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定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套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種之一。
裁決書是仲裁庭或仲裁員根據經過調解雙方達成的協定製作的記載該調解結果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
內容
主要由下列三部分組成:一、首部,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一)標題和編號,標題寫明“調解書”,並在其右下方寫明文書的編號。
(二)申請人欄內寫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
(三)在被申請人欄內,寫明被申請人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
二、正文,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間的契約和發生的爭議事項,以及雙方當事人的仲裁或調解要求。
(二)仲裁員的選定及其工作情況和結果即“XX仲裁委員會根據契約的仲裁條款受理了本案,組成以XXX為首席仲裁員,XXX和XXX為仲裁員的仲裁庭,(或組成以XXX為獨任仲裁員的仲裁庭)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庭進行了庭前調解。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定。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調解協定的內容。
(四)調解費金額的分擔。
三、尾部,依次寫明;
(一)調解書份數及分持情況;
(二)仲裁員、秘書籤名,仲裁委員會蓋章;
(三)製作調解書的日期和地點。
寫作方法
格式
民事調解書可分為一審、二審、再審民事調解書,寫法除個別項目略有不同外,其餘大致相同。其結構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標題分兩行寫明法院名稱和文種。
2.編號
寫在標題右下方的位置。寫明:“[年度]×民×字第××號。”
3.當事人情況
如系一審的調解書,應按順序分別寫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況。如系二審的調解書按抗訴人、被抗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寫。如系再審的調解書按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的順序寫。具體寫法與一審、二審、再事判決書相同,可分別參照。
4.案由
即寫明案件的性質。如“婚姻糾紛或購銷契約糾紛或損害賠償”等。
(二)正文
一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事實。如系二審或再審調解書,在其之前還應寫抗訴人提起抗訴的情況和再審的提起情況。案件的事實可寫法院確認的事實。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後,尚未開庭情況下,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明確和事實清楚,並經雙方同意而調解達成協定的,案件的事實可寫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無論是哪種情況,事實都應當寫得簡明扼要,不必像判決書那樣寫得過細。
二是寫明調解達成協定的內容。協定內容是指在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它是調解書的核心內容。在事實寫完之後,應另起一段,寫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定:”而後,用分條分項式寫明協定的具體內容。最後,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後,調解書送達前,如有一部分已執行,在本協定內容中,應將已執行的那一部分也寫入調解書協定內容中,並加括弧註明(已執行)。
(三)尾部
首先寫明法院對協定內容予以確認的態度及調解書的效力:
“上述協定,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之後由審判庭人員署名,註明製作日期,加蓋院印,書記員署名,左方打出“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校對戳。
注意事項
調解只根據當事人的自願,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不能強迫調解。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調解協定的內容,不能違反有關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否則不應確認。
敘述調解書的事實,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確定責任,這是因為雙方已就爭議的內容達成了一致處理意見,但如果一方堅持要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也要可在事實中將之反映出來,總之,以尊重當事人意願為前提。
達成調解協定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為無效或者契約無效的問題,不應在調解書在確認,而應當另行製作決定書確認民事行為無效或者契約無效。這是因為,民事行為或者契約的有效無效確認,只能由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確認的機關(如仲裁機關)予以認可,調解協定是當事人自願原則的體現,無權就民事行為或契約的效力進行確認。
當事人在一審中達成調解協定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須製作調解書,對於調解不離婚、維持收養關係、即時履行和當事人不要求製作調解書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對不製作調解書的協定,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審和再審中,當事人達成協定後,應當製作調解書,因為它涉及到原審判決的效力問題。
調解書的內容應明確具體,便於當事人的履行。調解書中不應使用強制性的詞語,不宜寫進教育性無法律上實體意義的詞句,無必要寫當事人無其他爭議和調解成立的日期。調解書也無需寫撤銷原判決,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和再審調解書送達後,即視為原判決撤銷。
方法
民事調解書的寫作方法與民事判決書有共同之處,下面介紹一審民事調解書的寫作方法,以供參考。
1、標題和編號。標題由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編號由年度、院名簡稱、文書簡稱和文書順序號組成。
2、訴訟參與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況,寫法與第一審普通程式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3、案由。一審民事調解書要直接寫明案由。如“案由:離婚”。
4、事實。調解書事實的寫法,應視具體案件而定:如先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再寫明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在寫法上,一般採取把雙方爭議的事實和法院認定的事實綜合在一起寫。它不像判決書那樣把事實寫得很詳細,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練,在簡明上見功夫。
5、理由。調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從而講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態度。
案情簡單,協定達成也順利的,可以不寫理由,或者調解理由從簡,與事實寫在一段里。但是,案情比較重大複雜的,當事人要求法院明辨是非的,以及經濟糾紛案件,則應當另起一行寫明調解的理由。
6、協定內容。這是指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有兩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案件實體問題的解決意見,二是訴訟費用的負擔。
7、註明文書效力。在訴訟費用負擔的左下一行寫明:“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署名;達成協定的時間,並加畫人民法院院章;書記員署名,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的印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