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巳條約》

《乙巳條約》

《乙巳條約》本名《日韓保護協約》或《韓日協商條約》,又稱第二次日韓協約、乙巳勒約、五條約等,是日本帝國與大韓帝國在1905年(按乾支紀年為乙巳年)11月17日於韓國首都漢城(今首爾)簽訂的不平等條約。這個條約剝奪了韓國的外交權,日本設定韓國統監府以控制韓國,標誌著韓國淪為日本的保護國,變成日本事實上的殖民地。《乙巳條約》遭到大部分韓國人的堅決反對,引起了義兵運動等一系列抗爭。

簽訂

根據協約,日本將 大韓帝國 納入自己的 保護國 ,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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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剝奪了大韓帝國的財政和外交權。設立統監府,伊藤博文被任命為第一任大韓帝國統監,處理大韓帝國事務。 

《第二次日韓協定》使朝鮮完全喪失了財政和外交權,開始淪為日本的保護國。與日方簽訂《乙巳條約》的韓國官員學部大臣李完用(이완용)、外部大臣朴齊純(박제순)、農商工部大臣權重顯(권중현)、軍部大臣李根澤(이근택)和內部大臣李址鎔(이지용)五人,被稱為乙巳五賊(朝鮮語:을사오적)。 

朝鮮媒體稱,這一條約簽訂後,日本帝國主義軍事霸占了朝鮮半島,並實行殖民統治。

 

背景

甲午中日戰爭以後,日本中國的勢力趕出朝鮮半島,加緊對朝鮮的控制。此後十年間,日本與俄國在朝鮮展開了激烈的競爭。1897年,朝鮮改國號稱“大韓帝國”,尚算是一個獨立的國家。1901年,日本桂太郎內閣成立,前日本駐朝公使小村壽太郎出任外務大臣,決定對韓國採取積極政策。自此以後,將韓國“保護國化”已列入日本桂太郎內閣的政綱。儘管大韓帝國政府一再宣布“中立”,也得到歐美列強某種程度上的支持,可是在日本的干預下一籌莫展,這表明了日本將韓國變為其保護國的目標已經十分明確。
1904年2月8日日軍偷襲旅順口俄軍駐地,2月10日,日俄雙方同時宣戰,日俄戰爭全面爆發。這次戰爭的實質是日本與沙俄爭奪中國東北和朝鮮半島的帝國主義戰爭。日本重施在甲午戰爭期間之故技,於2月9日在韓國仁川登入,並攻入漢城,肅清韓國政府中的親俄大臣,另立親日政權。1904年2月23日,日本駐韓公使林權助與韓國外部大臣李址�簽訂了《日韓議定書》,規定韓國協助日本對俄作戰,開始將韓國置於日本的羽翼下。5月末,日本元老會議通過了《帝國對韓方針》,要求“帝國在政治上及軍事上取得(對韓國)保護的實權,謀求日益發展我國的權利”,並為日本內閣所確認。8月22日,日本強迫大韓帝國政府簽訂《外國人傭聘協定》,即“第一次日韓協約”,這個協約規定將日本人安插進韓國外交財政部門做顧問,實際上攫取了韓國的財政和外交的權利。開始了顧問政治時期。日本在韓國的擴張逐漸深入,韓國又一次面臨空前的民族危機。
在這種背景下,韓國國內迅速分化為兩派,一派採取親日態度,並且在1904年8月由宋秉�李容九出面成立了親日團體――一進會,全力為日本服務;而大部分韓國人民則對日本的侵略堅決反對。19世紀末韓國曾掀起獨立協會運動,要求實行議會政治,但遭到了大韓帝國政府的武力鎮壓。到日俄戰爭期間,面對日益嚴重的民族危機,部分有識之士再次提出設立議會,伸張民權,限制君主專制權力,以此來凝聚全國人民抗擊日本侵略。日本聽說這個訊息後,十分慌張,忙派伊藤博文在1904年3月17日以大使來韓“慰問”,實則是瓦解韓國的民權運動,挑撥韓國君民關係。他利用大韓帝國高宗皇帝(李熙)對深忌民權的心理,對其說道:“現在,韓國國內主張民權者甚多,這是對陛下權力的無視,日本的本意是維持韓國的君權。”這話正中高宗皇帝下懷,高宗對近臣說道:“伊藤是日本有權勢的元勛,向朕諫言無失君權;我國臣民卻要設定議會,削弱君權,這像什麼話!”這時的高宗皇帝對日本竟有一絲好感,再加上一進會等組織為虎作倀,因此日本的侵略政策推行的十分順利,這為次年簽訂《日韓保護協約》(乙巳條約)、將韓國變為其保護國做好了鋪墊。

