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法國是啟蒙思想和人權宣言的故鄉。兩百多年來,人權宣言的精神、原則和規範已融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不但形成了法國憲政文化的鮮明特色,而且對西方近現代的歷史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從一定意義上可以說, 法國人權宣言是西方國家人權宣言的集中代表,法國人權宣言的歷史演變,反映了整個西方世界人權觀念演化的歷程,而1946年法國《新人權宣言》草案則是聯結近代與現代西方人權的中介和橋樑。因此,圍繞《新人權宣言》草案展開對法國歷史上不同時期人權宣言的比較研究,可以看到西方人權觀念歷史演變的清晰軌跡。歷史背景
提到人權宣言,人們想到的自然是法國1789年8月26日由制憲會議通過的《人和公民權利宣言》。因為它不僅是法國歷史上的第一部人權宣言,也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人權宣言,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意義。1789年人權宣言宣稱:“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這些權利,從而使基本人權原則成為宣言的核心內容。在此基礎上,人權宣言宣告了人民主權原則,指出:“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宣言確認了分權原則,宣稱:“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把權利保障和權力制約作為憲法的基本任務;人權宣言還宣告了立法權屬於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當法律程式、罪刑法定、無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為法治原則的確立作出了獨特貢獻。可以說,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鄭重宣告的基本人權、人民主權、分權和法治原則,充分體現了近代憲政的基本精神,奠定了近代憲法的基礎。雖然馬克思曾譽稱北美《獨立宣言》為世界上“第一個人權宣言”,但它僅確認了基本人權和人民主權兩項憲法原則,宣載的基本人權也遠不如人權宣言那樣廣泛、系統,而且其基本宗旨在於闡明北美獨立的正當合理性。因此,就歷史地位而論,人權宣言在憲法史上是無與倫比的。
1789年《人和公民權利宣言》並不是法國歷史上絕無僅有的一部人權宣言,在法國大革命發展的不同階段,還先後出現過為數不少的人權宣言或人權宣言草案。其中具有重要歷史意義和影響的主要包括:
1791年由瑪麗·古茲女士草擬的《婦女和女公民權利宣言》草案。這一草案在當時雖然未被制憲會議通過為正式的女權宣言,但它首次明確提出了占人類半數的婦女的權利要求,宣布“婦女生而自由,在權利上與男子是平等的”。體現雅各賓派激進主張的1793年《人和公民權利宣言》,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特點:一是表現出某種程度的人權的集體觀,把平等權列於人權之首,並宣布“社會的目標是共同幸福;二是從反抗壓迫出發明確承認人民有“起義權”;三是首次宣告了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受救助權和受教育權等。但是,這部書面上充滿激進的人權宣言未及付諸實施,並且與雅各賓派實際奉行的恐怖統治形成強烈反差,它表明“誰要求過大的獨立自由,誰就是在尋求過大的奴役。”在大革命的熱情與理想遭受挫折的條件下制定的1795年《人和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宣言》宣稱:“維護財產權是整個社會秩序的基礎。”它不僅取消了1789年宣言中的言論、著述、出版自由和1793年宣言確認的社會經濟權利,而且還將9條說教式的義務條款加進了人權宣言,標誌著大革命的終結。
上述大革命時期的人權宣言,從時代上看都屬於近代意義上的憲法性檔案。對此,我國學者已給予過一定的關注和研究。不過,大革命時期的人權宣言也不是法國歷史上人權宣言的全部,除此以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法國還制定了《新人權宣言》草案。1945年10月21日法國經全民投票產生了戰後第一屆制憲會議,著手起草憲法。憲法草案分為新人權宣言和憲法本文兩個部分,由制憲會議分別草擬通過,最後作為完整的憲法草案提交全民複決。不少憲法與政治史論著都敘述了1946年4月19日第一屆制憲會議通過的憲法草案。實際上這只是憲法本文草案部分。而對於另一部分,即由制憲會議在13天前的1946年4月6日通過的《新人權宣言》草案,人們幾乎未予注意和研究。1946年5月5日在對整個憲法草案進行全民公決射,有80%的選民參加了投票,投票人中53%的人投了反對票,只有47%的人投贊成票。這樣,連同《新人權宣言》草案在內的整個憲法草案就被全民投票否決了。
