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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國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對本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據的規定。
國旗是國家的象徵,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的主要標誌之一。每個國家都有著和其他國家相區別的國旗。目前世界各國國旗的式樣、顏色、圖案和使用辦法由各國憲法或者專門法律規定。我國的國旗,象徵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個獨立的
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對本國國旗的使用,因此,對本國國旗都以國家法律的形式進行規定。1982年4月瑞典議會通過了 《瑞典國旗法》;1981年 紐西蘭議會通過了 《旗幟、徽章及名稱保護法》,該法確立了現行 紐西蘭國旗的法律地位,將國旗置於法律的保護之下。總之各國都把維護國旗的尊嚴與法律規定緊密聯繫在一起,增強人們使用國旗的法律意識。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的國旗製法說明製作。
(釋義)本條是對我國國旗及國旗製法的規定。
我國新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在新 中國成立前夕, 1949年 6月16日全國政協籌備會常委會首次會議,決定成立擬定 國旗、 國徽、 國歌方案小組,於六月登出徵稿啟事,一個月內,應徵稿件有國旗五千份。 9月25日, 毛澤東同志拿著 五星紅旗說,這個圖案表現我國革命人民大團結,現在要大團結,將來也要大團結。 9月27日, 中國人民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正式通過 五星紅旗為我國 國旗, 10月1日, 毛澤東主席在 天安門廣場親自升起了第一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從此,國旗就正式列入我國的歷次憲法中, 1949年9月2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了 《國旗製法說明》,我國 國旗旗面為 紅色,長方形,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紅旗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其中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較小,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一,環拱於大星之右,並各有 一個角尖正對大星的中心點。 旗桿套為 白色。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釋義)本條是對國旗涵義以及公民和組織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國旗旗面的紅色象徵革命。旗上的五顆 五角星及相互關係象徵著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 革命人民大團結。星用 黃色是為著在紅地上顯出光明,黃色較白色明亮美麗,四顆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對著大星的中心,表示圍繞一個中心而團結,在形式上也顯得緊湊美觀。旗桿套為白色是為了與旗面的紅色相區別。國旗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對外代表國家主權,對內體現國家尊嚴,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維護國旗的尊嚴。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範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製作。
(釋義)本條是對國旗的升掛和製作管理的規定。
對國旗的升掛和製作管理,本條規定了三層意思: 一、由於國旗的使用範圍比較廣,因此,很難確定一個單獨的部門和機構對國旗法的實施進行管理。為此,首先規定,分地區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對於違反有關國旗升掛和使用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理。二、特殊管理。 外交部是代表國家直接與其他國家進行聯繫和交往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外交活動以及駐外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對民用船舶升掛、使用 國旗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是全軍的政治領導機關,對軍事 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升掛、使用國旗進行監督管理。三、關於國旗的製作,本條規定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製作,其他企業不得從事國旗的製作。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製作國旗不符合規格。應當指出,製作國旗應當按照國旗法中規定的國旗製法說明製作,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規格和比例來製作。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
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釋義)本條是對每日升掛 國旗的場所和機構所在地的規定。
一、 天安門廣場是第一面 五星紅旗升起的地方,是全國各族 人民嚮往的中心。 新華門是 中南海的正門。 中南海是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所在地。因此,本條規定在 天安門廣場和 新華門每日升掛國旗;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全國武裝力量的領導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 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法律監督機關。上述機關直接代表國家行使各種國家權力,它們的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 國旗。另外,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基於其特殊歷史地位,本條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所在地每日升掛國旗;
三、外交部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內部負責直接對外聯繫與交往的專門機構,其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四、出境入境的 機場、港口、 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位於我國邊境,標誌著我國的領土,在這些場所應當每日升掛 國旗。
第六條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釋義)本條是對工作日升掛國旗和全日制學校升掛國旗的規定。
國務院各部委,地方各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都是經法律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授權行使各種國家權力的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是地方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上述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另外,學校是教育培養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地方。在全日制學校,除 寒假、 暑假和 星期日外,每日升掛國旗,體現了在青少年中進行國旗教育,教育他們從小尊重和愛護國旗,增強國家觀念,維護國家的尊嚴。
第七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不以春節為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釋義)本條是對重大節日升掛國旗的規定。