經過

日本蓄勢待發

日俄戰爭日本勝利告終,在美國總統西奧多・羅斯福的調停下,日本與俄國1905年9月5日簽訂了《朴茨茅斯和約》,日俄雙方宣布停戰。在這份和約中,規定俄國承認日本在韓國擁有政治、經濟和軍事上的優越地位,不妨礙日本“指導、保護和監理”韓國政府所必須採取的一切措施。《朴茨茅斯和約》標誌著日本已經掃除了它將韓國變為保護國的最後障礙。而在此之前,日本也得到了其他相關列強的支持,1905年7月29日,日本首相桂太郎與美國陸軍部長威廉・霍華德・塔夫脫東京簽訂秘密協定,互相承認彼此在韓國和菲律賓的特殊權利。同年8月12日,日本與英國達成第二次英日同盟,英國承認日本在韓國的支配權。就這樣,得到了歐美列強的承認與支持,日本帝國主義在日俄戰爭結束後毫無顧忌地正式實施將大韓帝國變為其保護國的措施。
1905年4月8日,日本內閣通過了《日韓保護協約》的草案;10月16日,日本外相小村壽太郎首相桂太郎、駐韓公使林權助就逼韓簽約的過程問題舉行秘密會議;10月27日,日本政府正是通過了《關於確立韓國保護權的閣議決定》,規定11月初為《日韓保護協約》簽字的最後期限。日本自知這個條約的強盜性質,閣議確立了依靠武力強行“保護”的方針,即向韓國首都漢城增派軍隊,當韓國政府拒絕締約時,作為“最後手段”,單方面向韓國政府“通告保護權業已確立”,同時向列強“說明帝國政府採取此等措施系不得已的理由”,並聲明“不傷害”列強在韓國的“工商業利益”。就這樣,日本方面已經準備周全,開始將對韓國的“保護”付諸行動。

韓國自救失敗

以高宗李熙為首的大韓帝國政府,在面臨日本侵略的空前民族危機之時,仍然執迷不悟,不敢發動民眾抗日,而是一味寄希望於歐美列強的干涉和“國際保證”上,幻想以此自救。他們完全不知道列強已經承認日本支配韓國的事實。大韓帝國度支大臣李容翊在日俄戰爭前曾對《韓國的悲劇》一書作者說:“韓國已宣布中立,如果我們的立場遭到破壞,列強會自動地採取行動加以保護”。在這種幻想的指導下,韓國政府在《日韓議定書》簽訂後以為美國會履行1882年《朝美修好通商條約》第一款的規定的義務,保證韓國的獨立,因此高宗皇帝曾透過韓國駐美使館顧問尼達姆(C. W. Needham)致函美國國務卿海・約翰,祈求支援,毫無效果。到《日韓保護協約》簽訂前夕,高宗聽到風聲後急派在韓國政府中任職的美國人胡默・赫爾伯特(H. B. Hubert)致函美國總統羅斯福,但羅斯福仍然置之不理,坐視日本將韓國變為保護國。就這樣,面對日本的步步緊逼,韓國統治者只能束手待斃。