《新人權宣言》草案雖然未能被正式批准生效,但這並不構成忽視乃至否定其歷史意義的充分理由。首先,《新人權宣言》草案與憲法本文草案是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被提交全民公決的,投贊成票的人是《新人權宣言》草案的當然的支持者,而投反對票的人卻並不都是這一草案的反對者。由於憲法本文草案確定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議會制,一院制的國民議會成為主要的和最高的權力機關,“它所行使的權力幾乎不受任何限制”,而內閣和總統基本上處於無權地位。正是對這種單一議院至高無上的權力的恐懼,促使不少人投了反對票。其次,《新人權宣言》草案對1789年人權宣言的補充和擴展,不僅在1946年10月13日生效的法蘭西第四共和國憲法序言中被大部分保留下來,而且也得到1958年9月28日生效的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即法國現行憲法序言的再度肯定:“法國人民莊嚴宣告忠於1789年人權宣言所肯定的,以及為1946年憲法序言所確認並加以補充的各項人權。”可見,新人權宣言的歷史地位和影響是客觀存在,是不可忽視的。
內容
法國國民議會,1789年8月26日
起草:穆尼埃
不滿路易十六召開的三級會議的人們憤而組成國民議會,並提出制定憲法的要求,路易十六卻強令解散議會,並且調集大批軍隊集結巴黎附近。民眾們推翻了國王,並且開始以新的理想來設計國家的方向。代表認為,無視、遺忘或蔑視人權是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所以決定把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和神聖的人權闡明於莊嚴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經常呈現在社會各個成員之前,使他們不斷地想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立法權的決議和行政權的決定能隨時和整個政治機構的目標兩相比較,從而能更加受到他們的尊重;以便公民們今後以簡單而無可爭辯的原則為根據的那些要求能確保憲法與全體幸福之維護。
因此,國民議會在上帝面前並在他的庇護之下確認了十七條權利,它莊嚴宣布:
第一條 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顯出社會上的差別。
第二條 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第三條 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定之。
第五條 法津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現。全國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預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
第七條 除非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動議、發布、執行或令人執行專斷命令者應受處罰;但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被扣押的公民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則構成犯罪。
第八條 法律只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
第九條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使認為必須予以逮捕,但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種殘酷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第十條 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條 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
第十二條 人權的保障需要有武裝的力量;因此,這種力量是為了全體的利益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 為了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賦稅就成為必不可少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攤。
