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程式
一審程式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起訴、自訴或者檢察機關的公訴,依法對該案進行第一次審理所應當適用的程式。一審程式也叫第一審程式、初審程式。
不管是刑事訴訟法,還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對一審程式均有詳細規定。
步驟
①對檢察院提起的公訴進行審查。
②對於決定開庭審理的,要做好審理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③宣布開庭。
④法庭調查。
⑤法庭辯論。
⑥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⑦評議和宣判。
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相同
不同之處:
①對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不派人出庭。
②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隨時和解,或者在宣判前撤回自訴。
③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反訴。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民事、經濟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因不同的案件而適用以下不同的程式: ①普通程式;
②簡易程式;
③特別程式;
④督促程式;
⑤公示催告程式;
⑥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在行政訴訟法生效施行以前,一直適用民事訴訟程式,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判。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在審判程式制度等方面都要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判,但由於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案件的獨具問題規定較細,對於許多與民事案件有共同點的問題,規定較少,甚至未作規定。對這些未作規定的問題,審理案件時仍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參照民事訴訟中的普通程式進行審判。但要注意,行政訴訟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必須適用行政訴訟法。比如:不適用調解;不搞獨任審判,都應組成合議庭;審限為三個月,而不是六個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