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流放是將罪犯放逐到邊遠地區進行懲罰的一種刑罰。它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將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遠離鄉土的地方,以對案犯進行懲治,並以此維護社會和統治秩序。作為一種刑罰,流放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流放刑罰在我國起源很早,並且沿用歷史悠久,從遠古流放之刑出現,到清末被廢除,歷經了幾千年。
起源
流放之刑的起源雖然很早,然而遠古以來多是零星出現,到秦漢時代才逐漸形成體制,直到南北朝後期流刑開始進入五刑體制,占據其中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隋唐之際,以徒流刑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正式確立。自此,流放之刑以嶄新的姿態出現在中國刑罰史上,並一直影響到清末。
古代的中國,是一個繁榮的農業文明國家,大多數人被束縛在土地上,安土重遷。人們普遍強調家族主義,子多福多。兒孫滿堂,四世同堂,成為多數中國人夢寐以求的理想。在這樣的環境中,無論是誰,一旦遭受到流放的刑罰,一定被認為是一件極為不幸的事情。在幾千年的漫漫歷史長河當中,也不知有多少人被流放過,這些人或披枷帶鎖跋涉於流放途中;或蓬頭垢面苟活於流放地方。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流放是十分獨特的政治現象,被統治者自詡為一種仁慈的刑罰。所謂“不忍刑殺,流之遠方”( 《大清律例·名例律上》 ),從而體現了儒家所提倡的仁政和慎刑。但為了使流放刑起到降死一等重刑的作用,歷代統治者煞費苦心的變換流放的方式,創造了花樣翻新的流放形式。與此同時,歷代統治者在中國廣袤的國土上,對於流放地點的選擇也費盡心機,西北絕域、西南煙瘴和東北苦寒之地以及一些海島都先後成為過流放地,形成了歷代不同的流放標準,造就了諸多著名的流人聚居處。這些地方也因為有了流人的開發,呈現了生機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