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數罪併罰原則,只是解決在對數罪實行並罰的時候應當遵循什麼準則進行並罰的問題。至於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根據數罪併罰原則對各種不同類型的數罪實行並罰,是一個數罪併罰的適用問題。對於這個問題,我國刑法第69條、第70條和第71條分別作了規定。
(一)普通數罪的並罰
普通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對於這種數罪的並罰,是數罪併罰的典型形態,我國數罪併罰的原則,就是根據這種情況規定的,由於我們已經對數罪併罰原則作了詳盡的論述。因而對於判決宣告以前發現數罪的合併處罰,可以按照我國刑法第69條之規定直接適用。
(二)發現漏罪的並罰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根據這一規定,發現漏罪的並罰具有以下特徵:
1、發現漏罪並罰的時間
發現漏罪並罰的時間是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這也正是發現漏罪的並罰與普通數罪的並罰根本區別之所在。
2、發現漏罪並罰的前提
發現漏罪並罰的前提是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這裡的其他罪,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漏罪。這一漏罪既可以是異種罪,也可以是同種罪。
3、發現漏罪並罰的方法
發現漏罪的並罰方法是“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數罪併罰的方法,俗稱為先並後減。根據先並後減的方法,在發現漏罪的情況下實行並罰計算刑期的時候,應當將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之內。也就是說,前一判決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從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合併而決定執行的刑期中扣除。例如,某甲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刑罰執行5年以後,發現他在判決宣告以前,還犯有強姦罪沒有處理。這時應當對新發現的強姦罪作出判決,如果判處有期徒刑8年,則應在10年以上18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假設決定執行的刑期為15年,應將已經執行的5年計算在15年之內。也就是說,某甲只須再執行10年刑期就期滿。
在發現漏罪進行並罰的時候,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緩刑期間發現漏罪的並罰。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必須判處實刑的,應當撤銷對前罪所宣告的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應當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緩刑條件的,仍可宣告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應當計算在新決定的緩刑考驗期內。(2)假釋期間發現漏罪的並罰。我國刑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0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三)再犯新罪的並罰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根據這一規定,再犯新罪的並罰具有以下特徵:
1、再犯新罪並罰的時間
再犯新罪並罰的時間是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這一點與發現漏罪的並罰是相同的,在此不再贅述。
2、再犯新罪並罰的前提
再犯新罪並罰的前提是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這裡新罪,既包括異種罪又包括同種罪,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再犯同種罪的也應實行數罪併罰。這裡的新罪是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所犯的,這對於適用刑法第71條來說十分重要。如果新罪是在前罪判決宣告以前所犯,就應當視為漏罪,而非再犯新罪。如果新罪是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則也不再實行數罪併罰,而應按照累犯或者再犯處理。
3、再犯新罪並罰的方法
再犯新罪並罰的方法是“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規定,決定執行刑罰。”這一併罰方法,俗稱為先減後並。根據先減後並的方法,在再犯新罪的情況下實行並罰計算刑期的時候,應當從前罪判決決定執行刑罰中減去已經執行刑罰,然後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例如,某甲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5年後,又犯了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某甲搶劫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10年,同強姦罪所判的刑罰8年合併,總和刑期是18年,並罰時應在18年以下10年以上決定應執行的刑期。假定決定執行12年,由於前罪刑罰已執行5年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內,因此,該…
(3)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所犯新罪的時間距離前罪所判刑罰執行完畢的期限越近,或者犯罪分子再犯新罪時前罪所判刑罰的殘餘刑期越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刑罰的最低期限,以及實際執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就越高。例如,某犯罪分子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假設其在刑罰分別執行年、3年、6年後又犯新罪,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若依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後並方法並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分別為7年、8年、11年,最高限度為12年。如果適用刑法第70條規定的先並後減方法並罰,則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都是7年,最高刑期為12年。由上可見,先減後並與先並後減這兩種並罰方法,在一定條件下,並罰的結果是前者重於後者。對再犯新罪的並罰之所以採取更為嚴厲的先減後並的並罰方法,主要是由於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其人身危險性較大。
在再犯新罪進行並罰的時候,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緩刑期間再犯新罪的並罰。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2)假釋期間再犯新罪的並罰。我國刑法第86條第1款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1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案例
溫珂惡勢力團伙:實施故意殺人、尋釁滋事等稱霸一方
該案為我省“打黑辦”掛牌督辦案件。2010年2月1日,市公安局對溫珂等人涉嫌故意殺人案件立案偵查。經工作,先後將溫珂、黃立明、肖雨生、岳立東等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獲,破獲刑事案件5起。
警方查明,2010年1月31日20時許,溫珂夥同黃立明、王松園等人在哈爾濱市平房區新疆大街28號金寶利KTV因與被害人馬某(哈爾濱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發生口角,將馬某毆打致死。同時,查明溫珂等人均為刑釋解教人員或無業人員,自2008年2月開始糾集在一起,為達到非法斂財、稱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購置管制刀具、鎬把等作案兇器,在平房區先後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涉嫌故意殺人、尋釁滋事、妨礙公務、故意傷害4項罪名。當年9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溫珂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3年至4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注意:符號“∧”表示“並”
(1)如甲某因為 A 罪而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10 年,在執行了 5 年之後發現其還有漏罪 B 罪,B 罪依據法律被判處 8 年有期徒刑,某甲還需要被執行多少年刑?
(10 ∧ 8)-5=(10~18)-5=(5~13)
即甲某還需要被執行 5~13 年。
(2)如甲某因為 A 罪而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10 年,在執行了 5 年之後發現其又有新罪 C罪,C 罪依據法律被判處 8 年有期徒刑,甲某還需要被執行多少年徒刑?
(10-5)∧ 8=5 ∧ 8=(8~13)
甲某還需被執行 8~13 年。
(3)甲某因為 A 罪而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10 年,在執行了 5 年之後發現其還有漏罪 B 罪, B 罪依據法律被判處 8 年有期徒刑,同時發現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 C 罪,C 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8 年,問甲某還需要被執行多少年徒刑?――此題最難
(10 ∧ 8)-5 =(10~18)-5=(5~13)
(5~13)∧ 8=(5∧8)~(13∧8)=(8~13)~(13~21)=(8~21)
即甲某還需要執行的刑期最短 8 年,最長 20年(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
那么甲某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最短 13 年(8+5),最長 20年(21+5)(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刑法術語(一)
刑法的解釋是指對刑法規範含義的闡明。為什麼必須對刑法作出解釋,主要基於兩點理由:其一是刑法規範具有抽象、原則的特點,為準確理解其含義,便於正確適用,則需要作出解釋;其二是刑法規範具有穩定性的特點,而現實生活具有多變性,為了在規範內容允許下使司法活動適應變化了的客觀情況,需要對某些條文賦予新的含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