條約締結過程

1905年11月9日,日本政府以樞密院議長伊藤博文侯爵為特使,以“慰問”韓國皇室的名義來到漢城,而他真正的任務則是將日方早已擬好的《日韓保護協約》強加到韓國身上。他到韓國後的次日即進宮謁見高宗皇帝,向他遞交日本天皇的親筆信,內書:“朕為維護東洋和平,特派大使,望服從大使之指揮。”隨後,伊藤博文又往來於漢城和仁川之間,頻頻出席各種宴席,大力收買“一進會”等韓國親日人士,讓他們發起“自願”受日本“保護”的運動。一進會的頭目宋秉�李容九等人便在伊藤的授意下發表宣言,攻擊韓國人民的反日情緒是“惑於群小奸細之巧言,舞弄奸計……自招亡國之禍”,“發亡國之嘆者”,“是知其一不知其二”,並讚美道:“大日本皇帝陛下之慈仁聖德,夙為內外所瞻仰,其國民重大道大義,……我若披誠接之,舉實應之,彼何獨行無道於我哉?”並警告道:“事已誤,時已晚……傷同盟之信義,必至不可測之境,又自招亡國之禍根”。他們要求同胞“一心同意”,接受日本的“指導保護”。這份所謂宣言將一進會的奴顏婢膝畢露無餘。
得到一進會做內應以後,伊藤博文更加肆無忌憚,於11月15日強行進宮,逼高宗同意《日韓保護協約》,高宗雖然在早先的議會設立風波中對伊藤產生了一些好感,但在這種大是大非面前,高宗終究不能同意伊藤的要求。他在伊藤面前表現地異常強硬,表示寧可“殉社稷”也不會同意締結《日韓保護協約》。伊藤只好悻悻而退。在得不到高宗允諾的情況下,伊藤博文又指示日本駐韓公使林權助等人對韓國政府成員重金收買和威逼利誘,李完用朴齊純等5名大臣完全淪為了日本的走狗,答應全力協助日本締結保護協約。只有參政大臣(總理大臣)韓圭�等3人不同意,其中以韓圭�抵制最力。他表示:“吾志已決,何論禍福”、“此身可殺,此心不可屈”。
11月17日午前,林權助先招來韓國政府大臣在日本公使館開會,但到午後3時,不見結果。於是,林權助要各位大臣到宮中舉行御前會議,令其速決締約之事。當韓國御前會議舉行之際,慶運宮(今德壽宮)已被日本軍隊團團包圍,漢城各要衝布滿日本警憲,戒備森嚴。宮中人員無不回想起乙未事變閔妃被害的情形,皆驚恐萬狀,高宗知大勢已去,亦稱病不出。御前會議從下午3時開到晚上8時,在參政大臣韓圭�的極力反對下,諸大臣皆不贊成締約。已被日本收買的李完用也不敢貿然贊成,也跟著表示反對締約。於是韓國政府會議否決了日本提出的《日韓保護協約》。
林權助見事態發展不順利,急忙要求伊藤博文出面干涉。於是,伊藤博文偕同日本駐韓司令官長谷川好道率數萬日軍入宮,來到御前會議召開的漱玉軒。伊藤博文先要求見高宗,高宗仍以身體不適為由拒絕見面,並要求政府八大臣負責接待伊藤一行。伊藤像審訊犯人一樣,輪番威脅韓國大臣表態,逐個要求他們回答“可否”。參政大臣韓圭�堅決反對,怒斥伊藤,結果被日本軍強行拖出宮廷,拘禁在漱玉軒別室。此外法部大臣李夏榮度支部大臣閔泳綺也表示反對。但是已經被日本收買的學部大臣李完用、外部大臣朴齊純、軍部大臣李根澤、內部大臣李址�、農商工部大臣權重顯則表示“可”(這五人後來被韓國人民罵為“乙巳五賊”)。伊藤宣布韓國政府中以5人對3人,通過了《日韓保護協約》。
接著,伊藤博文命令宮內府大臣李載克奏請高宗批准條約,並派軍隊嚴密監視高宗,但沒有得到高宗的批准文書;於是伊藤又派日本見習外交官沼野與日本憲兵隊去大韓帝國外部官署搶奪官印。11月18日凌晨1時半,在應李完用的要求對日本的草案作出部分修改(如保證韓國皇室安寧等)後,日本駐韓公使林權助與韓國外部大臣朴齊純在慶運宮重明殿簽訂了《日韓保護協約》,日本稱為“第二次日韓協約”。由於這一年按乾支紀年乙巳年,所以韓國通稱“乙巳條約”,又由於這是在日本人的武力勒逼下簽訂的,所以韓方又稱該條約為“乙巳勒約”。乙巳條約的簽訂標誌著韓國終於淪為了日本的保護國,也就是事實上的殖民地

內容

日本國政府及韓國政府欲鞏固兩帝國結合利害共通之主義,認韓國富強之實,至時以此目的,約定左開條款:
第一條
今後日本國政府可由東京外務省監理指揮韓國之對外關係及事務。在外國之韓國臣民利益,可使日本之外交代表者及領事保護。
第二條
韓國及他國間現存條約實行完全之任,皆自日本國政府擔當。今後韓國政府若不由日本國政府仲介,則國際的性質上所有何等條約,皆不許約束。
第三條
日本國政府使其代表者,置統監一名於韓國皇帝陛下之闕下,專為管理外交相關事項,駐在京城,並有親自內謁韓國皇帝陛下之權利。日本國政府於韓國各開港場及其它日本國政府所認必要之地,有置理事官之權利,理事官在統監指揮之下,掌前日領事之任,執行一切職權,並為實行本協約條款,掌理一切必要事務。
第四條
日本國與韓國間現存之條約及約束,除牴觸本協約條款者外,總繼續其效力。
第五條
日本國政府維持保證韓國皇室之之安寧與尊嚴。
右證據下名受各本國政府相當委任記名調印於本協約。
光武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外部大臣 朴齊純
明治三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特命全權公使林權助

