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書簡介
作者:(法國)查理·路易·孟德斯鳩(1689-1755年)類型: 法學論著
成書時間:17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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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是法國啟蒙思想家、法學家。他出生於法國波爾多市附近的拉勃烈德城堡一個達官顯貴之家。伯父是波爾多議會的會長。他自幼受過良好教育。1700年在巴黎附近的奧拉托里會學院讀書,1708年回到波爾多學習法律,兩年後他獲法學學士學位,出任律師。1714年擔任波爾多郡議會議員。1716年世襲男爵稱號,並繼承其伯父的波爾多法院院長(議會議長)的職務。在任職期間,他常常來往巴黎和波爾多之間,目睹了“太陽王”路易十四統治下的弊端。他不滿法國專制制度,將自己目睹的種種社會現象寫進小說中,於1721年化名“波爾·馬多”發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這部書通過兩個波斯人漫遊法國的故事,揭露和抨擊了封建社會的罪惡,用諷刺的筆調,勾畫出法國上流社會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臉,如荒淫無恥的教士、誇誇其談的沙龍紳士、傲慢無知的名門權貴、在政治舞台上穿針引線的蕩婦等。這本書以清新明快的散文風格,受到了普遍歡迎,同時也影響了法國文風。1726年,他出賣了世襲的波爾多法院院長職務,遷居巴黎,專心於寫作和研究。他漫遊了歐洲許多國家,對歐洲各國的政治法律、國家制度、民情風俗深入了解和考察。特別是在1729年到英國呆了兩年多,考察了英國的政治制度,認真學習了早期啟蒙思想家的著作,還當選為英國皇家學會會員。1731年回到法國後,潛心著述。1734年發表《羅馬盛衰原因論》,利用古羅馬的歷史資料來闡明自己的政治主張。轟動了整個歐洲。1748年,他最重要的著作《論法的精神》發表。這部書受到極大的歡迎,兩年中就印行了22版。
1775年他在旅途中染病,不久在巴黎逝世。
孟德斯鳩博學多才,對法學、史學、哲學和自然科學都有很深的造詣,曾經撰寫過許多有關論文,其中最著名的是《論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鳩20年辛勤探索的成果。
推薦閱讀版本: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出版。
內容精要
作品主要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說明一般法的規定和法、法律的原則與政治體制的關係,以及各種政體的演變。第二部分,著重說明一些法律原則同政治因素、地理、氣候、民族風習、貿易等的關係。第三部分,說明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各種法律精神原則的起源和變化。孟德斯鳩將法分為事物的法(從事物性質中產生出的必然關係)、自然法(文明社會產生以前人類所接受的自然規律)和人為法(人類社會出現後出於實際需要而出現的原則)。
基於這三種法,他分析了各種政體下法律的執行情況。君主政體是一個人依照確定的法律執政的政體;共和政體是全體人民擁有最高權力的政體;專制政體是完全按照一己意志和反覆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的政體。不同的政體對教育、法律、道德都有重大的關係。立法應該與政體的原則相適應。在君主政體裡,法律應當維護君主國的財產繼承權、貿易權、稅務權等;在共和政體裡,法律首先要保障的是人的平等;在專制政體裡,其原則是恐怖,對人民而言,是沒有法律的。孟德斯鳩推崇的是共和政體。
接下來,他提出了自己最重要的思想: “三權分立”的學說,即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分別由議會、君主、法院三家掌管,各自獨立,相互牽制,彼此平衡,以維繫國家的統一。政治的自由不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在一個有法律的國家裡,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願意而且應該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強迫去做他不願意做的事情。為了防止濫用權力和保證人民的自由,就必須以權力來約束權力。當行政權和立法權集中在一個人或者同一個機構手中時,自由就不存在了。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如果司法權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就有壓迫的權力,他們就會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實行專斷。如果同一個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那么一切便都完了。因此三種權力必須分開,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屬於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三者相互制約、權力均衡。他認為決定法的精神和法的內容是每個國家至關重要的, 而保證法治的手段是“三權分立”。“三權分立說”對於18世紀末的美國和法國的憲法制定工作產生重大的影響,成了資產階級政治制度和立法思想的基本原則。
美國立國後把他的“三權分立”思想寫進了憲法;法國的《人權宣言》也明顯地體現了他的思想。孟德斯鳩的思想遺產很豐富,但影響最大的恐怕就是這個三權分立說。
專家點評
孟德斯鳩反對神學,提倡科學,但又不是一個無神論者和唯物主義者,他是一名自然神論者。他最重要的貢獻是對資產階級的國家和法的學說做出了卓越貢獻,他在洛克分權思想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學說;他特彆強調法的功能,他認為法律是理性的體現,法又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兩類,自然法是人類社會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規律,那時候人類處於平等狀態;人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鳩提倡資產階級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時又強調自由的實現要受法律的制約,政治自由並不是願意做什麼就做什麼。他說“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如果說盧梭從人本位角度定義了“自由”,那么孟德斯鳩就從政治角度解釋了“自由”,他的思想就集中體現在《社會契約論》這本書中。
這本書是法學發展史上為數不多的鴻篇巨製。它以法律為中心,又遍涉經濟、政治、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內容極為豐富。特別是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成為一部獨具風格的資產階級法學百科全書。
探尋和闡釋法律的精神,是本書的中心內容,也是它對法理學的最主要的貢獻。孟德斯鳩主張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繫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他認為法律與國家政體、自由、氣候、土壤、民族精神、風俗習慣、貿易、貨幣、人口、宗教都有關係,法律與法律、與它們的淵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各種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把這些關係綜合起來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
法律與自然地理環境的關係。這是《論法的精神》在法理學上獨樹一幟的一個主要標誌。孟德斯鳩非常強調自然地理環境對社會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認為這種作用具有決定性。他認為,在擁有廣闊平原的亞洲不能不實行專制,“因為如果奴役的統治不是極端嚴酷的話,便要迅速形成一種割據的局面,這和地理的性質是不能相容的”。“在歐洲,天然的區域劃分形成了許多大小不等的國家。在這些國家裡,法治和保國不是格格不相入的。”炎熱的氣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們懦弱而不能維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貧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氣候能磨鍊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堅強而一心捍衛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首先要考慮這些因素。
《論法的精神》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經典著作,它不僅為法國和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提供了理論武器,而且也為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則,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後來分別載入法國《人權宣言》和美國《獨立宣言》。它出版後當時被譯成多種文字在歐美風靡一時,不到兩年即印行22版。20世紀初期它又被譯成中文,在中國資產階級舊民主革命中發揮了啟蒙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