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含義
目的
防衛人進行防衛是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損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其目的是出於反擊和制止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這是防衛過當的前提條件。實際上,防衛過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僅僅是不符合第五個條件,防衛過當應具有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即正當防衛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和主觀條件。這四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都不可能成立防衛過當,而是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如挑撥防衛、假想防衛、防衛不適時、防衛第三者等。這些防衛沒有正當防衛的主客觀基礎,其本身是非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的罪名定罪處刑。
行為
防衛人雖然出於防衛的目的,但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損害。所以說防衛行為具有不正當性,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說明了防衛過當的本質特徵。
行為本質
防衛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這是因為,從防衛過當的整個過程來看,防衛人雖然出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過心理,在主觀上對自己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和結果持放任態度或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客觀上防衛人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
損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護的部分利益,防衛行為也就由最初的正當防衛轉化為犯罪行為,而正當防衛的本質是社會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因此,防衛過當既是具有社會有益性,又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說防衛過當是輕微的犯罪行為。
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防衛過當的前提是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又不同於正當防衛.
第一,在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第二,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罪過,這是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的根據。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衛過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能不能定罪,就是通過是否具備了防衛過當犯罪構成的條件,因為它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
客體
防衛過當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在這裡不法侵害人具有雙重身份,即是防衛對象,又是犯罪對象,中國法律支持對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權益造成必要的損害的正當防衛行為。但是,同時不法侵害人還有他合法權益,而這部分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防衛過當行為損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許可以反擊,可以損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護的不允許損害的部分權益。因此,防衛過當也就是對不法侵害人的一種犯罪,只不過其社會危害性較小。
客觀要件
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並且造成了重大損害。首先,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正確理解“明顯”含義二字,應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第一,防衛行為大大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範疇,例如:防衛人採取擊傷不法偷竊者就是以制止偷竊這種不法侵害為限度,但如果採取了殺死偷竊者這種情況就超越防衛目的和防衛尺度,就應屬於“明顯”範疇。
第二,防衛強度大大超出了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這主要應從防衛人所採用的防衛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對比來判斷。另外,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防衛結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主要因素,正當防衛與不法侵害是完全對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損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過必要的限度,致人重傷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損害。
主體
防衛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中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的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是說,防衛過當所構成的犯罪中,有已滿16周歲的和已滿14周歲的犯罪主體,但防衛過當的主體一般是已滿16周歲的人,因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由於認識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確判斷防衛過當這種犯罪行為的性質。
主觀要件
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防衛過當是一種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樣,要求防衛人在主觀上具有罪過。關於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刑法理論界說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疏忽大意過失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2)全面過失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但不能是故意。
(3)過失與間接故意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
(4)過失與故意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任何種類的過失與故意。
(5)故意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都是故意犯罪,因為防衛過當是故意造成的損害。
法律性質
在大陸法系,防衛過當到底屬於違法阻卻事由還是責任阻卻事由存在爭議。責任減少說認為,由於防衛過當不是正當防衛,因此不存在違法性阻卻事由,也即具有違法性,但由於防衛過當是在緊急狀態下實施的,防衛人受到不法侵害者的心理壓迫,因此不能給予強烈的非難。也就是說,防衛過當的違法性與一般犯罪的違法性沒有區別,只是責任不同。如果徹底堅持責任減少說,就重視主觀上的陷入緊急狀態是事實,就可以減免刑罰;反之,如果以積極的意思造成過當結果,則不認為責任減少,即使存在緊迫的不法侵害,也不能減免刑罰。違法減少說認為,防衛過當雖然不完全符合正當防衛條件,但與一般的法益侵害行為不同,而是針對緊迫的不法侵害防衛正當的利益,因此,防衛過當的違法性就減少了。違法減少說雖然能說明對防衛過當的減輕處罰,但不能說明對防衛過當的免除處罰。違法責任減少說認為,在防衛過當的場合,不僅違法性減少了,而且責任也減少了,這就是刑罰的減免根據。
刑事責任
關於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定罪
防衛過當不是具體的獨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衛行為的性質,對構成何罪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刑法也沒有專門條款規定防衛過當的罪名和具體適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謂的“防衛過當罪”。有些學者主張,應在罪名前冠以防衛過當加以限制,如“防衛過當過失致死罪”、“防衛過當致人重傷罪”等,以示區別於一般的犯罪,這種做法也沒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達徒添蛇足,應當根據防衛人的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觸犯了刑法分則哪個條款規定的罪,就按哪一條的罪名定罪,如防衛人過失造成不法侵害重傷、死亡的,則分別定為過失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如防衛人基於間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死亡的,則分別定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防衛過當,只是作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
量刑
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減輕處罰,什麼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衛行為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對防衛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應當指出,對於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衛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因為防衛過當的防衛人主觀上是出於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動機,其主觀惡性小,其客觀上是在進行防衛的前提下造成的損害結果,所以只應對造成的重大損害承擔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主客觀因素決定了其社會危害性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對防衛過當的處罰原則,體現了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從審判實踐看,防衛不法侵害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是極為複雜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進行具體的分析,確定是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一般來說,對防衛過當致人輕傷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具備緩刑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究竟是減輕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如何減輕處罰則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防衛目的,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而防衛過當,比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而防衛過當處罰應更輕。
(2)過當程度,比較行為的危險程度與防衛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慮採用其他輕微防衛手段的容易程度,防衛過當所造成的損害差距越輕微,處罰相應輕微,嚴重過當,處罰相對較重。
(3)罪過形式,按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等罪過形式的先後,減輕乃至免除處罰的幅度應是依法遞減。
(4)權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質,比較所要侵害的權益與所要保護的權益,是否明顯有失均衡,為保護重大權益而防衛過當,比為保護較小權益而防衛過當,處罰應當更輕。
(5)考慮侵害者不正當程度,例如,防衛以採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應保護的利益的正當防衛,只有其他手段相當困難的情況下,才可能認可其必然性。
總而言之,研究防衛過當是為司法實踐提供理論依據,從鼓勵公民、勇於同不法侵害者作鬥爭的角度出發,能夠提高公民與不法侵害者做鬥爭的積極性,對維護社會秩序具有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