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上下)》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與政體的關係第十二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與氣候類型的關係第十八章 法蘭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論和君主國的建立第三十一章

論法的精神(上下) 特色及評論

孟德斯鳩是法國十八世紀傑出的政治哲學家,啟蒙思想家,也是資產階級理論的創始人和奠基者,其著作《論法的精神》不僅是西方自亞里士多德以來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哲學著作,而且也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古典名著,對近代資產階級政治學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一、在這部著作中,它所闡釋的理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治理論
1.關於政體分類的學說
《論法的精神》把政體分為共和、君主、專制三種。他認為共和政體是良好的整體,他對這一良好的政體極力褒揚,對專制政體和教會則作了無情的抨擊。法國的暴政和教會的聯盟是他攻擊的對象。他認為當時所存在的腐爛不堪的封建主義和苛政暴政必須消滅,而民主和自由則是他的理論所追求的現實目標。
孟德斯鳩又提出各種政體的原則或動力,他說共和政體的原則是品德,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譽,專制政體的原則是恐懼。儘管他的說法有顯著的缺點,但是我們不能否認,他的論說中確實具有許多精闢的、富有啟發性的論斷,同時他還對專制政體和封建性罪惡進行了猛烈的攻擊,這對埋葬當時的封建主義和專制暴政,都是極有價值的。
2.分權說和君主立憲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里,頌揚英國的君主立憲,認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權,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英國政制是否如此,是另外的一個問題,重要的是這一理論對資產階級革命成功政制進行了讚揚,而這實際上就是對法國封建專制政體的批評,所以君主立憲的主張在當時是具有進步的意義的。
同時,孟德斯鳩的分權說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論,而是對時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綱領。它在實質上是“階級分權”,是新興資產階級要參與政權的具體要求,要求法國象英國那樣在貴族階級和資產階級之間取得妥協,即由法國的資產階級取得立法權和財政控制權,而把行政權留給貴族階級。這個政治綱領顯然是“妥協”的,但是即使如此,如果不經過激劇的政治鬥爭也是不可能實現的,所以這種主張在當時是具有革命性和進步性的。
3.“地理”說
這也是《論法的精神》里著名的理論之一。它認為地理環境,尤其是氣候、土壤等,和人民的性格、感情有關係,法律應考慮這些因素。眾所周知,地理環境並不是社會和政制的決定因素。孟德斯鳩也諳知這一點,《羅馬盛衰原因論》和《論法的精神》的基本精神和所舉事例就是明證;他認為法的“精神”除地理因素而外,還有教育、風俗習慣……等許多因素。他所謂的地理因素並不是絕對化的。
(二)、法律理論
《論法的精神》提出了許多關於法律的理論,例如反對酷刑,主張量刑必須比例正確,刑罰必須有教育意義,輿論可作為反對犯罪的工具,應刑罰行為,不刑罰思想、語言,攻擊教會的所謂褻瀆神聖罪和無理的刑罰,還有一系列關於審判、立證、拷問等等的論說。所有這許多理論是對當時封建殘暴的刑法的批評,是對當時即將滅亡的封建統治階級加緊對資產階級及平民進行法律上的壓迫和殘酷的鎮壓提出的抗議,是為新興資產階級關於人身、財產的安全和言論出版自由等要求提出的法律論據-這些要求是資產階級取得勝利的必要條件。
(三)、經濟理論
《論法的精神》里有不少經濟理論。1、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是主張私有財產是人類的自然權利。這種主張是針對教會和封建統治階級對私人財產的侵奪而發的。同時它十足表明孟德斯鳩是資產階級的代言人。2、他主張興辦工業和商業,反對橫徵暴斂;因為這可以致富、發展文化、促進國際諒解和世界和平。對當時封建領主和教會手中集中了大批地產,他主張小土地耕作。3、他認為勞動是財富的源泉。這是代表新興資產階級的進取精神,反對封建寄生主義的進步理論。4、他竭力反對奴隸制。他用公民權利、自然權利、經濟理由等等作為反對它的根據。這是因為當時封建殖民主義的擴張大大地發展了奴隸制。
總上所述,孟德斯鳩的學說廣泛地牽涉到人類社會的各種基本問題,關係到人類社會的根本利益。他的學說有破的一面,有立的一面。破的是教會、封建、暴政;立的是資本主義。從他的時代來說,他的這些主張為人類社會的發展指出了進步的道路。
二、三權分立學說及其意義
作為一名法科的學生,我對這本書比較感興趣的是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理論。在此簡就此理論作一詳述。
三權分立原則作為一種學說,最先由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專制獨裁統治下,皇帝或國王的權力至高無上,總攬立法、行政、司法大權。17世紀,英國發生資產階級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權利法案》,1701年6月簽署了《王位繼承條例》。這兩個法案確立了英國以三權分立為原則的君主立憲政體。洛克在已經存在的政治現實基礎上,提出了立法權和執行權(行政權)的分立,並指出,立法權高於行政權,他講的立法權和執行權分別指國會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謂的分權,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貴族的國王特權,把立法權、司法權一項項奪過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他的分權理論在政治上具有顯著的進步意義。
孟德斯鳩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權學說,主張必須建立三權分立的政體,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成國家。他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 .他還根據英國的政治制度說明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關係,指明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可通過相互的反對權相互鉗制,立法機關的兩部分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而行政權亦受立法權的約束,彼此協調前進。
孟氏的分權理論與洛克的分權理論相比有重大的發展,孟氏的三權劃分比洛克更明確,且比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僅說明分權,而且進一步說明了權力行使過程中發生矛盾衝突時如何解決,不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資產階級革命的作用,而且對未來國家如何防止權力濫用,如何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提供了參考模式

