可期限
第三十八條
除當場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外,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行政許可依法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應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
第四節 特別規定
第四十二條 行政許可聽證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許可申請人申請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四條 被許可人依法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四十五條
對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許可事項,許可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施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交通行政處罰
第四十八條 交通管理部門實施交通行政處罰,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四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範規定的程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五十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五十一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對只能責令改正的,不得進行處罰;對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不得從重處罰;對從重處理的,不得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交通管理部門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處罰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行政賠償。
交通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其行政處罰。
第五十三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式不得變更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五條 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交通行政處罰,應當依法製作和送達交通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 簡易程式
第五十六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七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
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第五十八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作出當場處罰決定,必須填寫統一編號的《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並應當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九條 執法人員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應將《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副本報所屬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節 一般程式
第六十條 交通行政處罰,除依法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情形外,適用於一般程式。實行執法檢查與處罰決定分離和罰繳分離制度,建立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交通行政執法運行機制。
交通管理部門內設的法制機構,負責同級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結案、銷案的審查、核准、登記、預審和備案工作,並及時對案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進行督促。
交通管理部門內設的案件處理機構,獨立於法制機構和調查機構。具體負責交通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理工作。
交通管理部門成立案件審批領導小組,負責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複雜處罰案件、經過行政複議案件、國家賠償案件。
第六十一條 除依照《行政處罰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經過登記立案,調查取證,審查並進一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作出處理決定,送達、執行和結案等步驟。
第六十二條 交通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時,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期限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結案。沒有法定處理期限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無法在三個月內結案的,經分管領導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第六十三條 案件調查機構對發現的案件線索應作初步調查,並做好登記。經調查後認為依法須立案查處的,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填寫立案審批表,連同初步調查材料交法制工作機構審查。
第六十四條 法制機構對送交的材料就涉嫌違法事實是否存在、是否具有管轄權等方面進行審查,並在一個工作日(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延長至二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單位分管領導批准後,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同意立案的,在立案審批表上加蓋同意立案印章,將立案審批表和初步調查材料退還案件調查機構,並作好立案登記;
(二)不同意立案的,應當向案件調查機構說明情況。如果案件調查機構與法制機構達不成一致意見,由分管領導決定;
(三)發現所查處的交通行政違法案件不屬於管轄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辦理;
(四)對不屬於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或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報分管領導批准後,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
第六十五條 案件調查機構接到法制機構的立案審批表後,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同時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其違法行為的繼續發生。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等。
證據未經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六十七條 案件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少於兩人;
(二)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作為書證。調取原始憑證有困難的,可以複製,但複製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註明原件出處,並由出具書證人簽章;
(三)詢問證人和當事人,應當個別進行,並告知其作偽證的法律責任;製作《詢問筆錄》須經被詢問人閱核後,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詢問人在詢問筆錄上註明情況,並由二名調查人員簽字證明;
(四)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製作《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
(五)對需要採取抽樣調查的,應當製作《抽樣取證憑證》,需要保管的應當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應當退回;
(六)對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有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的部門和人員進行鑑定,並製作《鑑定意見書》;
(七)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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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處罰機關可以在證據登記保存的相關物品和場所加貼封條,封條應當標明日期,並加蓋處罰機關印章。實行證據登記保存應當製作《證據登記保存清單》,並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十八條 調查取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證據材料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四)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六)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辯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七)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八)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第六十九條 案件調查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有權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要求迴避
