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

名詞解釋

人民政府是我國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通稱,是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後,在解放區設立了各級人民政府。1954年(甲午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改稱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1958年7月我國開始進入人民公社時期,農村人民公社一直實行“政社合一”的制度,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共八中十次全會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定:“公社管理委員會,在行政上,就是鄉人民委員會(即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委員會(即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委員會派出機關的領導。在管理生產建設、財政、糧食、貿易、民政、文教衛生、治安、民兵和調解民事糾紛等項工作方面,行使鄉人民委員會的職權。公社的社長,就是鄉長。 “文化大革命”期間,1967年1月上海市人民委員會被奪取權力,2月5日成立上海人民公社,後根據毛澤東主席的提議改稱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從此以後,被革命委員會所替代。第五次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於1979年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重新設立了鄉、民族鄉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以及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國務院統一領導,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各項行政事務。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所通過的決議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方面要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另一方面也要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必須服從國務院的統一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