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證

適航證

航空器適航證(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是由適航當局根據民用航空器產品和零件合格審定的規定對民用航空器頒發的證明該航空器處於安全可用狀態的證件。適航證分為標準適航證和限制適航證。只擁有臨時國籍證的航空器不能申請適航證,但可以申請特許飛行證。 飛機製造商的新機型要在全球市場上投放,除了要得到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和美國航空管理局 (FAA)的適航證外,還需要獲得進口國家相關監管部門的證明。

功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均明確規定:設計、生產及維修民用航空器及其發動機、螺旋槳和民用航空器上設備,須向國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書、生產許可證書及維修許可證書。航空器需有國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適航證,方可飛行。如果沒有獲得該證明,則飛機將無法投入運營。取得中國正式國籍登記的航空器可以申請適航證。適航證分為標準適航證和限制適航證。只擁有臨時國籍證的航空器不能申請適航證,但可以申請特許飛行證 。

適航檢查

適航監察員對申請適航證的航空器的適航檢查應在航空器製造、組裝或改裝現場進行。檢查按照《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記錄單》。

適航檢查應當包括對航空器各種合格性證件、技術資料、持續適航檔案的評審及對航空器交付時的技術狀態與批准的型號設計的符合性的檢查。

民用申請註銷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
以上文本均指現行有效版本,除非下文有具體說明。

最新適航證法規

·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標準

· 民用航空器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規定

· 民用航空器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規定(CCAR-183)

· 國內民用航空器適航審查收費辦法(試行)

· 航空發動機適航標準

· 載人自由氣球適航規定

· 螺旋槳適航標準

· 外國民用航空器運行和適航檢查規定

· 航空器適航檢定給證規則

· 航空器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適航驗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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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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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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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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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的規定

·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 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 濕租外國民用航空器從事商業運輸的暫行規定

·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 濕租外國民用航空器從事商業運輸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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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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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

·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飛行教員合格審定規則

· 中國民用航空直升機近海飛行規則

·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加拿大運輸部關於經營協定航班的技術要求和程式的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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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

· 中國民用航空儀表著陸系統Ⅱ類運行規定

· 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意見

· 國務院批轉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意見的通知

·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

等各國適航規定

指導檔案

《民用航空器及其相關產品適航審定程式》(AP-21-AA-2008-05R2)

第一章 總則

適航證 適航證

第21.1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適航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制定本規定。
第21.2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和適航合格審定,包括下列證件的申請、頒發和管理:
(一) 型號合格證;


(二) 型號設計批准書;
(三) 補充型號合格證;
(四) 改裝設計批准書;
(五) 型號認可證;
(六) 補充型號認可證;
(七)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機載設備設計批准認可證;
(八) 生產許可證;
(九) 生產檢驗系統批准書;
(十) 零部件製造人批准書;
(十一)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准書;
(十二) 適航證;
(十三) 出口適航證;
(十四) 外國適航證認可書;
(十五) 特許飛行證;
(十六) 適航批准標籤。
第21.3條定義
本規定中有關用語定義如下:

