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下)

續前第二十一節 續前第二十一節 續前第二十三節

內容介紹

《論法的精神(下)》是叢書中的一本。我館歷來重視移譯世界各國學術名著。從五十年代起,更致力於翻譯出版馬克思主義誕生以前的古典學術著作,同時適當介紹當代具有定評的各派代表作品。幸賴著譯界鼎力襄助,三十年來印行不下三百餘種。我們確信只有用人類創造的全部知識財富來豐富自己的頭腦,才能夠建成現代化的社會主義社會。這些書籍所蘊藏的思想財富和學術價值,為學人所熟知,毋需贅述。這些譯本過去以單行本印行,難見系統,彙編為叢書,才能相得益彰,蔚為大觀,既便於研讀查考,又利於文化積累。為此,我們從1981年至2000年先後分九輯印行了名著三百六十餘種。現繼續編印第十輯。到2004年底出版至四百種。今後在積累單本著作的基礎上仍將陸續以名著版印行。由於採用原紙型,譯文末能重新校訂,體例也不完全統一,凡是原來譯本可用的序跋,都一仍其舊,個別序跋予以訂正或刪除。

作品目錄

第四卷
第二十章 從貿易的本質和特點論法律對貿易的關係
向繆斯女詩神們祈禱
第一節 貿易
第二節 貿易的精神
第三節 人民的窮困
第四節 各種政體下的貿易
第五節 經營節儉性貿易的民族
第六節 航業發達的幾種後果
第七節 英因貿易的精神
第八節 有時候人們如何排斥節儉性的貿易
第九節 專有性的貿易
第十節 適宜於節儉性貿易的制度
第十一節 續前
第十二節 貿易的自由
第十三節 貿易自由的破壞
第十四節 有關沒收商品的貿易法規
第十五節 人身的拘禁
第十六節 一項良法
第十七節 羅得的法律
第十八節 商事裁判
第十九節 君主不宜經商
第二十節 續前
第二十一節 君主國貴族的貿易
第二十二節 一個奇特的見解
第二十三節 哪一種國家不宜貿易
第二十一章 從世界貿易的變革論法律與貿易的關係
第一節 幾點一般性的考慮
第二節 非洲的民族
第三節 南北方民族需要各異
第四節 古今貿易的主要差異
第五節 其他差異
第六節 古人的貿易
第七節 希臘人的貿易
第八節 亞歷山大及其征略
第九節 亞歷山大後希臘各君王的貿易
第十節 繞行非洲
第十一節 迦太基和馬賽
第十二節 德洛斯島和米特里遠特
第十三節 羅馬人的氣質和航海事業
第十四節 羅馬人的氣質和貿易
第十五節 羅馬人和野蠻人的貿易
第十六節 羅馬人和阿拉伯、印度的貿易
第十七節 西羅馬滅亡後的貿易
第十八節 一條特殊的規定
第十九節 東羅馬衰弱後的貿易
第二十節 貿易如何衝破歐洲的野蠻
第二十一節 兩個新世界的發現與歐洲的情況
第二十二節 西班牙從美洲吸取的財富
第二十三節 問題
第二十二章 法律與使用貨幣的關係
第一節 使用貨幣的理由
第二節 貨幣的性質
第三節 想像的貨幣
第四節 金銀的數量
第五節 續前
第六節 印度發現後為什麽利息減少了一半
第七節 在標記的財富的變化中,物價是如何確定的
第八節 續前
第九節 金和銀相對性的稀少
第十節 兌換率
第十一節 羅馬關於貨幣的措施
第十二節 羅馬人如何選擇時機對貨幣採取措施
第十三節 皇帝時代對貨幣採取的措施
第十四節 匯兌如何使專制國家感到苦惱
第十五節 義大利某些國家的慣例
第十六節 國家能夠從銀行家得到的援助
第十七節 公債
第十八節 公債的清償
第十九節 有息貸款
第二十節 海事上的重利盤剝
第二十一節 羅馬人的契約借貸和重利盤剝
第二十二節 續前
第二十三章 法律和人口的關係
第一節 人和動物的種類繁殖
第二節 婚姻
第三節 子女的身分
第四節 家庭
第五節 不同等級的合法妻子
第六節 不同政體下的私生子
第七節 父親對於婚姻的許可
第八節 續前
第九節 少女
第十節 什產決定婚姻
第十一節 政府的暴虐
第十二節 不同國家男女孩子的人數
第十三節 濱海港口
第十四節 土地生產所需人力的多寡
第十五節 人口與工藝的關係
第十六節 從立法者的角度看人口的繁殖問題
第十七節 希臘和它的人
第十八節 羅馬興起以前各地人民的情況
第十九節 世界人口的減退
第二十節 羅馬人需要制定繁殖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一節 羅馬人繁殖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二節 遺棄子女
第二十三節 羅馬毀滅後的世界情況
第二十四節 歐洲發生的變化和人口的關係
第二十五節 續前
第二十六節 結論
第二十七節 法國所制定的鼓勵繁殖人種的法律
第二十八節 人口減退的補救辦法
第二十九節 濟貧院
第五卷
