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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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對內簡稱國家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元首,也是國家機構之一,處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從屬地位,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聯合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
歷史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制度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1949年建國時期至1954年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的頒布;1954年國家主席的設立至1975年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國家主席在憲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新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恢復;以及1982年至今國家主席制度的穩步發展時期。歷任主席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澤東(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1954年9月27日—1959年4月27日)
劉少奇(1959年4月27日—1968年10月31日)
宋慶齡,董必武(1968年10月31日—1972年2月24日)(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職權)
董必武(1972年2月24日—1975年1月17日)(以代主席名義行主席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
宋慶齡(1981年5月16日授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1983年6月18日—1988年4月8日)
楊尚昆(1988年4月8日—1993年3月27日)
江澤民(1993年3月27日—2003年3月15日)
胡錦濤(2003年3月15日--2013年3月14日)
習近平(2013年年3月15日—)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
朝鮮在1972年12月通過《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設立中央人民委員會為國家權利的最高領導機關,由國家主席領導。金日成成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第一任,亦是唯一一任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朝鮮於1998年9月5日,第五屆最高人民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所修改的憲法中規定金日成為“共和國永遠的主席”,最高人民會議修通過的相關內容如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朝鮮人民將在朝鮮勞動黨的領導下,擁戴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為共和國永遠的主席,維護、繼承並發展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業績,把主體革命事業進行到底。”職權
1972年憲法
國家的領袖,代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主權。
作為中央人民委員會(國家主權的最高指導機關)的首長,直接指導該委員會。
對最高人民會議承擔政治上的責任,向最高人民會議提議選出或罷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員會委員長,中央人民委員會委員,政務院總理,國防委員會副委員長。
政務院會議的召集和領導。
成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最高司令官,國防委員會委員長,指揮和統率國家的一切的武力。
公布最高人民會議法令丶中央人民委員會政令丶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決定,發布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命令。
使用特赦權。
批准或廢棄條約。
接受來自外國的外交使節的國書和傳喚書。
1992年憲法
國家的領袖,代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作為中央人民委員會的首長,領導該委員會。
對最高人民會議承擔政治上的責任,向最高人民會議提議選出或罷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副主席,政務院總理。
政務院會議的召集和領導。
公布最高人民會議法令丶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決定丶中央人民委員會政令及決定,發布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命令。
使用特赦權。
公布批准或廢棄條約的。
任命或召回駐外國的外交代表。
接受來自外國的外交使節的國書和傳喚書。
歷任主席
國家主席
金日成(1972年12月28日—1994年7月8日)
共和國永遠的主席
金日成(1998年9月5日開始)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主席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越南)於第一屆國會至第六屆國會設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主席。第七屆國會至第八屆國會不設國家主席職務,由國務委員會主席代表國家集體主席。第九屆國會起恢復以前做法,繼續設立國家主席職務。
職權
公布憲法和法律。領導軍隊,擔任國防與安全委員會主席(越共另設中央軍事黨委,中央總書記兼任軍委書記)。
國家副主席,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長官,向國會提議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的任命和罷免的建議。向國會提交國防安全保障委員會的委員名單。
根據國會或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進行副總理,除了部長及政府以外的成員的任命和罷免。
根據國會或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宣言戰爭事態。
根據國會或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發布總動員令也如部分動員令,宣言全國也如特定地區的緊急事態。
任命或罷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副院長。
高級將校,授予外交官,其他的官吏的職位和階級,授予勳章,紀念章,國家的榮譽及通知獎。
進行駐外全權大使的任命和召回,接受外國的大使。代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在與他國的最高領導人的間進行國際條約的談判及締結。國家主席簽訂的國際條約經過國會的批准生效。
授予或解除和剝奪越南國籍。
根據國會或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宣告大赦。
給予特赦。
向國會提交法律方案。
為了職務執行和許可權使用頒布命令及決定。
有出席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會議的資格。還有,應對需要,出席政府的會議。
歷任主席
越南民主共和國主席
胡志明(1946年3月2日-1969年9月2日)
孫德勝(1969年9月3日-1976年4月25日)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主席
孫德勝(1976年4月25日-1980年3月30日)
阮友壽(代理)(1980年3月30日-1981年7月4日)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國務委員會主席
長征(1981年7月4日-1987年6月18日)
武志公(1987年6月18日-1992年9月22日)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主席
黎德英(1992年9月22日-1997年9月24日)
陳德良(1997年9月24日-2006年6月27日)
阮明哲(2006年6月27日-2011年7月25日)
張晉創(2011年7月25日-現任)
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主席
職權
公布憲法及法律。頒布國家主席令及國家主席公布。
向國會提議總理的選任或免職。
根據國會的決議,進行總理及部長的任命和罷免或調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建議,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任命和罷免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進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任命和罷免的。
根據總理的建議,各縣的縣長及任命和罷免各市的市長。
擔任人民軍的首長(革命黨設中央國防和治安委員會,中央總書記擔任主席)。
根據總理的建議,軍隊及治安部隊的長久的升格或決定降格。
有需要時擔任政府會議的主席。
授予國家黃金勳章,功績勳章,決定勝利勳章及國家最高名譽稱號。
給予大赦。
發布總動員令也如部分動員令,宣言全國也如一部地區的緊急狀態。
公布或廢棄外國條約,批准協定。
任命大使,召回大使,接受外國的大使。
歷任主席
蘇發努馮親王(1975年12月3日-1991年8月15日)
富米·馮維希(代理)(1986年10月31日-1991年8月15日)
凱山·豐威漢(1991年8月15日-1992年11月21日)
諾哈·馮沙萬(1992年11月25日-1998年2月24日)
坎代·西潘敦(1998年2月24日-2006年6月8日)
朱馬利·賽雅貢(2006年6月8日-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