(一)本案的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第七十條 案件調查人員的迴避,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迴避決定作出之前,案件調查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七十一條 案件調查人員經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齊全,應當製作《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意見。將所收集的全部證據、調查報告及擬制的處理意見移交給案件處理機構。
第七十二條 案件處理機構在接到移交的案件材料後,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對《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及相關案件材料進行認真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後交法制工作機構預審,法制工作機構應在一個工作日(重大、疑難案件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延長至二個工作日)內提出預審答覆意見。
經預審,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處理機構應當製作《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可以要求組織聽證。告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組織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處罰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記錄在案並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當事人要求組織聽證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第三節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七十四條 案件處理機構根據不同情況,經分管領導審批或經集體討論決定後,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依照本規範不需要經過聽證程式的案件,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應當經過聽證程式處理的案件,適用本規範關於聽證程式的規定後作出處理決定;
(三)案件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還需要作進一步調查處理的,將案件退還調查機構補充調查;
(四)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五)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六)沒有管轄權的或者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按管轄規定進行移送。
第七十五條 對已立案,經調查取證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案件主要違法事實無法查實的,案件調查機構應當填寫《銷案審批表》,說明銷案理由,並連同相關材料交給法制機構審查,法制機構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單位負責人批准決定。做好銷案登記並告知當事人。如果案件調查機構和法制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單位負責人決定。
第七十六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堅持分管領導審批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原則。對案情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處罰機關負責人應當召集案件審批小組集體討論決定,一般案件由分管領導審批。
提交案件審批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包括:
(一)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的案件;
(二)縣一級單位罰沒金額二千元以上,市一級單位罰沒金額五千元以上,省一級單位罰沒金額一萬元以上的案件;
(三)處罰決定確有錯誤需要變更、修改或撤銷的案件
(四)經過行政複議,撤銷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案件審批小組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
案件審批領導小組主要對案件的以下幾方面進行研究討論:
(一)認定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依據是否充分確鑿;
(三)定性是否準確;
(四)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
(五)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是否適當;
(六)程式是否合法。
第七十七條 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製作《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告知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處罰機關依法可以採取的措施。
第七十八條 《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按以下方式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不在場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並且在備註欄內寫明與當事人的關係;
(二)受送達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簽收;
(三)受送達人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寫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交通行政處罰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四)直接送達交通行政處罰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交通管理部門代為送達,或者以郵寄、公告的方式送達。
由受送達人在《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快件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
第七十九條 行政處罰案件由案件處理機構製作行政處罰結果公示書,進行公示。
第八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撤銷。處罰決定確有錯誤需要變更或修改的,經案件審批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後,由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撤銷原處罰決定,重新作出新的處罰決定;處罰決定需要撤銷的,經案件審批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後,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撤銷處罰決定。
第三節 聽 證 程式
第八十一條 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指定本機關非參與本案調查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主持;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是本案調查人員的,指定本機關其他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第八十二條 本規範所指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八十三條 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組織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是否申請迴避和可以委託代理人的權利。
第八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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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公開舉行。
第八十五條 聽證會由主持人、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證人、書記員參加。
委託代理人出席聽證會的,應當提交當事人的委託書。
第八十六條 聽證會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聽證會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案由和聽證會紀律,宣布和核對聽證參加人員名單;
(二)案件調查人員介紹案件的違法事實和調查過程,宣讀或者出示案件的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進行質證和申辯;
(四)聽證會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作最後陳述;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閱讀《交通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筆錄》,並簽字或者蓋章
第八十七條 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席聽證會或者中途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聽證的權利。
第八十八條 聽證會主持人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後,將聽證情況和處理意見製作成《交通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報告書》,並在一個工作日內交案件處理機構。
第四節 執行與結案
第八十九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後,案件處罰機關應當監督當事人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間內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制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十條 交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一條 交通行政處罰實行罰繳分離,嚴格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國務院1997年第235號令)和《安徽省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規定》(皖政〔1998〕50號)。除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以外,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第九十二條 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同代收機構簽訂代收罰款協定。同時在十五日內將代收罰款協定報上一級行政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十三條 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指明代收機構的名稱、地址和當事人應當繳納罰款的數額、期限等,並明確對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是否加處罰款。