論法的精神(上下) 內容簡介

該書是18世紀上半葉傑出的啟蒙思想家,近代資產階級政治與法理學思想體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歷史學派的創始人之一孟德斯鳩(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最主要著作。被稱為"是亞里士多德以後第一本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是到他的時代為止的最進步的政治理論書"。該書所倡導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權力分立是對神學和封建專制的有力抨擊,成為此後資產階級大革命的政治綱領。特別是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權與制衡理論,對近代以來的資產階級政治實踐和政治思想產生了直接而深遠的影響。經過法、美資產階級革命的實踐,已經成為資產階級國家構建民主制度和政權體制的組織原則。孟氏所集中討論的不是具體的法律規範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類理性的必然性和規律性。所以,孟氏把法律置於決定地位,認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而專制則是對人性的蔑視和對自由的踐踏。他進而深入探討了自由賴以存在的體制條件,並藉此找到恢復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權分立,以權力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主張憲法統率下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與憲法結合起來,奠定了憲政理論的基本框架,這也是孟氏對政治理論最傑出的貢獻。他的貢獻還體現在所運用的歷史主義和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上。孟氏的全部理論都建立在對歷史事實和世界各國古今政治、社會與法律制度實踐分析基礎之上,從社會──歷史──文化以及人們生存環境中的各個因素相互聯繫與影響的動態關係中把握一國政制與法律發展變化的規律。這是對傳統政治學、法學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會理論"前科學"時期,使政治學和法學的研究向科學前進了一大步。全書中譯本共分上下兩冊,六卷,三十一章。主要內容可概括為:①法律的定義、法律和政體的關係,政體的種類和它們各自的原則(1至10章)。②政治自由和分權學說,英國範例(11至13章)。③地理與政治關係的學說及各種推論(14至19章)。④工業、商業人口、宗教等問題(20至25章)。⑤羅馬和法國法律的變革、關於封建法律學說(27至28章,30至31章)。⑥一般性結論(26和29章)。