影響

《乙巳條約》締結以後,大韓帝國高宗皇帝被日本人控制,韓圭�則以“宮禁咫尺,舉措失當”為由被罷官並被判處3年的流放徒刑。韓國人民聽說了《乙巳條約》締結後無不悲痛憤慨,有史料描述當時的情形說:“自是都下喪氣,坊曲千百成群,大呼:‘國已亡矣!我曹何以生為?’狂醉悲叱,局�如靡容。煙火不舉,景色慘沮,如經兵燹倭人派兵巡綽,以備非常,而偶語詆詛,終不能禁,如是者旬月。”可見保護協約簽訂後的韓國社會一直處於悲傷鬱悶的陰影下。人們將李完用、朴齊純等贊成締約的五大臣稱為“乙巳五賊”,紛紛要求“廢除保護協約”,“誅滅五賊,驅逐倭寇”,搗毀賣國賊的家宅。漢城學生罷課,商人罷市,數千基督教徒在崇禮門教堂集會,抗議乙巳條約。有民族氣節的文武百官接連上疏抨擊保護協約和乙巳五賊,要求皇帝宣布條約無效,由於皇帝已經被日本控制,所以他們的上疏運動以失敗告終,閔泳煥、趙秉世等大臣以死殉國,中國留學生潘宗禮聽說乙巳條約的訊息後也蹈海自盡。《皇城新聞》的主筆張志淵在乙巳條約披露後寫下“是日也放聲大哭”為題的社論,他在文章結尾這樣寫道:“嗚呼痛矣!嗚呼憤矣!我二千萬同胞!生乎?死乎?檀、箕以來四千年國民精神,一夜之間猝然滅亡而止乎?痛哉痛哉!同胞同胞!”充分表達了韓國人民此刻痛苦的心情。而更多的韓國人則掀起了聲勢浩大的反日義兵運動,武裝抗擊日本的侵略。
日本透過這個條約達到了將韓國變為其保護國的目的,使韓國淪為日本事實上的殖民地。根據《乙巳條約》第一條和第二條,韓國的外交權被剝奪,其對外關係被日本完全接管,未經日本允許不得與外國締結條約。第三條則規定日本設立韓國統監府以管制韓國的外交,實則管理韓國一切事務,任意干涉韓國內政,是實際上的殖民機構,也是大韓帝國皇帝的“太上皇”。韓國皇帝和政府在條約締結後成為了日本人的傀儡。1906年3月2日,伊藤博文抵達漢城,就任第一任韓國統監,建立了統監體制。在韓國一方面利用一進會李完用等親日大臣擴大日本的影響力,一方面對韓國人民的反抗則調兵來韓,全力鎮壓,對義兵各個擊破,花了3年多的時間才基本平定了反日義兵運動。正如日本學者所論述的那樣,《乙巳條約》簽訂後,“自三國干涉還遼的十年以來,日本一直想要統治韓國的願望。大半得以實現”。《乙巳條約》可謂是《江華條約》以來日本30年努力的結果,它的簽訂使日本正式吞併韓國成為必然,日韓合併只是時間問題了。
韓國方面一直認為《乙巳條約》是非法的、無效的,韓國高宗皇帝李熙自始至終就沒有同意這個條約,也沒在條約上籤字,他甚至發表聲明,宣布他並未批准締結《乙巳條約》,也沒有放棄外交權,這個條約是無效的,並呼籲列強進行干涉。此外他還給美國法國德國俄國四國首腦寫密信,請求他們聲援韓國。當然無果而終。1907年高宗甚至派密使海牙和平會議,向全世界宣布《乙巳條約》締結的真相。但此事在日本的阻撓下失敗,高宗也因海牙密使事件而被逼退位。20世紀80年代,韓國首爾大學近代史研究組找到了《乙巳條約》的原本,上面只有林權助和朴齊純的簽名,沒有高宗的簽字,也沒有加蓋國璽。他們認為在實行君主專制政體的大韓帝國,所有對外條約必須有皇帝的簽名和玉璽,因此《乙巳條約》從國際法來說是無效的,此後日本以此條約為根據設立統監府乃至《日韓合併條約》的簽訂也都是非法的。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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