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的債。在連帶之債中,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要求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這種連帶關係稱之為連帶債權;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這種連帶關係稱之為連帶債務。連帶之債是《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定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簡介

《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法律規定連帶之債的目的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在按份之債,由於各個債務人僅就自己的份額向債權人負清償義務,如果其中一個債務人陷於無力清償時,其他債務人無清償的義務,這就意味著每一個債務人僅以自己的責任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一般擔保;而在連帶之債中,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負全部清償的義務,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因而所有債務人以其所有的財產作為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當其中一個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其他債務人提出請求,這樣對債權人非常有利。但是,對債務人而言,連帶之債加重了債務人之間的責任,因而除有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特別約定時,不得適用連帶之債。

一債是當事人之間特定的給付。不真正連帶之債是指多個債務人就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義務,並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均歸於消滅的債務。不真正連帶之債屬於廣義的請求權競合中的一種,區別於狹義的請求權競合。狹義的請求權競合是同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對同一法律後果享有數個請求權。如甲租乙房,不慎將房燒毀,乙既可基於房屋租賃契約對甲要求負違約責任,也可基於所有權要求甲負侵權責任。這兩種請求權並存,乙可擇一行使。不真正連帶之債則是債務人就同一給付對數個債務人分別單獨發生請求權,因一請求權的滿足而使其它債務均歸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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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連帶之債與連帶之債有許多相似之處。如:債務人都為數人;給付內容相同;其中二個債務人的履行均使其他債務人免除。但二者仍有顯著區別:1.產生的原因不同。連帶債務通常基於共同原因產生,如基於共同債權行為;而不真正連帶之債必須具有不同原因,即各個債務人對債權人產生給付的根據是各自不同的法律事實。2.目的不同。連帶債務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債

務人在主觀上相互關連;不真正連帶債務只有各自單一的目的,各債務人之間對債務的發生在主觀上也無聯繫,給付相同純屬法律關係偶然巧合。所以有無共同目的是區分連帶之債和不真正連帶之債的關鍵。共同目的指的是各個債務人按照法律規定或約定為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及為債權提供擔保而結成一體,各債務均為達到此目的的手段,連帶債務人任何之一履行給付就使設定的連帶債務的目的實現。不真正連帶債務並非為法律或當事人為擔保債權實現而有意設立,其發生有偶然性,各個債務的產生無關聯,產生後儘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體債務消滅,但這只不過維護公平及不使債權人額外獲利而設。3.法律要求不同。連帶債務乃法律規定而產生,中國民法通則規定了連帶之債產生的幾種情況,如個人合夥產生的債務,共同侵權之債,委託代理授權不明產生的債,保證人為兩人以上擔保的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各債務人的債務分別基於不同原因而各自獨立,其運用由法院根據不同法律關係的競契約而酌定是不是法律規定,而不存在債務人之間約定。連帶債務人之間有內部分攤關係,據此關係存在著內部求償權;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內部分攤關係,即使其內部互償也非分攤關係,而是基於終局的責任承擔,其性質與連帶債務人內部求償不同。

發生原因

連帶之債的發生,有兩方面的原因,即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

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發生

在中國,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連帶之債有以下幾種:

1)個人合夥債務

合伙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每一個合伙人對於合夥組織對外所負債務均負連帶責任,都有義務全部清償債務;同理,每一個合伙人對於合夥組織的對外債權都享有連帶債權,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全部清償。

2)合夥型聯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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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獨立的法人資格,各方共同出資另組聯營組織,即合

伙組織或者合夥企業,聯營企業盈利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定的約定進行分配,聯營虧損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定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3)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

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是指在代理關係的三方當事人中,由其中的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並且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負有承擔全部責任的義務。在《民法通則》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以下幾種代理中的連帶責任:一是委託書授權不明時產生的連帶責任。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產生的連帶責任。代理人應當為被代理人的利益為代理行為,而不應當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三是無權代理產生的連帶責任。四是代理關係中因違法行為產生的連帶責任。五是轉委託中的連帶責任。

4)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連帶保證中的連帶責任

連帶保證是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連帶保證人所負的債務為連帶債務。

因當事人約定而產生

連帶之債發生另一個依據,是當事人的約定。在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的情況下,可以產生連帶之債。

案例分析

甲,15歲,暑期欲勤工儉學,遂違背其父意願,受僱於開小吃店之乙,為乙傳送外賣。某日傳送外賣途中,因(自行)車速過快,衝上人行道將丙撞倒。丙入院診療,花費醫藥費若干。丙將醫藥費向甲父索償,甲父即行全部賠償,隨後向乙主張分擔責任。

問:甲父的主張可否支持?

甲為未成年人,甲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監護人(甲父)承擔;甲是乙的雇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並且,乙具有非法雇用童工,讓童工開車兩個過錯,而甲父無過錯,所以,甲父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乙追償。連帶之債是《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定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在甲父與乙之間由於債權人和債務人都不是二人以上,甲父與乙對丙承擔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在受害人與甲父和乙之間,受害人即有權向甲父講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乙請求賠償,有兩個債務人,這才是連帶之債。

類型

不真正連帶債是隨判例學說發展而來的民法制度,各國立法並無明文規定,但各國均承認此。不真正連帶之債異於連帶之債,故其存在有其獨立價值。中國立法應當儘快承認不真正連帶之債。不真正連帶之債的具體類型如下:

類型一

數個獨立債權行為因偶然競合而產生不真正連帶債務。這種情況一般是數人因分別的侵權行為使他人遭受同一損害,又不構成共同債權行為,各人對此均負全部責任。例如,定作人由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對受害人負賠償責任,而承攬人也負賠償責任時,定作人與承攬人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再如,兩家工廠向同一河道排污,造成養魚戶的魚死亡,此時兩家工廠對排污損害負不真正連帶債務。

類型二

一人的債務不履行,而其不履行行為與他人債務不履行行為有因果關係,二者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

類型三

一人的債務不履行與他人的侵權行為發生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即侵權行為與債務之不履行行為有因果關係。這類案件在實踐中大量出現。

類型四

因契約上約定的債務與其他債務不履行行為或侵權行為競合而成立的不真正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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