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附條件不起訴,又稱暫緩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根據案件性質和情節、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一貫表現及其犯罪後的悔過態度等,認為暫不提起公訴有利於矯正犯罪嫌疑人、使其早日回歸社會,同時也有利於被害人在物質方面得到補償、使其被侵害的權益得到修復的,則暫時不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而是設立一段考驗期、一定條件,責令其在該期限內履行設定條件內的義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該期限內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並沒有發生法定撤銷的情形,期滿後就不再對其提起公訴,否則就將對其提起公訴的制度。發展
外國
從國外的立法看,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適用範圍是不斷擴大的。例如在美國,附條件不起訴一般稱為審前分流(Pre-trial diversion),它最早適用於未成年人,以後逐漸擴大到其他特殊人群。根據1975年《美國問罪前程式模範法典》及《檢察官指南》的規定,附條件不起訴主要適用於非暴力犯罪,具體包括欺詐罪(占26%)、盜竊罪(占25%)、聯邦成文法犯罪(如涉及國家公園和娛樂設施的犯罪、妨礙郵政罪等,占11%)、挪用罪(占10%)等,這四種犯罪占審前分流適用案件的72%。
在德國,其《刑事訴訟法典》第153a條規定,經負責開始審理程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檢察院可以對輕罪暫時不予提起公訴。可見,德國法律規定的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適用範圍為輕罪案件。但是,在德國司法實踐中,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範圍遠遠超越法律規定的範圍,尤其是在針對經濟、稅收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訴訟中,附條件不起訴的情形已經超出了“輕罪”的條件限制,而擴大到中等嚴重程度的犯罪案件。
在日本,其《刑事訴訟法》第248條只是對起訴猶豫籠統地規定為:“根據犯人的性格、年齡、境遇、犯罪的輕重及情節和犯罪後的情況,沒有必要追究犯罪時,可以不提起公訴。”日本起訴猶豫的範圍就是檢察官的自由裁量範圍,根據現行法律,其範圍是一切刑事案件。
中國
在中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改革走了一條“從地方到中央”的改革道路。具體來說,中國實踐關於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改革探索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初步探索階段。即在中央將附條件不起訴作為正式改革項目之前檢察機關進行改革探索的階段。這一階段從1992年到2008年,主要是對未成年嫌疑人進行暫緩不起訴處理,設立一定的考驗期。
第二,發展推廣階段。即在中央將附條件不起訴作為正式改革項目後各地檢察機關進行改革探索的階段。這一階段從2009年至2012年,案件適用範圍也從未成年人犯罪擴大到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大學生等特殊人群的輕微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不再作暫緩不起訴決定,而是作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並設立一定的考驗期限。該階段的特點是在上一階段個別地方檢察院探索的基礎上,各地檢察機關紛紛制定相應的規定,並進行大規模的探索試點工作。
2011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擬定了中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方案,並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正式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寫入法律。
法律規定
適用條件
根據刑訴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應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主體條件,適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條件,必須是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輕微犯罪的犯罪,並且是依法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單處罰金處罰的犯罪。
第三,主觀條件,是行為人有悔罪表現;
第四,程式條件,是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考驗期
刑訴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附帶處分
刑訴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4、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撤銷
新刑訴法第273條規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1、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罪需要追訴的;
2、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救濟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可以要求複議、提請覆核;被害人可以申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價值
1、符合恢復性司法的目的,有利於犯罪分子改過自新和被害人權益的保障。2、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案例
李天一輪姦案
2013年2月22日,網友王豐-SCMP微博爆料稱“著名軍旅歌唱家李雙江之子李天一因涉嫌輪姦婦女被北京市海淀警方帶走”。同一天,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就李雙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強姦女子一事進行了通報。警方透露,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報警稱,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區一酒吧內與李某等人喝酒後,被帶至一賓館內輪姦。接警後,分局立即開展工作,於2月20日,將涉案人員李某等五人抓獲,現該五人因涉嫌強姦罪被刑事拘留。
北京佑天律師事務所的馬國華律師表示,輪姦婦女一般會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其中會根據犯罪情節進行量刑,若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將會加重刑罰,若受害人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也會加重刑罰。
李天一1996年出生,尚未滿18歲。馬國華律師介紹,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上最多可減輕30%的量刑。從法律上講,李天一不構成累犯,但因他曾因尋釁滋事被勞教,且勞教獲釋後不滿一年屬於“構成有前科”,這將會成為對他加重量刑的根據。
馬律師表示,今年實施的新刑訴法有一項新規定——附條件不起訴,這條規定適用於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認罪、悔罪表現,獲得被害人諒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對其將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馬律師稱,如果李天一涉嫌輪姦罪名屬實,即便他不滿18周歲,但該案屬於惡性案件,所以不適用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