在國外,節日、紀念日升掛國旗的範圍是很廣泛的。我國國旗法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了我國法定四大節日為升掛國旗日,這四大節日是: 國慶節( 10月1日), 國際勞動節( 5月1日), 元旦( 1月1日), 春節。本條分 兩種情況進行規定:一種是強制性的,各級國家 機關和各人民團體必須升掛 國旗;另一種是非強制性的, 村委會、 居委會、 居民院以及 廣場等公共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國旗法對此未做硬性規定。這主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和考慮到升掛 國旗的 嚴肅性。同時,在節日升掛 國旗,也可以表達人民 民眾的愛國情感。對於民族自治地方,不以春節為 傳統節日的,可以根據本地卒 民族的實際和民族傳統,由自治 機關規定是否升掛 國旗。在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節日、 紀念日,如 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的 民族節日,可以升掛國旗。這一規定反映了國家 立法過程中,考慮到 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和尊重少數 民族的 風俗習慣。
第八條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釋義)本條是對舉行重大活動可以升掛國旗的規定。
在舉行大型活動中,如重大的慶祝 活動、 紀念活動、大型文化、 體育活動及大型展覽會等,可以升掛國旗。這一規定符合國際慣例,同時也是提高國家 尊嚴和 公民國家觀念,進行 愛國主義教育的極好機會。
第九條
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釋義)本條是對外交部制定有關外交活動、外交機構升掛、使用國旗辦法的授權規定。
關於涉外升掛和使用 國旗,除在國旗升掛使用中遵守我國國旗法有關規定外,還要遵守國際慣例和國家間對等的原則。因此,本條授權對外交活動、外交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為確定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的範圍和辦法,根據國旗法,外交部於 1991年 4月16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的規定》。該規定明確了外國貴賓、重要國際活動場所、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中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和 領事機關等升掛和使用 國旗的範圍和辦法。
第十條
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
(釋義)本條是對 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軍隊系統升掛國旗辦法的授權規定。
軍隊系統有其自身的特點,為此,本條規定軍事 機關、 軍隊營區、 軍用艦船,按照 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
第十一條
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公安部門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釋義)本條是對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分別制定民用船舶及公安部門船舶升掛 國旗辦法的授權規定。
民用船舶包括中國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民用船舶。基於 船舶特有的用途和運行方式,升掛國旗以表示船舶的國籍身份,體現國家的主權和尊嚴,意義重大。關於民用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部門予以規定。
1991年 10月10日交通部頒布了《 船舶升掛國旗管理辦法》。該辦法對中國籍民用船舶以及進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港口、錨地的外國籍船舶升掛國旗作了明確規定。另外, 公安部門執行邊防、 治安、消防等特殊任務,公安部門用於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國旗升掛辦法,由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釋義)本條是對升降國旗時間的規定。
國旗的升降時間,國外一般都有統一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升降國旗的嚴肅性和崇高性。對於每日升掛國旗、工作日升掛國旗及重大節日升掛同旗的,本條規定是早晨升起,傍晚降下。如遇到惡劣天氣,不利於國旗升掛的,可以不升掛國旗。
第十三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全日制中學國小,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釋義)本條是對舉行國旗升旗儀式的規定。
為了保障升降 國旗的嚴肅性,增強公民的國家 觀念,增強民族 自信心和 榮譽感,提高公民對國旗的尊重。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舉行升旗儀式,一般適用於較正式的場合,具體包括:重要的象徵國家的場所,如 天安門;舉行隆重的紀念性、慶祝性集會時;各類學校舉行開學典禮、畢業典禮以及其他重要集會等。升旗儀式的基本要求是:升旗儀式應當一人持旗,二人護旗。升旗儀式可以同時奏唱國歌,儀式的升旗速度應與國歌的奏唱速度相符合。升旗儀式參加人應當面向 國旗肅立致敬, 軍人須行 軍禮, 少先隊員須行隊禮。同時,對於 全日制中國小,從教育培養 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目的出發,本條規定了除假期外,應當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四條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釋義)本條是對下半旗的規定。下半旗是一種特殊的掛旗方式,是表示 哀悼的一種莊重的方式。為了表示對國家領導人逝世、對國家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對 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逝世以及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事件的哀悼,下半旗誌哀。依照本條規定, 國家主席、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國務院總理、 中央軍委主席、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主席逝世,應當下半旗誌哀。此外,國務院可以決定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逝世時下半旗誌哀;在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下半旗誌哀。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 國務院決定。
第十五條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釋義)本條是對升掛國旗旗序和位置的規定。
國旗在升掛時,會有旗序的問題。旗序是指 國旗與其他旗幟以及本國國旗與外國 國旗懸掛、排列順序。從國旗的旗序上看,可以反映出, 國旗的 尊嚴。本條規定,升掛國旗時,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按照外交部的規定,在雙邊活動中,中方主辦的活動,外國國旗置於上首;對方舉辦活動,中國國旗置於上首。在中國境內,中國國旗與多國國旗並掛時,中國國旗應置於榮譽地位,一列並排置於最右方,單行排列置於最前面,弧形或從中間往兩旁排列時置於中心,圓形排列置於 主席台或主人日對面的中心位置。並且升掛時,必須先升 中國國旗,降落時,最後降落中國國旗。
第十六條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釋義)本條是對升降 國旗、下半旗方法的規定。
升降國旗的旗桿必須是直立的。升起時,必須徐徐升起,且必須將國旗升至旗桿頂;降下時,必須徐徐降下,且不得使國旗落地。下半旗的具體方法為:先將國旗升至旗桿頂,同正常升掛國旗時相同,然後再將國旗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 三分之一處;降下時,仍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按正常的降旗方法降下。
第十七條
