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階級法學(1)西方資產階級法學。大致可以分為四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為資產階級革命和奪取政權時期,即從17、18世紀到19世紀初。這一時期的資產階級法學的代表是古典自然法學派。它在歷史上起過極大的進步作用,並在世界範圍內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從格老秀斯到法國的盧梭,這些資產階級法學家,曾提出過一系列法學理論,請如“法律理性論”、“天賦人權論”、“社會契約論”、“三權分立論”、“主權在民論”、“罪刑法定論”等等,不僅使法學在當時獲得了生機,而且成為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武器和建立政權的理論基礎。第二階段是整個19世紀,即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資產階級為了鞏固政權,與勞動人民的矛盾日益加深,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已經不能滿足資產階級的要求,於是歷史法學派便乘機而起,但由於其出發點與資產階級的要求極不一致,也很快被歷史淘汰。這一時期分析法學派的觀點,卻能適應資產階級的要求,他們強調對現行法律規範的研究,引起資產階級的重視。第三個階段是帝國主義時期的資產階級法學(這裡是指20世紀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其特點是派別眾多,其中社會法學派引人注目,法國法學家秋冀以社會連帶原則作為國家與法的基礎,美國法學家龐德強調法律的適用過程與社會效果。這些觀點曾被多數西方資產階級所採用。第四階段是二戰以後,這一時期資產階級法學的顯著變化是:沒有一個法學派別處於主導地位,各派既相互論爭,又相互滲透,並揚長避短,相互吸收,大有融合之勢,出現了所謂“統一法理學”。(2)第三世界民族主義國家的法學。這些國家大都採用資產階級共和國方案,並基本上接受西方資產階級的法學思想,但又有自己的特點:(1)大都是長期一黨執政,不熱衷“三權分立”;(2)對國家獨立,民族發展極為重視並列為人權的重要內容、(3)因地區不同,各民族主義國家的資產階級法學又不一致,如伊斯蘭國家將《古蘭經》當作最高的法律。而有的國家則對習慣法極為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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