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信

證明信

證明信是以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名義憑藉確鑿的證據證明某人的身份、經歷或某件事情的真實情況時所使用的一種專用書信。證明信一般也直接稱做證明。證明信可分為組織證明信和個人證明信,前者又可分為普通書寫證明信和印刷證明信。

基本信息

格式

1、標題:"證明"或"有關XX問題的證明"。

2、稱謂。

3、正文:被證明的事實。

4、結尾一般寫"特此證明"。

5、出具證明的單位署名日期,加蓋公章。

特點

(一)憑證的特點

證明信樣本證明信樣本
證明信的作用貴在證明,是持有者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經歷或某事真實性的一種憑證,所以證明信的第一個特點就是它的憑證的作用。

(二)書信體的格式特點

證明信是一種專用書信,儘管證明信有好幾種形式,但它的寫法同書信的寫法基本一致,它大部分採用書信體的格式。

範例

證明

XX公司:

你公司XX同志1964年至1970年曾在我校學習。特此證明。

此致

敬禮

XXX中學(公章)

X年X月X日

證明
某某市(縣)公安局進出境管科:
我公司員工****,男,**歲,大專文化,已(未)婚,現暫住公司所在地,住址為*****。
我公司員工****,戶口所在地為**市(縣)**鎮**村(街道)**村民組**號,身份證號為*******。
****同志**年*月起在我公司**部門任職,已簽訂**期勞動契約,在工作期間表現良好,沒有違法行為,沒有發現參於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活動。
因公司業務工作要求,需要經常往返港澳,為此特向貴科提出以上證明。若需提供該同志的詳細資訊或擋案,可向我公司***部***同志聯繫,聯繫電話為****,郵編為****,電子信箱為***。
特此證明
*****公司

樣本

請您仔細閱讀以下內容,並根據您所申請的公證事項提供相應的證明信:
北京市公證處:
我單位xxX申請赴XX國探親(或定居、工作、留學.......。如果申請人已離境,要註明離境的時間)現介紹到你處辦理公證並提供如下證明:
1、出生證明:
XXX(性別)於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縣)出生。XXX的生父是XXX,生母是XXX。
2、結婚證明:
XXX(性別,出生年月日)與XXX(性別,出生年月日)於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縣)登記結婚。
3、夫妻關係證明:
XXX(性別,出生年月日)與XXX(性別,出生年月日)現系夫妻關係。
4、未婚證明(僅限於二OO三年十月一日前從未結婚和至今未達到法定婚齡者辦理):
XXX(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北京市XX區)至X年X月X日止未曾登記結婚。
已離境者:XXX(性別,出生年月日,原住北京市XX區)至X年X月X日在中國居住期間未曾登記結婚。
5、喪偶、離婚後未再婚證明(僅限於二OO三年十月一日前未再婚者辦理):
XXX(性別,出生年月日)與XXX(性別,出生年月日)於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縣)登記結婚,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縣)經XX部門登記(或調解、判決)離婚。(XXX於X年X月因何原因在何地死亡),XXX至X年X月X日未再登記結婚。
6、工作經歷證明:
XXX(性別,出生年月日)於X年X月至X年X月在XX單位(應寫明全稱)從事何種工作任XX(職稱或職務)。
7、在職證明:
(註:需要同時出具“工作經歷證明”及“在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同上,“在職證明”格式為:標題“在職證明”,內容同“工作經歷證明”,證明信左下角貼本人免冠近照一張,照片上加蓋單位行政公章,證明信右下角蓋單位行政公章。
8、未受刑事處分證明:
XXX(性別,出生年月日,現(或原)住北京市XX區)至X年X月X日止(已離境者請註明至X年X月X日離境之日止)在中國居住期間沒有受過刑事處分。
9、域外親屬關係證明:
XXX(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北京市XX區)是居住在XX國XX市XXX(性別,出生年月日)的XX(相互關係)。
10、親屬關係證明:
XXX(性別,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XXX(出生年月日),子(或女)是XXX(出生年月日),父親是XXX(出生年月日),母親是XXX(出生年月日),哥哥是XXX(出生年月日),弟弟是XXX(出生年月日),妹妹是XXX(出生年月日)。
11、國籍證明:
XXX(性別,出生年月日,現(原)戶籍地在北京市XX區XXX路XX號)具有中國國籍。
12、年收入證明:
茲證明XXX(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址)XX年個人稅前年收入為人民幣XXXX元。
(XXX免冠二寸照片)
13、學歷證明:
XXX(性別,出生年月日)於X年X月入XX大學XX系XX專業學習,學制X年,於X年X月X日畢業。
14、在校證明:
XXX(性別,出生年月日)於X年X月入XX學校XX系(高中等)學習,學制X年,現在是X年級學生。
15、曾用名、別名證明:
XXX(性別,出生年月日)的曾用名(別名)是XXX。
16、死亡證明:
XXX(性別,出生年月日,生前住北京市XX區X路X號)於XX年X月X日在XX地點因XX(死因)死亡。
17、離(退)休證明:
茲證明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X省XX市XX街XX號,於X年X月X日從XXXX(原工作單位全稱)離休(或退休、退職)。
XXXX(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開信人:
XXXX年X月X日
註:(1)證明信由申請人的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如人事、組織、勞資部門、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根據申請人檔案的記載或掌握的真實情況負責書寫,並寫明出處,由書寫人簽名,加蓋人事、勞資、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門的專用章。凡由當事人本人寫的證明信一律無效。
(2)證明信為二頁以上的,需加蓋騎縫章。
(3)申辦哪種公證,提供哪種內容的證明,不辦的不必提供。
(4)證明信在開出後十天內有效。
(5)公證申請一經受理應即時繳納公證費。

套用文分類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