當事人持處罰決定書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九十四條 行政處罰執行過程中,下列情形下,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書面提出,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九十五條 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九十六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九十七條 對已經生效的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的規定,將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十八條 案件處理機構負責收繳或罰沒物資的拍賣、銷毀或變價處理工作,案件調查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及方案,與法制機構、財務機構共同研究確定,報分管領導批准後,交由案件處理機構執行。
第九十九條 在行政處罰執行中當事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沒款的,報負責人批准或者提交案件審批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百條 下列適用一般程式的交通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後,案件處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填寫《交通行政處罰結案報告》:
(一)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決定完畢的;
(二)申請人民法院或者由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強制執行的案件,已經執行完畢的;
(三)對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的。
第一百零一條 交通行政處罰案件執行完畢後二個工作日內,對執行結果進行公示。
第一百零二條 案件處理機構對於處理完畢的案件,應當在結案後三日內將有關材料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七章 交通行政強制
第一百零三條 本規範所稱交通行政強制包括交通行政強制措施和交通行政強制執行。
交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交通管理部門在履行交通行政管理職責的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毀損、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緊急情況,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財物或者行為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交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一百零四條 實施交通行政強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規章依據,依照法定的程式,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二)兼顧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濫用。
第一百零五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力。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應當事先進行督促催告。經督促催告,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不再實施行政強制。
第一百零六條 對違法行為輕微,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涉案財物數量較少的,可以不對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一節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式
第一百零七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並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二)調查機構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製作《交通行政強制調查報告》;
(三)調查機構將《交通行政強制調查報告》連同有關案卷材料送法制機構預審後,報送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
(四)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救濟途徑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五)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六)調查機構認為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成立的,應當暫停實施交通行政強制措施,經補充調查並按照交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作出的程式,報送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
(七)經審查確需採取交通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製作《交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八)實施交通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製作《交通行政強制現場筆錄》,將當事人陳述、申辯和強制實施情況予以記錄,並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簽名(蓋章);
(九)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對無法查明所有人的財物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將《交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在強制實施的現場或者當地媒體進行公告。
第一百零九條 因情況緊急,在有法定依據和證據確鑿或者有明確理由的情況下,調查機構可以在口頭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後,當場採取交通行政強制措施。
當場採取交通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收集有關證據,當場製作並送達《交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不能當場送達的,應當在《交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上載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條 對當事人實施交通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消除後,需要解除強制措施的,應當由法制機構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後,製作並向當事人送達《解除交通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及時解除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因實施交通行政強制措施而暫扣的車輛、船舶等物品,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行為不成立或者不再需要採取暫扣措施的,應當在處理完畢後即時解除暫扣。
在實施暫扣期間,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因交通管理部門過錯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節 交通行政強制執行程式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實施強制執行:
(一)當事人未按規定履行《交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載明的交通行政強制決定的;
(二)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交通行政處罰決定的,需依法強制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當事人不執行交通行政決定可以依法強制執行的其他情況。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直接強制執行,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調查機構製作《交通行政強制執行審批表》,經法制機構審核後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製作並送達《交通行政強制告誡書》,告知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限,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
(四)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和覆核;
(五)經告誡,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履行應當承擔的義務的,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實施交通行政強制執行;
(六)經告誡,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製作並送達《交通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直接實施強制執行或者指定第三方代履行;
