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買刑

花錢買刑

花錢買刑,是指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做法、被人們通俗理解的一種說法,具體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經過審理可以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如果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則法院在判決時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理。200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透露,最高法院將就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作出指導意見,對俗稱的“花錢買刑”做出規範。張軍雖不同意“花錢買刑”的說法,但認為“罪犯積極賠償獲輕判”能夠體現刑法“罪刑相當”原則,並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利益。

簡介

花錢買刑花錢買刑

全國刑事審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所謂“花錢買刑”是刑法“罪刑相當”原則的體現:在類似個案中,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是相對不變的,但社會危害是可變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殘或者打傷後,給被告人50萬元,被害人的後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個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殘或打傷,卻一分錢沒給,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沒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從此陷入貧困。兩者的社會危害後果能一樣嗎?當然不能,所以對兩種情況的依法處刑當然也不一樣。而關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標準,國內學界和實務界多傾向於不低於民事案件賠償標準的做法,以有利於保護被害人。

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多少錢?這一問題長期並無明確統一標準。2003年通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民事案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2009年11月透露,最高法花錢買刑院將就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作出指導意見,現在正在審批過程中。最高法院主張實事求是,造成多大損害就賠多少錢,要拿就醫、救治、喪葬的發票來計算。

案例

2009年23歲的中牟縣人孟某,2008年7月到鄭州打工,結識了同鄉18歲女孩蘭某,兩人開始來往。因女方家人極力阻止,引發孟某不滿。2008年11月24日晚,孟某騙蘭某喝下安眠藥,次日凌晨1時許,趁蘭某熟睡之機,孟某持刀將蘭某殺死。鄭州市中院對被告孟某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作為河南省首個對故意殺人案件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罪犯被判死緩的案例,在當地引起爭議。

按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依法應在“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定刑幅度內量刑。同時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鑒於被告人孟某對自己故意殺人的行為真誠悔罪,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向法院提交了請求對孟某從輕處罰的意見書並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由此法院認為可以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質疑

張軍的這個假設的核心概念是,錢能改變案件的社會危害程度。就以張軍的假設為例深入分析一下,圍繞錢這箇中心,發現施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可能出現四種狀況,一是有錢人傷害了有錢人,二是有錢人傷害了沒錢人,三是沒錢人傷害了有錢人,四是沒錢人傷害了沒錢人。前兩種情形,只要施害人願意,賠錢不會有問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能得到有效體現。可是在後兩種情形中,“花錢買刑”就可能成為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公正、公平的最大障礙,因為,要沒錢人賠錢讓被害人感到“社會危害程度”的減輕,是一件難以實現的事情。在沒有其他輔助政策法規的前提下,對施害人來說,“花錢買刑”政策的真正受益者是有錢人,而對沒錢人來說只是水中月。

言論

有錢人賠50萬輕而易舉,沒錢人賠5百元可能困難重重。所以,“花錢買刑”的確有規範的必要。希望有關部門在統一賠償的標準的同時,能充分顧及有錢人、沒錢人賠償能力上的巨大反差,最大限度地體現司法的公正、公平,千萬別讓“花錢買刑”成為只為有錢人分憂的法規,讓寬嚴相濟成為對有錢人寬、對沒錢人嚴的刑事政策。

強烈地不同意,張軍“罪犯積極賠償獲輕判”能夠體現刑法“罪刑相當”的原則這一關觀點。還有就是花錢買刑會不會滋長有錢人的犯罪念頭?花錢買刑會不會給有錢人“壯膽”,而助紂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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