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

適航

適航,英文Seaworthiness,是海商法的基本主題。指船東和承運人提供能夠對抗海上危險的船舶和船員的義務。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根據海牙及海牙/維斯比規則第3(1)條,承運人應“克盡職責(due diligence)”在開航前或開航時“(a)使船舶適航;(b)妥善地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物品;並(c)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該船其它載貨處所適於並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含義

《海商法》第47條規定:“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於適航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並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化載貨處所適於並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這一規定與《海牙規則》(下文稱《規則》)第3條第1款的規定基本相同。

有學者認為“適航”這一術語包括有三層含義。

其一是指船體本身,要求船舶堅固、水密、各種航行設備處於良好狀態,簡稱“適船”。

其二是指船上人員適合,船長船員應該數量充足、經過良好訓練,取得適當資格證書並有必需的技能,簡稱“適船員”。

其三指船上的載貨處所,應清潔安全,適於裝載特定的貨物,簡稱“適貨”。

加拿大的TETLEY教授指出,適航包括有兩個方面:一是船體本身,船員和船上設備必須充分,足以抵擋航行中一般的災難事故,二是船舶應適合運輸契約項下的貨物。”

規定

適航適航

適航指船舶在各方面應具備的海上航行條件和性能。《海牙規則》規定船舶必須適航,但未規定適航的具體內容。

一般認為,凡與航行和貨運安全有關的事宜均為適航內容。主要體現為:

(1)船舶結構、強度、裝備等方面應具備能抵禦可以預見的海上風浪的能力;

(2)在海圖及其他航行儀器方面應符合航次的要求;

(3)在載貨的安全性方面應符合有關規則及慣例;

(4)船舶證書齊備;

(5)人員和給養、燃料配備充足。

根據《海牙規則》,承運人應謹慎處理,保證適航,即承運人只負有相對適航的義務,對船舶潛在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不適航不負責任。此外,《海牙規則》還對承運人保證船舶適航的時間作了規定,即在開航以前和開航當時,對開航之後產生的不適航因素,承運人應儘快予以排除,但不承擔由此引起的貨損責任。船舶適航與否同承運人的責任密切相關,但在索賠時,承運人只對與貨物損失有因果關係的不適航負責。

在此方面,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採用過失責任制度,而英美法系的國家則規定船舶所有人要承擔較為嚴格的責任,如英國有關法律規定船舶私有人就船舶適航當承擔推定過失責任。而在美國,船舶所有人就船舶適航要對船員人身安全承擔絕對擔保義務。

觀點

無論適航含義的兩層說還是三層說,均同意適航涉及的是船舶的適當,而不是船舶所有人或承運人的行為。

ClarkeL.J.法官在TheFjordWind一案中指出:“適航指的是船舶的狀態而不是船舶所有人是否謹慎行事或克盡職責。一個合理謹慎的船舶所有人的標準(與適航)唯一的關聯是如果他在已知缺陷所在的情況下,是否採取措施加以糾正。”

值得注意的是,適航是一個相對概念,針對不同的航次,不同的裝載貨物,因不同海域或不同季節所致的不同的運輸風險,對適航的要求標準也就不同。船舶適航並不要求船舶絕對安全,也不要求船舶配備所有最現代化的安全設備。一些國際組織如商會等制定的人員培訓以及船舶在安全方面必須達到的一系列技術指標僅應作為船舶適航的重要參考,但不應該作為判斷船舶是否適航的唯一依據。

因此,適航並沒有一個統一標準,在具體的案件中,法官必須根據具體的情況對船舶是否適航作出判斷,同樣狀態的船舶在此案中適航而在彼案中不適航的情況是非常有可能出現的。

法律術語(九)

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一般限於憲法、法律。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並為經濟基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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