第十四條 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注意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徵收方式和時期。
第十五條 社會有權要求機關公務人員報告其工作。
第十六條 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第十七條 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
兩部人權宣言之比較
1946年法國《新人權宣言》草案,是法國歷史上到目前為止的最後一部完整的人權宣言。它繼承和擴展了1789年法國第一部人權宣言及大革命時期其他人權宣言的原則和精神,不僅與當代法國憲法具有歷史聯繫,而且對《世界人權宣言》也產生了影響,是當代西方的一部重要的人權文獻。在法國歷史上,無論是作為頭一部人權宣言的1789年《人權宣言》,還是作為末一部人權宣言的1946年《新人權宣言》草案,都是以私有財產權和商品經濟為基礎,以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為後盾,以法國歷史文化傳統為依託的,它們之間具有實質的共同性和歷史的傳承性。這是對二者進行分析比較的前提。
第一,第一個人權宣言是大革命精神的集中體現。最後一個人權宣言是對歷史經驗教訓的總結。1789年人權宣言不僅體現了對人的價值的理性思考,而且反映了反封建的戰鬥激情,通過理性與激情的相互結合、互為補充,極大地推動了法國大革命的發展。該宣言在序文中一針見血地指出:“不知人權、忽視人權或輕蔑人權是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第二條把反抗壓迫宣布為“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既然人權無保障是封建制度的根本弊端,爭取人權、保障人權就成為大革命的根本目的。如果說一切革命的根本問題都是國家政權問題,那么自近代以來以革命行動奪取政權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和實現基本人權。1789年人權宣言確切表達了大革命的宗旨,宣布“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無論宣告主權在民,以分權制制約政府權力,還是以法治等取代人治,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保障人權,人權宣言就成為大革命的激情與理性的旗幟。人權要求的進一步高漲推動了革命進程,產生了更加激進的1793年人權宣言;人權要求不斷遭受挫折,義務受到經常的強調,表明大革命的熱情減退,1795年《人和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宣言》的出現,終於為大革命和大革命時期的人權宣言同時劃上了句號。
1946年草擬《新人權宣言》草案之際,封建制度與專制傳統已經得到徹底改造,反封建的任務早已完成。因而與頭一部人權宣言相比,新的宣言草案失去了戰鬥激情,更加注重對西方一百多年來人權理論與實踐經驗教訓的理性反思,表明資產階級在政治上走向成熟。對大革命的反思最早始於托克維爾,在十九世紀中葉,他就曾以敏銳的洞察力指出了法國大革命的非理性激情帶來的負效應,“制定1875年憲法的那一代人深為托克維爾……的著作所浸透。”但是,由於人權宣言是大革命的精神和靈魂,對大革命的反思與西方實證主義思潮的泛起相呼應,使人權口號逐漸被拋棄,人權宣言在法國歷史上長期被淹沒無聞;十九世紀後半期和二十世紀前半期,西方人權理論與實踐不斷走向低沉與衰落,經受了兩次世界大戰的嚴峻考驗。平等、自由和基本人權是在血與火的洗禮中誕生的,任何時候,人類都可能因為忽視它們而重新付出慘重的代價。1946年法國的《新人權宣言》草案正是對西方人權艱難曲折的歷程的反思與總結。具有冷峻、務實和成熟的特點。它並不限於簡單地宣布幾條抽象的人權原則或訴諸道義的力量,而是更加注重為脆弱的人權尋求切實的保障條件。
第二,第一個人權宣言的精神是啟蒙學說,因而富有理想性;最後一個人權宣言的理論基礎是福利國家學說,因而更加注重實現人權的現實條件,具有實踐性。