(七)交通行政強制執行實施完畢,調查機構應當將《交通行政強制現場筆錄》交當事人或者見證人、代履行人簽名(蓋章)。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第三方代履行時,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代履行人,並與其指定的代履行人簽訂書面契約,明確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
代履行實施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第一百一十五條 交通管理部門實施交通行政強制執行時,需要同時實施交通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按本規定的有關程式,同時製作和送達《交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交通行政強制執行告誡書》。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罰款、規費、非法所得等義務,或者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交通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法定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標的;
(五)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
(六)行政負責人簽名及交通管理部門的印章和日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中止執行交通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一)交通行政決定確有錯誤的;
(二)當事人履行交通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無執行能力的;
(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其他應當中止執行的情形。
影響中止案件執行的情形消失,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重新作出執行決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交通行政強制實施完畢後,案件處理機構應當製作《交通行政強制結案報告》,記錄交通行政強制案件的調查、決定和實施情況。
第八章 交通行政處罰文書規範
第一百二十條 本章所指執法文書是指交通行政處罰案件所適用的文書。
交通行政許可文書使用交通部《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交通部2004年第10號)規定的許可文書。沒有規定的,使用各級人民政府政務中心統一規定的許可文書。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交通行政處罰文書由省交通廳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交通部1996年第7號令),製作統一的文書格式。
省交通廳或委託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統一的格式印製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需要監製印章的文書,套印“安徽省交通廳監製”印章。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文書,做到格式統一、內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語規範。
第一節 文書製作
第一百二十三條 製作的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印製後填寫。有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格式用計算機列印製作,對其中有“安徽省交通廳監製”印章的文書,只能使用印製好的文書進行套打。
省交通廳做好交通行政執法文書計算機製作系統的開發套用工作,適時推廣使用交通行政執法文書的計算機製作。
第一百二十四條 文書應當使用黑色水筆填寫,做到字跡清楚、文字規範、文面整潔。
文書應當使用公文語體,語言規範、簡練、嚴謹、平實。應當正確使用標點符號,避免產生歧義。
第一百二十五條
文書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不得遺漏和隨意修改。摘要填寫的,應簡明、完整、準確。簽名和註明日期必須清楚無誤。無需填寫的,應當用斜線划去。
文書中除編號和價格、數量等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的外,應當使用漢字。
文書因書寫錯誤需要進行修改的,可以用槓線划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並在改動處加蓋印章,或者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
第一百二十六條
文書中“案由”填寫為“違法行為定+案”,在立案和調查取證階段文書中的“案由”應當填寫為:“涉嫌+違法行為定性+案”。
廳直各行業管理機構應當確定統一的案由。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交通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抽樣取證憑證》、《聽證會通知書》、《交通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報告書》、《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交通行政處罰結案報告》應當編注案號(罰字)。
“案號”為“行政區劃簡稱+處罰機關簡稱+執法類別+()罰+年份+序號”。如合肥市肥西縣交通局製作的文書,“案號”可編寫為皖肥西交(簡)罰〔2006〕000001
第一百二十八條 文書中當事人情況應當按如下要求填寫:
(一)根據案件情況確定“個人”或者“單位”,“個人”、“單位”兩欄不能同時填寫。
(二)當事人為個人的,姓名應填寫身份證或戶口簿上的姓名;住址應填寫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齡”應以公曆周歲為準。
(三)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等事項應與工商登記註冊信息一致。
(四)當事人名稱前後應一致。
第一百二十八條 文書中當事人情況應當按如下要求填寫:
(一)根據案件情況確定“個人”或者“單位”,“個人”、“單位”兩欄不能同時填寫。
(二)當事人為個人的,姓名應填寫身份證或戶口簿上的姓名;住址應填寫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齡”應以公曆周歲為準。
(三)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等事項應與工商登記註冊信息一致。
(四)當事人名稱前後應一致。
第一百二十九條 文書中的審核或審批意見應表述明確,沒有歧義
第一百三十條
需要交付當事人的文書中設有簽收欄的,由當事人直接簽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親屬代簽收。沒有設簽收欄的,應當使用送達回證。
第一百三十一條 文書中註明加蓋處罰機關印章的地方必須加蓋印章,加蓋印章應當清晰、端正,要“騎年蓋月”。
第一百三十二條
詢問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聽證會筆錄等文書,應當場交當事人閱讀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面進行補充和修改,並由當事人在改動處簽章或捺指印確認。
當事人對筆錄審閱無誤後,由當事人在筆錄上書寫“以上筆錄屬實”並逐頁簽章或捺指印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拒不到場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並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簽字。沒有其他人員在場的,應當在筆錄中說明情況並由兩名調查人員在筆錄上進行簽字。
首頁不夠記錄的,可以附紙記錄,但首頁及附頁均應由當事人簽章或捺指印。
記錄應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儘量記錄原話。禁止使用推測性詞句,防止發生詞句歧義。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是指交通行政處罰機關適用簡易程式,現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文書。
“違法事實”欄應當寫明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後果等情況。
“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欄應當寫明作出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全稱並具體到條、、項、目;處罰內容應當具體、明確、清楚。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交通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是指交通行政處罰機關在辦理一般程式案件中,用以履行立案報批手續的文書。
“案件來源”欄應當按照檢查發現、民眾舉報、上級交辦、有關部門移送、媒體曝光、違法行為人陳述等情況據實填寫。
“簡要案情”欄應當寫明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證據等簡要情況以及涉嫌違反的相關法律規範。
第一百三十五條 《詢問筆錄》是指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而向相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文字記載。
《詢問筆錄》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情形、事實經過、因果關係及後果等。
詢問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並做到一個被詢問人一份筆錄,一問一答。詢問人提出的問題,如被詢問人不回答或者拒絕回答的,應當寫明被詢問人的態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並用括弧標記。
被詢問人拒絕簽字的,應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並說明情況。
第一百三十六條 《勘驗檢查筆錄》是指執法人員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場所等進行檢查或者勘驗的文字圖形記載和描述。
《勘驗檢查筆錄》要對所檢查的物品名稱、數量、包裝形式、規格或所勘驗的現場具體地點、範圍、狀況等作全面、客觀、準確的記錄。
需要繪製勘驗圖的,可另附紙。
對現場繪製的勘驗圖、拍攝的照片和攝像、錄音等資料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筆錄應當有當事人的意見及簽名,當事人不在場或拒絕簽名的,應有見證人或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並說明原因。
第一百三十七條 《抽樣取證憑證》是指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抽取涉嫌違法物品樣品保存作證據或送交有關部門鑑定而製作的文書。
抽取樣品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要求進行。抽樣送檢的樣品應當在現場封樣,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共同簽字或蓋章。