論法的精神(上下) 本書前言

孟德斯鳩作為法國18世紀資產階級傑出的思想家之一,成為當時進步的資產階級向腐朽的封建主義英勇進攻的堅強鬥士。《論法的精神》於1748年出版,這部影響人類社會發展進程的學術名著內容豐富,體系完整,論點嚴密。一經問世便震撼了世界。這部著作凝結著孟德斯鳩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表作,這部著作不僅使他蜚聲世界,而且作為人類進步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載入史冊,成為人類寶貴的文化遺產之一。 《論法的精神》出版後不到兩年就印行了22 版,多種外文譯本也相繼問世,成為風行世界的經典之作。由於書中鮮明的立意、尖利的筆鋒,辛辣的譏諷深刻地觸動.了統治階級的利益,從而引起了反動統治階級的敵意,教會和耶穌會對他恨之入骨,巴黎大學還將它列為禁書。為此,孟德斯鳩在1750年匿名發表了名為《對(論法前精神)的辯護》一書。對反對統治階級的惡意中傷予以回擊。 《論法的精神》中的理論和思想對世界資產階級革命運動產生過極其深遠的影響。尤其是其中提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分立,相互制衡,保障公民自由這一膾炙人口的理論為歷代資產階級所噴噴稱道。首先運用孟德斯鳩的理論建立資產階級國家的是美國。美國獨立戰爭時期的領袖們都對《論法的精神》爛熟於心,而且將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訂入憲法。19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發布的《挖權宣言》中也宣布沒有三權分立就沒有憲法。 19世紀末,中國資產階級改良派開始接觸18世紀西方資產階級啟蒙主義思想。中日甲午戰爭之後,以康有為為首的資產階級維新派倡言變法,在他的《戊戌奏稿》中便明確提出了孟德斯鳩的君主立憲思想。雖然戊戌變法歸於失敗,然而中國腐朽沒落的封建王朝終於還是被孫中山為首的新興資產階級發動的辛亥革命所推翻。孟德斯鳩的資產階級憲法論以及法制觀念也曾深刻地影響過民國時期的憲法和法制。只需稍稍留意一番當時的憲法、民法、刑法的內容,就水難發現許多好容都源於《論法的精神》的重要思想孟德斯鳩(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1689一1755),法國資產階級後索思想家、法學家。歷任波爾多省法院法官、院長和法蘭西學院院士。他生於貴族家庭,幼年學習過古希臘語和拉丁語,後來專攻法律。1716年孟德斯鳩繼承伯父的子爵爵位和法院院長職務。在工作機他認識到封建法律是為王權服務的,開始懷疑法律能否做到真正公允。1728年他辭去法院院長職務人此他潛心讀書,涉獵各類學科,獲得了廣博的學識。他到歐洲各國旅行,深入研究英國的憲法和議會制度,為《論法的精神》收集資料,耗時20年。經過精心的醞釀和準備,於1748年完成並發表了《論法的精神》這一社會學巨著。 孟德斯鳩所處的時代是17世紀末和18世紀前葉,此時正值法國封建主義和君主專制從發展高峰急劇走向設落的時期,統治階級以極其殘忍的手段壓迫廣大人民,宮廷和貴族極盡奢侈,民眾卻在饑寒中掙扎,長期的戰亂、苛政使農民起義此起彼伏,政治、經濟危機愈演愈烈。工業革命在法國逐漸興起,工業資產階級的利益與專制主義的,衝突日益尖銳,資產階級革命的時機進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領域的革命也為孟德斯鳩的理論形成做好了較為充分的思想準備。英國培根的實驗主義,法國笛卡兒的理性主義對他產生著深刻的影響。一大批進步的史學家、科學家、哲學家、作家和進步人士為新興的資產階級奔走呼號,他們激烈地抨擊封建主義腐朽的社會秩序。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也被廣泛接受。這都為《論法的精神》的誕生打下了堅實的社會基礎。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的理論貢獻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他擯棄了以前的資產階級思想家在社會觀念上的一成不變的、形上學的方法論。他以更為鑑,以世界古今各國社會政治制度為依據,他認為人類社會是一個演變的過程。雖然他並沒有發現社會發展的規律,卻也將進步的社會理論向前推進了一大步。2. 理性論是孟德斯鳩政治法律哲學中最基本的理論。這一理論在當時神學一統天下的時代中,猶如一枚重磅炸彈震撼了封建主義和專制暴政的營壘――黑暗的教會統治。他不但將科學與神學加以區分,而且將上帝和人截然分開。因此在他的具有遼闊視野的、包羅萬象的、建立在人類自然知識基礎之上的國家和法的理論領域裡,完全沒有上帝和神學的立足之地。由此所得出的結論是:他的理論以其鮮明的戰鬥性向歐洲愚昧的神學主義發起了猛烈地進攻,具有偉大的歷史使命感。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的著名政治理論有以下三個方面:l.關於政治分類偽學說,他將政治體制劃分為共和、君主。專制三種。他認為這三種政體的原則分別是品德、榮譽和恐懼。儘管這一結論並不完備,但是他的許多精闢的、富有啟發意義的論斷以及運用絕妙筆法鞭答專制政體和封建主義罪惡,他的無畏和機敏無疑起到了使人振聾發聵、警醒社會和民眾的積極作用。2.分權說和君主立憲,孟德斯鳩崇尚英國的君主立憲一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權理論人認為三權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他的分權說並非空洞的政治理論一而是順應時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實際意義的。政治綱領,其實質在於“階級分權”,在當時適應了新興資產階級參與政權的需要。3.“地理”說,這個著名的理論認為地理環境,尤其是氣候、土壤等因素與人民的性格、感情發生直接的關係,法律應考慮這些因素。 《論法的精神》提出了許多關於法律的理論,諸如:反對酷刑、主張量刑適度,刑罰應富有教化意義,輿論威懾可以作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一,只懲罰行為,不懲罰思想、語言。他還抨擊了所謂攻擊教會的褻瀆神聖罪以及其他的無理的刑再。另外,他還提出了一系列關於審判、立證、拷問等諸方面的論說。關於國際法孟德斯鳩也有許多新穎的真知灼見。關於經濟理論,他最重要的論斷是私有財產是人類的自然權利。在當時這一主張主要是針對教會和封建統治階級對私人財產的侵占行為而做出的。他還主張興辦工業和商業,反對橫徵暴斂。他認為勞動是財富的源泉。他竭力反對奴隸制。總之,孟德斯鳩的學說涉及人類社會的各種基本問題,其宗旨在於反教會、反封建、反暴政;大張旗鼓地倡導資本主義。但是,孟德斯鳩的學說也有其局限性,他與當對的其他資產階級進步思想家一樣,在社會理論上仍然是一個唯心論者。他受其貴族階級意識的限制,只能作為資產階級的代言人,絕非廣大人民利益的代表。

