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
法定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一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行使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定義
權力
國家權力對內具有強制性,對外具有主權性,不允許外來干涉。通常以憲法、法律等加以頒布,由政權機關保證其實現。
國家權力是一種特殊的政治權力,是通過國家政權發生的政治權力關係。其權力的形成來自於國家各機構,因此也可以叫做治權或政府權力。其所表現的最高統治形式是國家主權,它是國家權力的“最終權力”,是一切國家權力的源泉。政府權力來自於國家主權通過法律的的合法授予。
現代政府權力按照職能不同,一般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這是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
作用
是所有社會領域中最具權威性、強制性的一種權利,通常把它視為一種強制力,一種暴力,是指 統治階級運用國家機器來實現其意志、鞏固政權、管理公共事務的支配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