《抽樣取證憑證》中各欄目信息,應當按照物品(產品)包裝、標籤上標註的內容填寫。
第一百三十八條
《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是指交通行政處罰機關在查處案件過程中,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登記保存時使用的文書。
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須經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文書中應當對被保存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作清楚記錄。由被取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取證人不在場或拒絕簽章的,應由見證人或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並說明原因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是指案件調查結束後,執法人員就案件調查經過、證據材料、調查結論及處理意見報請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案件調查經過”欄,應當由調查人員詳細地記載違法行為的發現、立案、調查取證過程、確認的主要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證據等。
“調查結論及處理意見”欄應當由執法人員根據案件調查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據以立案的違法事實不存在的,應當寫明建議終結調查並結案等內容;對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等。
“負責人審批意見”欄,由交通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寫明意見。對重大、複雜或者爭議較大的案件,應當註明處罰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
《責令改正通知書》是指交通行政處罰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的文書。
《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具體的法律依據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是指交通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文書。
《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違反的法律條款、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及法定期限,並註明聯繫人、聯繫電話和行政處罰機關地址等。
對違法事實的描述應當完整、明確、客觀。
第一百四十二條 《聽證會通知書》是指交通行政處罰機關決定舉行聽證會並向當事人告知聽證會事項的文書。
《聽證會通知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方式(公開或不公開)、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以及可以申請迴避和委託代理人等事項。
第一百四十三條 《交通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筆錄》是指記錄聽證過程和內容的文書。
“聽證記錄”應當寫明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處罰意見,當事人陳述、申辯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證據,證人證言、質證過程等內容。
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並在尾頁註明日期;證人應當在記錄其證言之頁簽名。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交通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報告書》是指聽證會結束後,聽證主持人向處罰機關負責人報告聽證會情況並提出案件處理意見的文書。
“聽證會基本情況摘要”欄應當填寫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案由、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聽證認定的事實、證據。並提出聽證結論及處理意見。“聽證結論及處理意見”應當由聽證人員根據聽證情況,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做出評判並提出傾向性處理意見。
聽證主持人向處罰機關負責人提交報告書時,應當附聽證筆錄。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指交通行政處罰機關依法適用一般程式,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使用的文書。
對違法事實的敘述應當全面、客觀,闡明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即何時、何地、何人、採取何種方式或手段、產生何種行為後果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應當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採納情況及理由予以說明;對經過聽證程式的,文書中應當載明。
作出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寫明全稱,列明適用的、項、
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應當寫明。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是指交通行政處罰機關將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的回執證明文書。
“送達單位”指處罰機關;“送達人”指處罰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處罰機關委託的有關人員;“受送達人”指案件當事人;“收件人”不是當事人時,應當在備註欄中註明其身份和與當事人的關係。
第一百四十七條 《交通行政處罰結案報告》是指案件終結後,執法人員報請負責人批准結案的文書。
結案報告應當對案件的辦理情況進行總結,對給予行政處罰的,寫明處罰決定的內容及執行情況;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理由;予以撤銷案件的,寫明撤銷的理由。
“執行情況”寫明執行的結果。分期、暫緩繳納罰款的,應當詳細記錄繳納的情況。
第一節 立卷歸檔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般程式案件應當按照一案一卷進行組卷;材料過多的,可一案多卷。跨年度的案件,應當在結案年度立卷歸檔。
簡易程式案件可以多案合併組卷。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交通行政處罰文書案卷,按一案一號的原則統一編案卷號。案卷號由結案年度加順序號組成。
第一百五十條 卷內文書材料應當齊全完整,無重份或多餘材料。
第一百五十一條 案卷應當製作封面、卷內目錄和備考表。
封面題名應當由當事人和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案由組成。
卷內目錄應當包括序號、檔案材料名稱、頁號和備註等內容,按卷內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逐件填寫。
備考表應當填寫卷中需要說明的情況,並由立卷人、檢查人簽名。
第一百五十二條 案件文書材料按照下列順序整理歸檔:
(一)案卷封面;
(二)卷內目錄;
(三)案件檢查、初步調查等案件來源材料;
(四)立案審批表;
(五)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抽樣取證憑證、鑑定意見書、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
(六)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
(七)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
(八)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等材料;
(九)聽證會通知書、聽證會筆錄、聽證會報告書等聽證文
(十)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
(十一)執行的票據等材料;
(十二)罰沒物品處理記錄等;
(十三)送達回證等其他有關材料;
(十四)行政處罰結案報告;
(十五)證據袋;
(十六)備考表;
(十七)卷底。
第一百五十三條
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錄音、錄像等證據材料應當放入證據袋中,並註明錄製內容、數量、時間、地點、製作人等,隨卷歸檔。
第一百五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辦結後附入原卷歸檔。
第一百五十五條
卷內檔案材料應當用阿拉伯數字從“1”開始依次編號;頁號編寫在有字跡頁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張材料摺疊後應當在有字跡頁面的右上角編寫頁號;A4橫印材料應當字頭朝裝訂線擺放好再編寫頁號。
第一百五十六條
案卷裝訂前要做好文書材料的檢查。文書材料上的訂書釘等金屬物應當去掉。對破損的文書材料應當進行修補或複製。小頁紙應當用A4紙托底貼上。紙張大於卷面的材料,應當按卷宗大小先對摺再向外摺疊。對字跡難以辨認的材料,應當附上抄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案卷應當整齊美觀固定,不鬆散、不壓字跡、不掉頁、便於翻
第一百五十八條 案件處理機構的辦案人員完成立卷後,應當及時交由法制工作機構審查、歸檔。
第一百五十九條 經歸檔的案卷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內容。
第一百六十條 交通行政執法文書歸檔後,按照交通部《交通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節 使用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
省、市、縣交通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具體負責交通行政執法文書的領取、發放、使用和核銷工作;負責對所屬單位和下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文書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第一百六十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文書,實行領用登記制度。文書應由專人登記保管,嚴格履行領用手續,建立健全領用台帳,對領取和發放的文書登記造冊,領用人簽字。對《證據登記保存清單》、《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責令停止行駛通知書》等暫扣類文書,實行交舊領新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條 文書的領用渠道為:省屬交通管理部門向省交通廳領取;各直屬的交通管理部門向所在地市交通局領取;各縣以縣交通局為單位向市交通局領取;垂直領導單位向上級單位領取。
