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前不久,浙江寧波發生這樣一件案子:小伙子中青報王超(微博)開車時撞死了騎車人,因為認罪態度較好,主動賠付受害人60餘萬元而被附條件免予起訴,條件是要求王超做若干小時交通協管員,之後觀其悔罪表現決定是否處理。
江蘇省近日也發生類似的事情:鹽城某高校在校生李某偷了宿舍好友的銀行卡,取走2000元。事後她到派出所投案,亭湖區檢察院對其做出半年考察期內只要學習上“一科不掛”、定期參加公益活動、遵紀守法,考察期滿後可不予起訴的決定。
附條件不起訴,被人們解讀為“以善代刑”,僅在試點的寧波就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這一“特別待遇”,而由此引起的爭論波及全國。
法律基礎
“以善代刑”並非檢察機關心血來潮的產物,而是有著其深厚的法理基礎,它是檢察機關起訴裁量主義或者起訴便宜主義的體現。這種方法在本質上和整體上有利於實現刑罰目的,維護司法公正、提高訴訟效率。一些地方檢察機關推行的“附條件不起訴”,也體現了起訴裁量權。讓檢察機關視具體情況對一些犯罪嫌疑人給予一定考驗期來決定是否起訴,從而更有效地恢復被損害的社會關係,節省司法資源,從更深層次維護司法公正。
並且,“以善代刑”也符合當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有利於建設和諧社會。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犯罪從嚴打擊,而對輕微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實行寬緩挽救的處理。一些輕微的刑事犯罪,比如交通事故罪這種過失犯罪,只要不是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疲勞駕駛等惡劣情節,也沒有造成特別重大的後果,犯罪嫌疑人又能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諒解,對犯罪嫌疑人附條件不起訴,能達到緩和社會矛盾,恢復社會秩序和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
但是,目前,“附條件不起訴”確實存在法律瓶頸。《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三種不起訴形式: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並沒有規定“附條件不起訴”,這使得“附條件不起訴”師出無名,招致一些人的批評也是事出有因的。
儘管“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早就被定為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但目前仍沒有看到“附條件不起訴”有進行立法的動向。因此,“以善代刑”應當加快啟動立法的步伐,師出有名之後,更能提升法律的效率。
各界觀點
質疑:學習好就可以隨便犯罪
“‘一科不掛’可以免於被起訴,這太兒戲了吧,讓我想起那個杭州‘七十碼’事件,律師當時辯護說胡斌學習成績很好,難道學習成績好可以免於起訴嗎?”駕車人小周提出質疑。在他看來,這裡附條件不起訴的“條件”存在很大問題。
不僅是小周,網易針對這一問題的調查表明,過半網友對此心存疑慮,最大的反對聲音來自於對可能出現檢察機關濫用權力放縱犯罪,為有錢有勢的人開脫,從而滋生司法腐敗的擔心。“如果操作不當,‘花錢買刑’的現象是有可能發生的。”一名律師表示。
其實,這種附條件不起訴在目前尚屬“於法無據”。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三江學院法律系主任許江說:“《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三種不起訴形式: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沒有附條件不起訴。”也就是說,江蘇、浙江的這些做法,在某種意義上說並無法律的支持。這就引發了另一種爭議,認為檢察院此舉其實是濫用了自己的裁量權,甚至侵犯了法院的審判權。
南京某交警中隊中隊長也對這一突破法律“禁區”的探索心存疑慮。在他的日常工作中,一些交通事故確實是過失引發,肇事主觀惡意不足,但這不代表就有足夠的理由免於處罰。“這個人平時表現很好,並不是他能夠被免於處罰的理由。”以王超案子為例,他認為,雖然王超賠償了家屬60餘萬元,贏得了其諒解,但法律並不應該“諒解”他,“還是應該體現罪罰相當的原則,用法律來說話最公平。”
這位交警的觀點,也是很多人質疑的焦點,即衡量標準問題:如何制定犯罪嫌疑人應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才算公平?如何確定罪犯確實已經改惡從善?“對當事人的分析容易出現偏差,不同地方的不同執法者辦案,都可能出現不一樣的結果。”天豪律師事務所劉寶律師說。
支持:既提高訴訟效率,又利於改惡從善
“檢察院應該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認為,附條件不起訴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符合檢察權運行的規律,符合和諧社會、執法為民的理念,也沒有超越檢察機關的職權,是檢察權細化的表現。
不少法學專家認可這一具有“人情味”的試驗將會帶來的好處:它既能實現刑罰目的,又有效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另外一方面,附一定條件對犯罪嫌疑人不起訴,應該有利於其改惡從善。
我國的司法不僅要考慮司法效果,還要考慮社會效果。律師劉寶說,附條件不起訴所能起到的社會效果,其實比單純對犯罪嫌疑人判幾年所要產生的效果要高,而社會服務對社會產生的有形和無形價值也是不可估量的。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李華也認為,該制度本身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其嘗試具有積極意義。
駕車人彭小姐在香港待過幾年,她認為這是個不錯的改革:“我在公路上有時候很害怕,一兩噸重的車開到時速100多公里,一念之差就可能造成慘劇,自己也要坐牢。有了‘以善代刑’,我開車心理負擔會小一些,畢竟我絕對不會故意去撞人。”
主要意義
對輕微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實行寬緩挽救的處理。一些輕微的刑事犯罪,比如交通事故罪這種過失犯罪,只要不是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疲勞駕駛等惡劣情節,也沒有造成特別重大的後果,犯罪嫌疑人又能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諒解,對犯罪嫌疑人附條件不起訴,能達到緩和社會矛盾,恢復社會秩序和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
2010年年度新詞語
此詞經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等機構專家審定入選2010年年度新詞語,並收錄到《中國語言生活狀況報告》中。
提示性釋義:指在試行的讓輕微犯罪者通過為社會做義工行善而自我改造、贖罪自救的司法政策。又稱“以罰代刑”。
例句:“以善代刑”雖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它是法律教育和矯正功能的延伸,具有實踐價值。(2010年7月22日《光明日報》)
2010年時政類年度新詞語
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商務印書館日前發起2010年度詞語評選活動,年度詞語評選活動自2007年開始已舉辦三屆,是由教育部、國家語委指導,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商務印書館主辦,由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等機構依據主流媒體10.4億字的語料,在機器自動提取的基礎上經人工審定。 這些新詞語將收入由教育部、國家語委發布的《中國語言生活狀況報告2010》一書,商務印書館同時出版《2010漢語新詞語》。 |
2010年年度新詞語 時政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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