1789年《人權宣言》制定頒布時,法國大革命的曙光初照而未取得最後勝利,封建專制的淫威遭受重創而君主制尚未退出歷史舞台承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制度與風尚尚未形成。頭一部人權宣言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英國自由憲政的原則,也受到來自美國《獨立宣言》的影響。但它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卻無疑是由法國啟蒙思想家們的自然權利學說鍛造的。正如托克維爾所說:“的確,美國革命對法國革命有很多影響,但是,當時在美國的作為對於法國革命的影響並不及當時法國的思想對法國革命的影響。”由於當時並沒有人權制度化保障的實踐,人權宣言的基點首先是爭取對基本人權的承認與尊重,並把國家變成捍衛基本人權的工具。所有這些,除了啟蒙思想家們的著作外,別無現成的答案。孟德斯鳩、伏爾泰、盧梭等人從自然法學說出發,認定人權天賦,不可轉讓,不可剝奪;人人生而平等,生命、自由和財產是人的自然權利;國家的目的就是維護人們的自然權利。1789年人權宣言是對理想中的人權的規範化,它宣稱:“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國家的目的就是保存“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這些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人權,並以人民主權、分權和法治基本原則來制約國家權力,從而奠定了近代憲法的思想基礎。
1946年《新人權宣言》草案是在頭一個人權宣言頒布157年後出台的,資產階級在一個半世紀裡積累了巨額財富,政治上趨於成熟,而且已有人權實踐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可資借鑑。最後一個人權宣言的指導思想是福利國家的學說,反映了西方已開發國家推行的一整套“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主義主張,比較注重保障與實現人權的現實條件和物質基礎。具體來說,《新人權宣言》草案繼承了1793年人權宣言確認的社會經濟權利,不僅規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權、工作權和獲得物質救濟權,而且增加丁公正報酬權、工會自由、企業民主、罷工權,以及國民健康、人身完整與尊嚴、體智德發展權,母嬰、孕婦和婦女受保護等新的內容。宣言草案還強調:“凡人不論性別、年齡、膚色、國籍、出身、宗教、思想,在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一律平等”。為了實現如此廣泛的社會經濟權利,宣言草案要求:“訴訟免費。不能因措施之缺乏致使阻礙訴訟權之行使”;“各級各種教育皆應免費。家境清寒之學生應受國家之物質幫助,俾完成其學業”;“因年老心身不健全或一般經濟情況而不能工作之工人,應獲得相當生活方法。”《新人權宣言》草案對公民社會經濟權利的廣泛而系統的確認,對實現基本人權的物質條件的高度重視,使它在當代西方人權文獻中獨具特色,有著重要的進步意義。據此可以說,它不僅是福利國家的人權宣言,也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法國共產黨和左翼力量的要求。但是,自本世紀60~70年代以來,福利國家方案造成的經濟效率低下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注意,人權保障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也突出出來。因此,對《新人權宣言》草案宣載的社會經濟權利以及對人權物質保障的倡導所具有的進步意義,不應估計過高,必須全面分析,片面肯定或否定都是不恰當的。
第三,1789年人權宣言以宣告全人類的基本人權為己任,具有明顯的普遍性特徵,1946年《新人權宣言》草案則更多地反映了法國人對公民權利的特殊要求,具有民族的特殊性。
在法國大革命前夕,政治權利與自由已被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體制剝奪殆盡,唯有學術自由尚存,“我們還能夠差不多毫無限制地進行哲學思辨,論述社會的起源,政府的本質和人類的原始權利。”啟蒙學者只能在遠離法國實際政治過程的地方構建抽象的、普遍的理想王國,因而他們的思想就具有了超民族、超國界的世界性特點,自然權利、天賦人權也就不僅僅是法國人的公民權,而是全人類應普遍享有的人權。1789,年人權宣言深受啟蒙學說的影響,體現了人權普遍性的精神和原則。宣言的草擬者們是“法國人民的代表們”,但他們並不以法國人的立場為限,而是站在上帝這個全人類唯一的“主宰面前並在他的庇護之下確認並宣布下述人與公民的權利。”人權宣言力圖為全人類確定一些普遍有效的人權,這一指導思想在其簡短的序文中已經表達得十分清楚明白。宣言的十七條正文的表述也採取了抽象、一般而普遍的形式,全文無一條提到“法國”或“法國人”,也沒有把任何人權與法國的特殊情況聯繫在一起。這就使它與美國的《獨立宣言》和英國的《權利法案》形成鮮明的對比,前者的世界性影響也遠遠超過後兩者。第一個人權宣言從普遍人權出發,把平等、自由、生命、財產和反抗壓迫宣布為全人類應當普遍享有的基本人權,具有世界性的貢獻。但另一方面,放眼世界的制憲會議代表們卻完全忽視了就在他們身邊、占法國人口半數的法國婦女的人權。這使第一個人權宣言從名稱到內容都名副其實地為“男權宣言”,顯現出莫大的時代局限性。