(一) 局方: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產品:除第九章外,指民用航空器、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
(三) 零部件:指任何用於民用航空產品或者擬在民用航空產品上使用和安裝的材料、儀表、機械、設備、零件、部件、組件、附屬檔案、通信器材等。
(四) 設計符合性:指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設計符合規定的適航規章和要求。
(五) 製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製造、試驗、安裝等符合經批准的設計。
第21.4條溯及力
對民用航空產品適航合格審定的溯及力規定如下:
(一) 1987年6月1日(含)以後設計、製造民用航空產品,應當遵守本規定。
(二) 1987年6月1日以前已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規定進行過設計定型的航空民用航空產品,如果用於民用航空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可以不再申請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准書,但是對涉及安全和適航性的缺陷,局方將按照有關適航規章,要求對其進行必要的改裝或規定必要的使用限制;
2. 1987年6月l日(含)以後對上述民用航空產品進行設計更改,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章;
3. 民用航空產品的設計人或製造人如繼續生產,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四章、第五章;
4. 1987年6月1日以前已經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級定型的軍用航空產品,如繼續生產並用於民用航空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
第21.5條合格審定程式
申請人申請本規定第21.2條所述的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適航合格證件,應當按照民航總局適航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填寫相應的申請書並提交規定的檔案資料。
局方收到申請後,根據需要組織評審組預評審。局方收到評審組預評審報告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應當按照受理通知書的要求,交納相關費用。
在確認收到申請人交納的相關費用後,局方根據需要組織審定委員會和審查組或者監察員開展審查工作。收到審定委員會、審查組或者監察員提交審查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頒發適航合格證件的決定;不予頒發證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21.6條豁免
有關豁免的規定如下:
(一) 受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中有關條款約束的人,可以因技術原因向民航總局適航部門申請暫時或永久豁免某些條款。
(二) 申請人應當向民航總局適航部門提交包括下述內容的申請豁免報告:
1. 請求豁免的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及其具體條款;
2. 豁免的原因以及為保證具有等效安全水平所採取的措施和限制;
3. 豁免涉及的範圍,包括航空器及適用期限;
4. 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如果適用,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 民航總局適航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告後組織評審組進行評審,並在收到評審組提交評審報告後做出是否批准其豁免申請的書面決定。
第21.7條飛行手冊
航空器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准書、補充型號合格證、改裝設計批准書持有人或其權益轉讓協定受讓人,或者型號認可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持有人應當在每架航空器交付給使用人時,在航空器上提供經局方批准的現行有效的飛行手冊。
第21.8條故障、失效和缺陷的報告
民用航空產品、零部件或者項目出現故障、失效和缺陷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告:
(一)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准書、補充型號合格證、改裝設計批准書、零部件製造人批准書和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准書的持有人或者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准書權益轉讓協定受讓人,在確認其製造的任何民用航空產品、零部件或者項目出現的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了本條第(四)項所述的任一情況時,應當向民航總局或者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
(二) 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准書、補充型號合格證、改裝設計批准書、生產許可證、生產檢驗系統批准書、零部件製造人批准書和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准書的持有人或者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准書權益轉讓協定受讓人,在確認其製造的任何民用航空產品、零部件或者項目由於偏離了質量控制系統而出現的缺陷可能造成本條第(四)項所述的任一情況時,應當向民航總局或者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
(三) 如果已經確認是由於不恰當的維修或非正常的使用而造成本條第(四)項所述任一情況,或者知道使用人或其他人已經向民航總局或者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報告,則本條第(二)項所述證書持有人或者權益轉讓協定受讓人不必再提交報告;

(四) 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按照本條第(一)、(二)和(五)項的規定報告:
1. 由於航空器系統或者設備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而引起著火;
2. 由於發動機排氣系統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而使發動機或相鄰的航空器結構、設備或者部件損傷;
3. 駕駛艙或客艙內出現有毒或者有害氣體;
4. 螺旋槳操縱系統出現故障、失效或者缺陷;
5. 螺旋槳、旋翼槳轂或者槳葉結構發生損壞;
6. 在正常點火源附近,有易燃液體滲漏;
7. 由於使用期間的結構或材料損壞而引起剎車系統失效;
8. 任何自發情況(如疲勞、腐蝕、強度不夠等)引起的航空器主要結構的嚴重缺陷或損壞;
9. 由於結構或系統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引起的任何異常振動或抖振;
10. 發動機失效;
11. 干擾航空器的正常操縱並降低飛行品質的任何結構或飛行操縱系統的故障、失效或缺陷;
12. 在航空器規定使用期間內,一套或一套以上的發電系統或液壓系統完全失效;
13. 在航空器規定使用期間內,一個以上的空速儀表、姿態儀表或高度儀表出現故障或失效;
(五) 在確認故障、失效或缺陷存在後48小時內,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證書持有人或者證書權益轉讓協定受讓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向民航總局或者報告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1. 航空器的序列號;
2. 如果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機載設備,則該機載設備的系列號和型別代號;
3. 如果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發動機或螺旋槳,則該發動機或螺旋槳的系列號;
4. 民用航空產品型別;
5. 涉及的零部件、組件或系統的標誌,包括零件件號;
6. 故障、失效或缺陷的性質;
7. 故障、失效或缺陷出現的時間、地點和初步原因分析。
第二章 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准書、型號認可證和補充型號認可證
第21.11條
適用範圍
本章適用於下列證件的申請、頒發和對證件持有人的管理:
(一) 航空器的型號合格證或者型號設計批准書;
(二) 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的型號合格證;
(三)民用航空器、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的型號認可證;
(四) 民用航空器、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的補充型號認可證。
第21.13條型號合格證和型號設計批准書申請人的資格
具有民用航空產品設計能力的人具備申請型號合格證或者型號設計批准書的資格。
第21.15條型號合格證和型號設計批准書申請書和申請檔案
型號合格證或者型號設計批准書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 申請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或者型號設計批准書的,提交設計特徵、三面圖和基本數據;