第二十四章 從宗教慣例和宗教本身考察各國國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關係
第一節 一般的宗教
第二節 貝爾先生的謬論
第三節 寬和政體比較宜於基督教,專制政體比較宜於伊斯蘭數
第四節 從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的性格所產生的後果
第五節 天主教比較宜於君主國,耶穌新教比較宜於共和因
第六節 貝爾的另一謬論
第七節 宗教至善境域的法律
第八節 道德法規和宗教法規的協調
第九節 古猶太戒行派教徒
第十節 斯多噶派
第十一節 沉思默想
第十二節 苦行
第十三節 無法救贖的罪惡
第十四節 宗教怎樣影響法律
第十五節 法律怎洋糾正虛偽的宗教的謬誤
第十六節 宗教的法規怎樣消弭政制的弊害
第十七節 續前
第十八節 宗教的法律怎祥具有凡俗法律的效力
第十九節 一小國家的宗教對人類有利或有害,主要不在教義的真偽,而在適用的當否
第二十節 續前
第二十一節 輪迴?
第二十二節 如果宗教引起人們對無足輕重的事物的嫌忌是危險的
第二十三節 節日
第二十四節 宗教的地方性的戒律
第二十五節 一國的宗教輸入他中是不方便的
第二十六節 續前
第二十五章法律和各因宗教的建立及財外政策的芙系
第一節 對宗教的感清
第二節 信奉不同宗教的不同動機
第三節 廟宇
第四節 教僧
第五節 法律對僧侶團體的財富所應加上的限制
第六節 修道院
第七節 迷信上的奢侈
第八節 宗教的首長
第九節 宗教自由
第十節 續前
第十一節 宗教的變更
第十二節 刑法
第十三節 奉告西班牙、葡萄牙宗教法庭的法官們
第十四節 為什麼基督教那樣為日本所厭惡
第十五節 宗教的傳布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規定的事物秩序的失系
第一節 本章主旨
第二節 神為法和人為法
第三節 民法和自然法的牴觸
第四節 續前
第五節 什麼情況下可以依據民法的原則裁判而對自然法加以限制
第六節 繼承的順序應以政治法或民法的原則而不應以自然法的原則為依據
第七節 自然法的問題不應依宗教的箴規裁決
第八節 應依民法的原則規定的東西就不應依寺院法的原則規定
第九節 應依民法的原則規定的東西常常不能依宗教的原則加以規定
第十節 在什麼場合應該遵從民法所容許的,而遠背宗教的禁令
第十一節 人類的法庭不應以有關來世的法庭的箴規作準則
第十二節 續前
第十三節 關於婚姻,什麼時候應遵從宗教法規,什麼時候慶遵從民法
第十四節 關於親威間的婚姻,什麼時候應依自然法,什麼時候應依民法的規定
第十五節 以民法大根據的事情就不慶當用政治法加以規定
第十六節 應依政治法的準則處斷的事項就不應依民法的準則處斷
第十七節 續前
第十八節 必須研究外表似乎矛盾的法律是否屬於同一體系
第十九節 應依家法斷處的事項不應依民法斷處
第二十節 屬於國際法的事項不宣依民法的原則斷處
第二十一節 屬於國際法的事項不應依政治法斷處
第二十二節 印伽人阿杜阿年巴的不幸遭遇
第二十三節 由於某種情況,政治法特使國家遭受毀滅的時候,就應該採用保存國家的政治法;這種政治法有時就成為國際法
第二十四節 警察規則和其他民法不屬於同一體系
第二十五節 當問題應當服從由事物的本性推演出來的特殊法規的時候,就不應當依照民法的一般規定處理
第六卷
第二十七章 羅馬繼承法的起源和變革本章單獨的一節
第二十八章法國民法的起源和變革
第一節 日耳曼各族法律性格的差異
第二節 野蠻人的法律都是屬人法
第三節 《撒利克法》和《西哥特法》、《勃艮第法》的主要差異
第四節 為什麼羅馬法在法蘭克人統轄的地區就消滅,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統轄的地區就存在
第五節 續前
第六節 在倫巴底人的領地內為什麽羅馬法能夠存在
第七節 在西班牙為什麽羅馬法消滅了
第八節 假的敕令
第九節 野蠻人的法典和敕令是怎樣消滅的
第十節 續前
第十一節 野蠻人的法律、羅馬法和敕令廢滅的其他原因
第十二節 地方習慣;野蠻民族的法律和羅馬法的變革
第十三節 《撒利克法》即《海邊法蘭克法》、《河畔法蘭克法》和其他野蠻民族法律的差異
第十四節 另一點差異
第十五節 一點說明
第十六節 《撒利克法》的開水立證
第十七節 我們祖宗的想法
第十八節 決鬥立證為什麽傳播開了
第十九節 《撒利克法》、羅馬法和敕令被忘卻的另一原因
第二十節 榮譽觀念的起源
第二十一節 關於日可曼人榮譽觀念的另一點意見
第二十二節 和決鬥有關的風俗
第二十三節 決鬥裁判的法學