1946年《新人權宣言》草案在繼承第一個人權宣言關於人權普遍性的主張的同時,更注重宣告法國人的公民權利,這一指導思想在宣言序文第2自然段明確地顯示出來:“法蘭西共和國保證法蘭西聯邦內之男女公民,享有下列之權利及自由”。宣言草案正文確認的居留與遷徙自由、住宅不可侵犯、通訊秘密不受侵犯、正當程式條款,信仰、言論、寫作、印刷、出版自由,集會、遊行、結社自由,職業自由、訴訟權、請願權及前述社會經濟權利等等,都是與法國憲法和法律制度緊密關聯著的法國公民的權利。從普遍人權到人權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的轉變,是最後一個人權宣言的觀念上的一大進步。正如英國法學家米徹爾所指出的:“雖然‘普遍價值’對於任何社會的生存來說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對於任何特定社會的實際管理來說,都是不夠的。維護社會意味著維護某些其確切形式因不同社會而異的制度”。同樣,人類對人權的普遍要求也必須通過各民族國家各自不同的憲法和法律制度安排、通過公民權利保障制度來實現。同時,《新人權宣言》草案把1791年由《婦女與女公民權利宣言》草案率先提出的男女平權要求再一次擺到人們面前,明確宣布:“保證女子在各方面得享受與男子同等之權利,”並在多個條文中貫徹了這一精神。這說明人權的普遍性不等於廣泛性,人權實現途徑的特殊性也不同於狹隘性。《新人權宣言》草案在承認人權特殊哇的同時也擴展了人權的範圍。
第四,1789年人權宣言與1946年《新人權宣言》草案有著共同的經濟基礎、階級屬性和文化背景,因而具有歷史傳承性。首先,頭一個與末一個人權宣言都是以私有制為經濟基礎的,它們都把財產權作為首要人權。第一部人權宣言宣布:“財產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召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受剝奪”。最後一部人權宣言保障財產權的規定基本上是對頭一部宣言有關內容的翻版,它宣稱:“財產為一神聖而不可侵犯之權。法律應保障人民使用、享受及處理其財產之權利。此種權利非依法律不被剝奪,如因公用而損及私人財產時,應予以公正之賠償。”但兩個人權宣言所處時代的差異,使它們在財產權條款上也有明顯不同的特點。第一部人權宣言反映了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對財產權高度排他性的要求,規定除了合法的徵用以外,財產權不受任何其他限制。最後一部人權宣言表現了當代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體制對財產權既保障又制約的要求,強化了對財產權的限制。宣布:“財產權之行使不能違反社會公益或損及他人之自由、生存與財產。一切產業之經營成為公共事業性質或專賣性質,應收歸公有。”
其次,兩個人權宣言都是資產階級意志的體現,具有相同的階級屬性,但是,二者體現其階級屬性的形式卻有很大差別。第一部人權宣言產生於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前夕,因而特別注重個人權利,用個體人權對抗專制的國家權力。而最後一部人權宣言出現於資產階級牢固掌握了國家政權的當代,具有防範民眾以人權攻擊與危害政權的專門規定。它確認,“共和國在危難期中由會議決定”可以“暫告停止”公民的居留與遷徙自由、通訊秘密,言論、寫作、印刷、出版自由和集會、遊行自由。
其三,兩個人權宣言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啟蒙思想家們的自然權利學說的影響,它們都持有人權普遍性的觀念。頭一個人權宣言完全以普遍人權的姿態出現,最後一個人權宣言雖然更加強調對法國公民權利的保護,但它在第六條的規定中也表現出明顯的普遍人權觀。“凡因侵犯本宣言所保證之自由及權利而受虐待者,有隱避於法國境內之權。”這就容易造成以法國的人權文獻為標準評判他國人權狀況的可能。同時,兩個人權宣言雖然在一般人權的內容方面有很大差別,但它們都把平等、自由、生命、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宣布為基本人權。
意義
人權宣言是資產階級反封建鬥爭的綱領性檔案。又因為它宣傳平等與民主來反對封建主義與封建等級制度有一定進步意義。而它保護資產階級的財產而不是全法國人民利益,所以又有一定的局限性 。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明確規定出版自由的正式檔案,且正式寫入法典。它明確的提出了人權和公民權,闡明了資產階級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則,被譽為“新社會的出生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