(二) 申請航空發動機型號合格證的,提交設計特徵、工作特性曲線和使用限制說明;

(三) 申請螺旋槳型號合格證的,提交設計特徵、工作原理和使用限制說明;

(四) 相應的驗證計畫。

第21.16條 專用條件

對提交進行型號合格審定的民用航空產品,由於下述原因之一使得有關的適航規章沒有包括適當的或足夠的安全要求,由民航總局適航部門制定並頒發專用條件:

(一) 民用航空產品具有新穎或獨特的設計特點;
(二) 民用航空產品的預期用途是非常規的;
(三) 從使用中的類似民用航空產品或具有類似設計特點的民用航空產品得到的經驗表明,可能產生不安全狀況。
專用條件應當具有與適用的適航規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第21.17條 適用規章的確定
申請型號合格審定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適用的民用航空規章:
(一) 除非CCAR-23的第23.2條、CCAR-25的第25.2條、CCAR-27的第27.2條、CCAR-29的第29.2條、CCAR-34和CCAR-36另有規定,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准書申請人應當表明其提交進行型號合格審定的航空器、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符合下述規定:
1. 除下述情況外,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准書申請之日有效適用的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
(1) 民航總局適航部門另行規定;
(2) 選擇或者根據本條的要求符合申請之日以後的有效適用的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
2. 民航總局適航部門制定的專用條件。
(二) 特殊類別航空器指局方指定的尚未頒布適航規章的某些種類航空器,如滑翔機、飛艇和其他非常規航空器。對於特殊類別航空器,包括安裝其上的發動機、螺旋槳,其型號設計應當符合CCAR-23、25、27、29、31、33、35中適用的要求或民航總局適航審定職能部門認為適用於該具體的設計和預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適航要求。
(三) 運輸類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申請書的有效期為五年。其他類別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准書及航空發動機、螺旋槳型號合格證的申請書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時證明其民用航空產品需要更長的設計、發展和試驗周期,經局方審查批准後,申請書的有效期可以延長。
(四) 如果在第21.17條所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或者已經明確不可能取得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准書,申請人可以:
1. 按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提出新的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准書申請書;
2. 申請延長原申請書的有效期。在此種情況下,申請人應當使其設計符合某一日期有效適用的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該日期由申請人自己確定,但不得早於申請書延長期到期前第21.17條所規定的有效期的時間。
(五) 如果申請人慾使其民用航空產品符合提交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准書申請書之後生效的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的修訂版本,則也應當符合民航總局適航部門認為與該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直接有關的修訂版本。
(六) 對於初級類航空器,以及裝在其上的發動機和螺旋槳,其型號設計應當符合CCAR-23、27、31、33、35中適用的要求,或者局方認為適用於該具體設計和預期用途且具有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其他適航要求;並且符合CCAR-36中適用於初級類航空器的噪聲標準。
第21.19條需要申請新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准書的民用航空產品的更改
如果對民用航空產品的設計、動力、推力或者重量的更改過大,以致需要對該民用航空產品與適用規章的符合性進行實質的全面審查,則需要申請新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准書。
第21.21條 型號合格證的頒發: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通勤類和運輸類航空器;載人自由氣球;特殊類別航空器;航空發動機;螺旋槳
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取得航空器(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通勤類、運輸類、載人自由氣球或者特殊類別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的型號合格證:
(一) 申請人提交的型號設計、試驗報告和各種計算證明申請型號合格審定的民用航空產品符合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以及民航總局適航部門規定的專用條件;
(二) 局方在完成所有試驗和檢查等審定工作後,認為其型號設計和民用航空產品符合適航規章和專用條件及環境保護的要求,或任何未符合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認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三) 軍用航空產品的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准書申請人已經提供鑑定驗收資料和實際使用記錄,證實該產品實質上具有與適航規章要求相同的適航性水平。對於利用軍方使用經驗證明具有等效安全水平或者規定相應的使用限制保證飛行安全的,局方可以同意該產品不必符合會使申請人負擔過重的某些適用條款;
(四) 對於航空器,相對其申請的型號合格審定類別沒有不安全特徵或特性。