第二十四節 決鬥裁判的規則
第二十五節 到決鬥裁判所加的限制
第二十六節 訴訟人和證人間的決鬥
第二十七節 訴訟人和領主的司法家臣間的決鬥。封裁判不公的抗訴
第二十八節 對怠忽裁判職務的抗訴
第二十九節 聖路易朝代
第三十節 關於抗訴的幾點考察
第三十一節 續前
第三十二節 續前
第三十三節 續前
第三十四節 訴訟程式如何成為秘密的
第三十五節 訴訟費用
第三十六節 公拆人
第三十七節 聖路易的《法制》怎樣為人們所忘卻
第三十八節 續前
第三十九節 續前
第四十節 為什麼採用教皇詔諭規定的裁判形式
第四十一節 教舍裁判權和世俗裁判權的枯榮消長
第四十二節 羅馬法的復活和它的後果,法庭的變化
第四十三節 續前
第四十四節 人證
第四十五節 法蘭西的習慣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一節 立法者的精神
第二節 續前
第三節 和立法者的意圖好像相背馳的法律卻常常是和這些意圖相符合的
第四節 違背立法者意圖的法律
第五節 續前
第六節 相似的法律未必就有相同的效果
第七節 續前。立法方式必須適當
第八節 相似的法津不一定出自相同的動機
第九節 希臘和羅馬的法律都懲罰自殺,但是動機不同
第十節 看來相反的法律有時是從相同的精神出發的
第十一節 對兩種不同的法律應當怎樣進行比較
第十二節 看來相同的法律有時實在是不相同的
第十三節 不應當把法律和它所以制定的目的分開來談。羅馬關於盜竊的法律
第十四節 不應當把法津和它制定時的情況分開來談
第十五節 有時候法津應當矯正自己
第十六節 制定法律時應當注意的事情
第十七節 制定法津的一個惡劣方式
第十八節 整齊劃一的思想
第十九節 立法者
第三十章法蘭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論和君主國的建立
第一節 封建法律
第二節 封建法律的資料
第三節 封臣制度的起源
第四節 續前
第五節 法蘭克人的征服地
第六節 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蘭克人
第七節 分割土地的不同方式
第八節 續前
第九節 《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關於土地分配條款的實施是恰當合理的
第十節 奴役
第十一節 續前
第十二節 野蠻人分鎮區的土地不繳納賦稅
第十三節 在法蘭克人的君主國里羅馬人和高盧人的賦稅
第十四節 所謂“貢賦”
第十五節 只向農奴而不向自由人徵收“貢賦”
第十六節 “忠臣”或封臣
第十七節 自由人的兵役
第十八節 雙重職務
第十九節 野蠻民族的和解金
第二十節 後來的所謂領主司法權
第二十一節 教會的屬地司法權
第二十二節 第二時期結束前采地司法權的建立
第二十三節 對社波所著《法蘭西君主國在高盧的建立》一書的總的意見
第二十四節 續前。對杜波的基本理論的意見
第二十五節 法國的貴族
第三十一章 法蘭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論對他們的君主國的革命的關係
第一節 官職、采地的變更
第二節 民政是怎樣改革的
第三節 宰相的職權
第四節 從宰相制度上所看到的國家的特點
第五節 宰相們是怎樣取得了軍隊的指揮權的
第六節 黎明時期王權衰微的第二階段
第七節 宰相沿下的重要職位和采地
第八節 自由土地怎樣變成了采地
第九節 教會的時產怎樣被改成采地
第十節 僧侶的財富
第十一節 查理馬特爾時代歐洲的情況
第十二節 什一稅的建立
第十三節 主教和僧院長的選舉
第十四節 查理馬特爾的采地
第十五節 續前
第十六節 王冠和相職的結合。第二時期
第十七節 第二時期;選舉國王的特殊情況
第十八節 查理曼
第十九節 續前
第二十節 柔懦路易
第二十一節 續前
第二十二節 續前
第二十三節 續前
第二十四節 自由人後來可以接受采地
第二十五節 第二時期積弱的主要原因。自由土地的變化
第二十六節 采地的變化
第二十七節 采地的另一種變化
第二十八節 重要官職和采地聽發生的變化
第二十九節 禿頭查理朝以後采地的性質
第三十節 續前
第三十一節 帝國怎樣脫離了查理曼帝窒的統治
第三十二節 雨格?卡佩家族怎樣取得法蘭西王冠
第三十三節 從采地永遠給與所產生的幾種後果
第三十四節 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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