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機關

領事機關

領事機關是指一國依據協定派遣到他國一定地區執行護僑、通商、航務等領事職務的機關。設在駐在國首都的領館則可以同接受國的有關中央機關辦理交涉。領事職務包括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利益等。

領事機關

正文

一國依據協定派遣到他國一定地區執行護僑、通商、航務等領事職務的機關。領事機關分為使館內的領事部與專設的領事館。前者是派遣國在其派往接受國的使館內設立的領事機關,後者是派遣國在接受國的特定地點設立的領事機關。絕大多數國家都在外國設立專門的領事館辦理領事事務。在派遣國無專設領事館的情況下,使館領事部負責在接受國全國範圍內的領事事務。如果派遣國在接受國設有領事館,使館領事部則只負責未包括在各領事轄區內的地區的領事事務。
依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見領事關係公約)規定,領館依次分為四級:①總領事館;②領事館;③副領事館;④領事代理處。但在實踐中,並非每個國家都實行四級領事制。中國實行的是總領事館、領事館和副領事館三級制。設定哪一級的領事館、設定的地點及其轄區由派遣國與接受國協商決定。每個領館有一個執行領事職務的區域,稱為領事轄區。總領事館領導總領事轄區內的領事館、副領事館和領事代理處。它有時管轄一個大而重要的領事區域,有時管轄幾個領事區域。在幅員遼闊的國家中,有時在重要城市、港口和行政中心設定總領事館。領館的數目和領事轄區的大小都是按照協定來確定,並在領事任命書和領事證書上註明。一般情況下,領事轄區是與駐在國的行政區域相一致的,但接受國可以由於安全的原因拒絕將其某一部分領土劃入領事轄區內。領館受本國駐在接受國的外交代表領導,在執行領事職務時,可直接與接受國的當地有關機關進行聯繫,設在駐在國首都的領館則可以同接受國的有關中央機關辦理交涉。領事職務包括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利益等(見領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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