第一百六十四條
各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每個月對執法文書的領用和使用情況進行清理匯總。對登記保存和暫扣憑證類文書,要逐張進行清理,做到張張有結果。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交通部《路政管理規定》規定的公路路政管理專用文書由省公路管理局作出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交通部相應的規章規定的道路運輸行政管理專用文書由省公路運輸管理局作出管理規定。
海事專用文書僅用於水上安全監督、船舶檢驗等門類的交通行政執法。水路運輸行政管理、港口行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等門類的交通行政執法必須使用省交通廳統一格式的交通行政執法文書。海事專用文書由省地方海事局作出管理規定。
第九章 交通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審查
第一百六十六條 各級交通管理部門所屬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交通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一百六十七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一百六十八條 實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制度。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5日內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審查:
(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的;
(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金額相當於本規範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的;
(三)責令拆除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建築物、障礙物或其他設施的;
(四)變更、修改或撤銷處罰決定的案件。
上述具體行政行為,在備案審查期間不停止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條 備案時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備案報告應當包括主送機關、備案內容及說明、備案時間及備案部門等內容。
第一百七十條 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罰是否在處罰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處罰依據是否正確,處罰是否合法;
(四)處罰是否顯失公正;
(五)程式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法制工作機構在審查過程中,有權調閱案和材料,有權詢問具體辦案人員,報備單位不得拒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審查中發現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作出的處罰不屬於處罰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的,責令其撤銷處罰決定;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準確認定其違法行為的,責令其撤銷處罰決定,重新調查處理;
(三)作出的處罰不合法或者顯失公正的,責令其限期撤銷原處罰決定,並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文書不規範的,責令其改正;
(五)程式不合法的,撤銷處罰決定。
當事人已經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條 報備單位對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但不得拒絕備案處理意見。
第一百七十四條 對不改正或不執行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作出的備案處理意見的,依據《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章 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第一百七十五條 為加強對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行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指上級交通管理部門對下一級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交通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一百七十七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對其所屬的管理機構、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對下一級交通主管部門、上一級管理機構對下一級管理機構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應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範的規定處理。
監督檢查分定期和不定期二種。定期檢查每年不少於一次;不定期監督檢查,根據舉報、申訴、投訴和工作需要組織實施。
第一百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負有監督責任的人員實施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綜合執法”門類的《交通行政執法證》,對違法行政行為有權依法予以制止。
第一百七十九條 交通管理部門及執法人員應當主動接受、積極配合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不得拒絕。
實施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調閱或者查閱有關交通行政執法案卷和材料。被調查的單位及其執法人員應當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第一百八十條 各級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制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內容如下: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持證上
(二)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
(三)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行為舉止規範情況;
(四)執法程式是否合法,執法文書是否規
(五)執法中認定的事實是否充分、證據是否確鑿,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
(六)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落實情況;
(七)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
(八)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備案;
(九)行政許可申請和受理情況;
(十)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和決定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有明顯違法行為的,立即予以制止;
(二)對不當的行政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對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履行
(四)對執法中的不文明行為,予以批評教育;
(五)對其他違規或不規範的行為,責令其改正。
第一百八十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發現下級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需要糾正或者撤銷的,應當進行審查或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或者按本規範備案審查的有關規定處理。
已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外。
第十一章 交通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處理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本規範所稱交通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交通執法存在違法、行政違紀、不適當或者不作為的,依法向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的投訴和舉報。
信訪性質的投訴,應當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四條 各級交通管理部門是交通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的受理機關,其所屬的法制工作機構和監察室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違法和違紀的投訴舉報。
縣級以上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受理和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交通行政執法的舉報和投訴。
第一百八十五條 受理單位受理交通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查處,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並答覆當事人,重大複雜的案件經負責人批准可延長至三個月。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交通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實行逐級受理的原則;非特殊情況不得越級投訴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被投訴舉報人是交通主管部門的,其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應予受理;是其他執法單位的,其所屬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管理機構應予受理;是執法人員的,其所屬單位應予受理。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交通投訴舉報實行首問負責制,交通行政執法單位內部工作機構根據職能分工具體負責處理與答覆。