論法的精神(上下) 本書目錄

第一卷 導讀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二章 直接源於政體性質的法律
 第三章 三種政體的原則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應該與政體的原則相適應
 第五章 立法應與政體的原則相適應
 第六章 各種政體原則所產生的結果與民法、刑法的繁簡,判決的形式,處罰的方式等之間的關係
 第七章 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係
 第八章 三種政體原則的腐化
第二卷 導讀
 第九章 法律與防禦力量的關係
 第十章 法律與進攻力量的關係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與政體的關係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以及政治自由和公民的關係
 第十三章 徵稅、國庫收入與自由的關係
第三卷 導讀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氣候類型的關係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隸製法律和氣候類型的關係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隸制的法律與氣候類型的關係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與氣候類型的關係
 第十八章 土壤性質與法律的關係
 第十九章 法律與民族精神和風俗習慣
第四卷 導讀
 第二十章 從商貿的本質與特性來論證法律與貿易的關係
 第二十一章 從世界貿易的變革論證法律與貿易的關係
 第二十二章 法律與使用貨幣的關係
 第二十三章 法律與人口的關係
第五卷 導讀
 第二十四章 從宗教活動和宗教本身認識各國所建立的宗教與法律的關係
 第二十五章 法律與各國宗教的建立和各國對外政策的關係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裁定的事物秩序的關係
第六卷 導讀
 第二十七章 古羅馬繼承法的起源與變革
 第二十八章 法蘭西民法的起源和變革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三十章 法蘭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論和君主國的建立
 第三十一章 法蘭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論與他們的君主國變革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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