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人

刑事保證人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但在中國法律上存在兩種保證人,一種是民事上的保證人,一種是刑事上的保證人,而作為刑事上的保證人,刑事訴訟法中只規定了保證人條件、義務及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卻對於保證人名稱、定義、法律地位,一直沒有明確的稱呼和法律概念。應當以法律形式明確其名稱、法律定義及其特徵,區分其與民事上保證人的異同,確立其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以及與刑事訴訟參與人的聯繫。

保證人定義

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契約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保證契約是主債務契約的從契約,是由債權人和保證人來訂立的,而不是債務人和保證人,因為保證人的保證義務對象是債權人,設定保證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造成債權人的損失無可救濟,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更為充分的保障。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它以人的信譽財產來提供擔保,相對來說,保證這種擔保方式的風險就比較大。所以,如何確定適格的保證人對債權人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具備條件

刑事保證人金融機構
(一)保證人是主契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保證人首先必須是排除主契約中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因為保證人是為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代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設定的,它僅要求提供人的擔保,而無須象抵押等其它擔保方式要有具體的物、權利或者金錢才能提供擔保,所以這種人的擔保方式就要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否則將會失去保證的意義。

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自然人向金融機構貸款,由其個人投資經營的、屬個體性質的經營部等私有單位來提供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有法人資格,仍屬自然人的性質,個人經營的,以其個人所有的全部財產承擔對外債務,家庭經營的,以家庭所有的全部財產承擔對外債務。
(二)保證人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保證是以人的信用和財產來為主契約債務的實現提供擔保的,它要求債務人不能發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就當然要求保證人必須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但《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契約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保證人的禁止性規定
《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因此,根據法律規定,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均不得作為保證人為他人提供擔保。

法律特徵

刑事保證人民事活動
之所以刑事保證人這個名稱,是因為在中國保證人有民事刑事之分,在法律概念上很容易混淆,因而有必要從中加以區分。將刑事方面的保證人冠以“刑事保證人”比較恰當,更符合法律規範用語。刑事保證人一經確認,即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直至被取保候審之人案件終結或終止。確立刑事保證人名稱,使之具體化、規範化、科學化,更能符合刑事訴訟程式需要,從而更好地為刑事訴訟法律服務。

從法律上確立刑事保證人名稱後,就應在法律定義上明確刑事保證人概念。刑事保證人的法律概念,應該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完全民事法律行為能力的,與本案無牽連的,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密切聯繫的,經司法機關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對被採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擔保的中國公民。

由此,刑事保證人具有以下六個法律特徵:
第一,刑事保證人主體必須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只有符合中國《國籍法》規定,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才能充當刑事保證人,具有外國籍、多國國籍或無國籍的人都不能成為刑事保證人主體。

第二,刑事保證人身份必須存在於刑事訴訟過程中。該法律身份一經確認,即享有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直至所擔保的人案件終結或終止。

第三,刑事保證人是享有完全民事法律行為的人。作為公民具有行為能力,取決於年齡和正常的理智。中國法律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即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就可以獨立地從事民事活動。享有完全民事法律行為能力的公民主要由三方面構成: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且在法律上能產生預期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四,刑事保證人必須是與本案無牽連的公民。如果與本案有牽連,即使其行為構不成犯罪,也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五,刑事保證人必須是和被採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密切聯繫的公民。既可以是近親屬,也可以是所在村、街負責人或單位的同事等,否則,便失去了刑事保證人的法律意義。

第六,刑事保證人必須是經司法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公民。這些條件包括在政治上享有政治權利,在經濟上有固定收入或經濟基礎,在居住上有固定的住處,在信譽上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等。

區別分析

刑事保證人刑事訴訟
前面就刑事保證人名稱、定義、法律特徵作了闡述,那么,刑事保證人與民事上的保證人有什麼不同或相同之處呢?在民事訴訟中,民事上保證人是指保證契約中擔保債務的履行的一方當事人。筆者認為,二者有以下幾點不同:民事上的保證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刑事保證人卻只能是一人進行擔保;民事上保證人保證契約中擔保債務履行既可全部履行,也可部分履行,但刑事保證人只保證被取保候審之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隨傳隨到,保證被取保候審之人候審無誤,不承擔經濟債務;民事上的保證人應是享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代表以及其他經濟組織都可作為擔保人,但刑事保證人只能是符合法律條件的中國公民;民事上的保證人承擔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但刑事保證人承擔的責任則是刑事法律責任。二者也有相同之處:都是擔保人,都享有民事法律行為能力,都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等。

法律地位

刑事保證人司法機關
刑事訴訟是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式,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確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依法律給予犯罪人以應得懲罰的活動。參加刑事訴訟活動的人,從法律上一般分為兩大類:一是與案件的結果或裁判的結果有著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如被告人、自訴人等;二是與當事人刑事訴訟活動本身有著其他關係的公民或者團體,如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證人等。沒有當事人的參與,刑事訴訟就會成為司法機關單獨專門的純職權活動,刑事訴訟程式也就難以具備最起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為了確保刑事訴訟制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刑事訴訟法需要對刑事保證人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確的規定。刑事保證人存在於刑事訴訟某個特定環節,一旦身份確定,其權利、義務、法律地位便貫穿於其擔保的刑事訴訟活動的始終,如果對其沒有相應的規定,就會影響到刑事訴訟制度的科學性和完整性。可見,刑事保證人的法律地位是法律學者不可忽視的一個研究課題。

訴訟聯繫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刑事訴訟參與人的範圍,即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而刑事保證人則是在刑事訴訟特定環節、履行特別義務的、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它既不同於刑事訴訟參與人中任何一種人,又與刑事訴訟參與人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刑事保證人並不象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那樣,直接地參與刑事訴訟活動,而是負有擔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義務。所以,作為刑事保證人在刑事訴訟中應視為刑事訴訟參加人,這樣的提法比較恰當,符合刑事訴訟法律的有關規定。

刑法術語(一)

刑法的解釋是指對刑法規範含義的闡明。為什麼必須對刑法作出解釋,主要基於兩點理由:其一是刑法規範具有抽象、原則的特點,為準確理解其含義,便於正確適用,則需要作出解釋;其二是刑法規範具有穩定性的特點,而現實生活具有多變性,為了在規範內容允許下使司法活動適應變化了的客觀情況,需要對某些條文賦予新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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