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釋義)本條是對升掛的國旗要求的規定。
升掛的 國旗,必須符合國旗的規定,即嚴格按照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於 1949年 9月28日公布的國旗製法說明的要求製作並且不得破損、污損、 褪色。不合規格的國旗不能升掛。升掛國旗的大小尺度通常有五種:一、長二百八十八公分,高一百九十二公分;二、長二百四十公分,高一百六十公分;三、長一百九十二公分,高一百二十八公分;四、長一百四十四公分,高九十六公分;五、長九十六公分,高六十四公分。
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釋義)本條是對 國旗及其圖案禁止使用條款的規定。
國旗是國家的 象徵和標誌,使用國旗及其圖案是一件莊重、 嚴肅的事情,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於商標、廣告這種 商業性的標誌和宣傳中,也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釋義)本條是對侮辱國旗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
對於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我國國旗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以上述方式侮辱我國國旗的,構成侮辱國旗罪,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侮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判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上述行為情節較輕的,追究其行政責任,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 拘留的 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釋義)本條是對本法生效日期的規定。
本法於 1990年 6月28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並於同日由國家 主席公布。為了對本法的施行做必要的宣傳準備,採取了公布日和生效日不一致的做法,本條規定本法從1990年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國旗製法說明
(1949年9月28日中國人民政治
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
國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五星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件僅以旗桿在左之一面為說明之標準。對於旗桿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稱左均應改右,所稱右均應改左。
(一)旗面為紅色,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較小,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一,環拱於大星之右。旗桿套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與畫法如下:
甲、為便於確定五星之位置,先將旗面對分為四個相等的長方形,將左上方之長方形上下劃為十等分,左右劃為十五等分。
乙、大 五角星的中心點,在該長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處。其畫法為:以此點為圓心,以三等分為半徑作一圓。在此圓周上,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一點須位於 圓之正上方。然後將此五點中各相隔的兩點相聯,使各成一直線。此五直線所構成之外輪廓線,即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個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顆小五角星的中心點,第一點在該長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處,第二點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處,第三點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處,第四點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處。其畫法為:以以上四點為圓心,各以一等分為半徑,分別作四個圓。在每個圓上各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中均須各有一點位於大五角星中心點與以上四個圓心的各聯結線上。然後用構成大五角星的同樣方法,構成小 五角星。此四顆小五角星均各有一個角尖正對大五角星的中心點。
(三)國旗之通用尺度定為如下五種,各界酌情選用:
甲、長288 公分,高192公分。
乙、長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長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長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長96公分,高64公分。
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頒布實施,是完備社會主義法制的必然要求。
《國旗法》的事實使我國國旗的使用有法可依,對於維護國旗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以及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歷史傳統教育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旗法》由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公布於1990年6月28日,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製作。
應當每日升拉國旗的場所或機構所在地為:
2、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國務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3、 外交部;
4、 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 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拉國旗。
國慶節、 國際勞動節、 元旦和 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拉國旗。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拉國旗。
國旗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惡劣 天氣,可以不升掛。
升拉國旗,應當將 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它旗幟之前;國旗與其它旗幟同時升拉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不得升拉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 國旗。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 商標和 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在公眾場合故意侮辱(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剝奪 政治權利;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 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國務院總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2.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3.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4. 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 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