第一百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舉報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處理:
(一)對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在行政執法中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無法定依據或不當的;
(三)認為交通行政執法單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並按照法律規定提出了申請,交通行政執法單位不予發放許可證的;
(五)認為交通行政執法單位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已被受理的,對其投訴舉報不予受理。
第一百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投訴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進行處理:
(一)執法單位及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不文明執法,態度蠻橫,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收取行政相對人的錢財、禮,吃、喝、拿、、要的;
(四)其他違紀情形。
第一百九十條 受理舉報投訴的工作人員,應做好對舉報材料的保存與答覆工作。對於舉報人非以書面的形式進行投訴舉報的,應當對投訴人姓名、投訴具體事項、投訴對象和投訴人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進行認真記錄。
第一百九十一條 受理投訴的工作人員應當對投訴情況進行初步核實,情況基本屬實的予以立案調查。情況不屬實或者舉報不明確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不予立案。
第一百九十二條 投訴舉報受理機構自接到投訴舉報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投訴舉報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投訴舉報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並告之理由;
(二)越級投訴舉報的,告知其投訴舉報的受理單位;其堅持投訴的,予以受理,受理後移交給本規範規定的單位進行處理;
(三)投訴舉報內容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告知行政相對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其堅持投訴的,予以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 舉報投訴受理機構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後,應立即組織人員調查,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應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予以配合。
第一百九十四條 案件調查終結,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查證屬實的,按照紀檢監察和本規範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經調查,情況不屬實或者無法查證的,經負責人批准作銷案處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 投訴舉報受理單位在投訴舉報案件調查處理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二章 交通行政執法錯案追究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本規範所稱交通行政執法錯案是指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給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案件。
交通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級交通管理部門對作出錯案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追究其行政和經濟責任的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措施和制度。
第一百九十七條 錯案追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有錯必究;
(二)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三)錯案追究與加強行政執法相結合;
(四)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第一百九十八條 錯案的認定:
(一)經過行政訴訟,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其為錯案的;
(二)經過行政複議,複議機關作出決定認為是錯案的;
(三)上級交通管理部門在實施執法監督、受理當事人申訴投訴中,審查認定為錯案的。
第一百九十九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錯案責任:
(一)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給公民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二)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實施罰款、沒收財物不使用法定單據或者違法自行收繳罰款的;
(五)將罰款、沒收的財物截留、私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使用、損毀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六)為牟取本單位利益,對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的;
(七)玩忽職守,對應當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予以追究的行為。
第二百條 交通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由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層級監督的原則進行。省、市交通主管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複雜的交通行政執法錯案,可以直接予以追究。
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制機構,是交通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的綜合協調機,在上級領導下,負責實施錯案責任追究的具體工作。
第二百零一條 錯案責任的承擔:
(一)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構成錯案的,追究該執法人員的責任;
(二)由於案件承辦人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造成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產損失,或者使違法者逃避行政處罰的,錯案責任由承辦人負責,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負連帶責任;
(三)由於案件承辦人的領導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利用職權命令、指使案件承辦人枉法裁決,造成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產損失的,或者使違法者逃避行政處罰的,錯案責任由該負責人負責,案件承辦人負連帶責任;
(四)案件承辦、經辦人對於上級組織、上級領導錯誤的決定或命令提出異議,上級組織或上級領導拒不採納,承辦、經辦人按照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執行該錯誤的決定或命令,因此而造成錯案的,由上級組織和上級領導承擔錯案責任,案件承辦、經辦人免責;
(五)經審核、批准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於案件承辦人的過錯導致審核人、批准人失誤發生錯案的,追究承辦人的責任;由於審核人的過錯導致批准人失誤發生錯案的,追究審核人的任;由於批准人的過錯發生錯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責任;承辦人、審核人、批准人均有過錯發生的錯案,同時追究承辦人、審核人、批准人的責任;
(六)經集體討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錯案的,作出決定的單位或行政負責人負主要責任,主張錯誤意見的其他人員負次要責任,主張正確意見的人員不負責任;
(七)因非法干預導致錯案發生的,追究干預者的責任。
第二百零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錯案追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視情節輕重,自錯案被確認之日起30日內分別作出。
第二百零三條 錯案的追究方式:
(一)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建議具有人事管理權的單位對錯案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情況建議具有人事管理權的單位對錯案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逐級上報省交通主管部門取消其交通行政執法資格、吊銷其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費用。
第二百零四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濫用職權、索賄受賄、貪髒枉法、捏造事實、弄虛作假造成案的;
(二)拒絕提供與過錯行為有關的案卷、材料及其他必要情況的;
(三)轉移或銷毀有關證據的;
(四)對過錯案件的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責任追究承辦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應予從重追究的情形。
第二百零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
(一)積極主動糾正錯案,情節輕微,損失和影響較小的;
(二)積極配合糾正錯案,挽回影響或損失的;
(三)其他應予從輕或者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二百零六條 被追究責任的人員對錯案責任追究的處理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作出追究處理決定的單位申請覆核或者申訴。受理覆核或者申訴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覆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章 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分析與報告
