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牆[網路名詞]

翻牆[網路名詞]

所謂翻牆,是指繞過相應的IP封鎖、內容過濾、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實現對網路內容的訪問。境外公司曾發布幾款突破網路封鎖以訪問海外敏感網站或郵件的翻牆軟體。由於此類軟體不斷升級,要實現對該類軟體行為的監測或封鎖就顯得尤為困難和重要,如果能夠在網關處將數據截獲,分析數據包的行為特徵,將部分數據包進行劫持還原,這將對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起到積極的作用。 【該解釋引自《典型翻牆軟體的網路通信特徵研究》,作者官國靜,《信息安全與通信保密》2012年02期】

基本信息

使用者

山東省通信管理局辦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員說,他們只負責管理該省內的伺服器,境外的伺服器不歸他們管。濟南市公安局網警支隊一位女士說,如果只是瀏覽沒有不良信息的網頁,一般不會被追究責任;如果是複製擴散有違法內容的帖子,一旦被查獲,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多位律師認為根據法律原則性規定,瀏覽被禁止的網頁應該涉嫌違法,但如何處罰則要視具體情節及危害程度而定。“如果只是自己瀏覽沒有散布,那么情節輕微,一般不會受罰。如果提供‘翻牆’服務,肯定違法了,比如買家藉此瀏覽色情網頁,則賣家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山東某律師說。

山東另一律師則認為:“《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網際網路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網際網路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境外網頁上的言論缺乏管理,誰能保證沒有上述內容呢?一旦瀏覽到了,那就已經違反了這條規定。”

第20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 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者

除了以上規定之外,對提供“翻牆”服務的賣家而言,《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規定的懲罰措施更重。

第4條規定:“國家對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第19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 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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