第二百零七條 為了及時掌握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情況,解決執法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實行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分析與報告制度。
第二百零八條 按半年、年度對交通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分析和總結,統計分析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重大處罰案件、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許可等情況,總結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經驗,查找存在的問題,分析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逐級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
報告途徑,地方海事、港航(港口)、船檢由省地方海事局匯總報告,其他的按行政隸屬關係逐級報告。各級公路、運管、質監門類的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同時報送上一級管理機構備查。
報送時間要求:半年報告於7月10日前、年度報告於次年元月10前報送到省交通廳體改法規處。
第二百零九條 市、縣(區)交通管理部門,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行政執法分析會,省交通管理部門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執法分析會,分析總結典型案件。通過對重大、複雜等典型案件的分析,總結推廣執法工作經驗,查找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議,不斷提高交通行政執法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百一十條 新頒布的交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一年後的二個月內,負責實施的部門應上報實施情況。主要內容如下:
(一)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情況;
(二)實施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經驗;
(三)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四)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
第二百一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所在單位應於核實後一個工作日內逐級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重大事件,同時報省交通廳。
(一)發生公路、水路“三亂”行為;
(二)收繳規費、罰款不出具規定的票據的;
(三)酒後執法、打罵公民、打砸車輛或財物、吃拿卡要、刁難或報復行政相對人等不文明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交通行政執法過程中引發群體性事件或過激行為的;
(五)交通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
(六)交通行政執法中,存在違紀違規行為,被新聞媒體公開曝光的;
(七)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
(八)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章 行政處理
第二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規範第十三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所在單位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屢教不改的,報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暫扣其《交通行政執法證》三個月。
違反第十三條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規定,情節輕微,未造成影響的,由所在單位責令其改正,並報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暫扣其《交通行政執法證》三個月;情節嚴重,造成影響的,報經省交通主管部門取消其執法資格,吊銷其《交通行政執法證》,並由具有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百一十三條 違反本規範第十五條第一、二項的規定,亂設卡、亂罰款、亂收費、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的,按照《安徽省處理公路“三亂”行為試行辦法》查處。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退回其所得;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直接責任和負領導責任的人員,取消其執法資格,吊銷其《交通行政執法證》,並由具有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違反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和使用規定的,按照《安徽省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查處。
第二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規範第十八條的規定,在交通行政執法中實施監督檢查行為不規範,情節輕微的,由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影響的,由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暫停執法工作,整改三個月。並對直接責任和負領導責任的人員,報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暫扣其《交通行政執法證》三個月;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對直接責任和負領導責任的人員,報經省交通主管部門取消其執法資格,吊銷其《交通行政執法證》,並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其稽查、檢查站點。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規範有關行政許可規定的,按照《行政許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查處。
第二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規範有關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規定的,按照《安徽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規定》查處。
第二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規範有關執法檢查與處罰決定分離規定的,由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百一十九條 違反本規範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情節輕微,沒有造成損失的,責令其改正;對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單位賠償後,視情節輕重,向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追償。
第二百二十條
對違規使用執法文書,造成錯案的,參照本規範中交通行政執法錯案追究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的責任。
對登記保存和暫扣憑證類文書保管不善,造成遺失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報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暫扣其《交通行政執法證》三個月;造成嚴重後果的,報經省交通主管部門取消其執法資格,吊銷其《交通行政執法證》。
在執法文書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紀違規行為的,由具有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追究其行政責任,同時報經省交通主管部門取消其執法資格,吊銷其《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對應當提交備案的交通行政處罰案件,在規定期限內不報送備案的,由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不改正或不執行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備案處理意見的,依據《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二條 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不接受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上級交通管理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應責成有關部門給予其行政處分。
第二百二十三條 投訴舉報受理機構及工作人員未按本規範的規定及時處理當事人的舉報投訴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構成行政過錯的,按照本規範規定的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範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的規定,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按時報告的,由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報告,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二百二十五條 本規範所稱“以上”、“以下”、“以內”等均含本數。
第二百二十六條 本規範自2007年11日起施行。
本規範施行前省交通廳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以本規範為準。
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時,以新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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