審批許可權

根據《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和《民用航空器及其相關產品適航審定程式》(AP-21-AA-2008-05R2),國產全新航空器的標準適航證或特殊適航證由航空器製造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辦理。

受理部門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適航審定處
電話:020-86130011;傳真:020-86304190
地址:廣州市白雲區雲霄路163號;郵編:510405

需要的資料

根據《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72條,適航證申請資格及申請資料如下: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可以申請該航空器的適航證;
(二)合法占有、使用具有外國國籍和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的中國使用人,可以申請該航空器的外國適航證認可書,或者申請另發適航證;
(三)適航證申請人應當視具體情況向局方提交下列檔案:
1.按規定格式填寫的完整屬實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器適航證申請書》;
2.《製造符合性聲明》;
3.航空器製造國或者航空器出口國適航當局頒發的出口適航證;
4.航空器構型與批准或認可的型號的構型差異說明;
5.重要改裝或重要修理後用以證明該航空器符合批准的型號設計以及確保持續適航性所需的有關技術資料;
6.持續適航檔案清單;
7.航空器滿足適用的適航指令的聲明和所完成適航指令清單;
8.局方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在進行航空器適航檢查過程中,適航證申請人還應按《民用航空器及其相關產品適航審定程式》(AP-21-AA-2008-05R2)第2段或第3段(按適用)提供技術資料供局方檢查。

辦理程式

適航證 適航證
根據《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5條和《民用航空器及其相關產品適航審定程式》(AP-21-AA-2008-05R2)第2段或第3段(按適用),適航證辦理程式如下:
(1)審核申請資料,如果申請人及申請項目符合規章和程式,項目予以受理,發出受理通知書,確定審查組。不予受理的,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2)審查組按《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73條執行適航檢查,具體工作內容、工作程式和檢查單見《民用航空器及其相關產品適航審定程式》(AP-21-AA-2008-05R2)第2段或第3段(按適用)。通過適航檢查確認有關航空器是否符合《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74條要求。
(3)審查組做出是否符合《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74條要求的審查意見,並提交審查報告。
(4)在收到審查組提交的審查報告後,做出是否頒發標準適航證或特殊適航證(按適用)。不予頒發證件的,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辦理期限

根據《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5條,辦理期限如下:
(1)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意見。
(2)根據審查組審查報告,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頒發標準適航證或特殊適航證的決定。

變更或延續

(1)適航證的更換或重新頒發
出現《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76條第(一)或(二)款規定的情況時,應申請適航證的更換及重新頒發。
適航證的更換或重新頒發,申請人按《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76條第(三)款提交申請資料。
局方按本表格“辦理程式”進行辦理。
(2)適航證有效期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79條規定,在中國註冊登記期間,除非被暫扣、吊銷或局方另行規定終止日期外,航空器在按照各項規定進行維修並按照各項運行限制運行時,其適航證長期有效。
(3)適航證的轉讓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81條規定,適航證可以隨航空器一起轉讓。
(4)適航證的更改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82條規定,對適航證的任何更改,應當向局方提出申請。

撤銷和註銷

根據《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十二章罰則,如違反CCAR-21-R3有關規定,按適用性對證件持有人予以警告(第21.345條)、罰款(第21.347條)、暫扣證件(第21.349條)、吊銷證件(第21.351條)或者停止生產、運行和經營(第21.353條)的處理。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第21.177條具體規定了在兩種情況下適航證將被暫扣或吊銷。

備註

進口航空器標準適航證或特殊適航證,應向民航局適航審定司申請並辦理有關手續

檔案記錄審批

確認申請人提交的《適航證申請書》[AAC-018]填寫準確無誤;

確認航空器(含所安裝發動機、螺旋槳)已通過型號認可審查,型號審定過程中的遺留問題已得到解決,型號認可證及其數據單、生產許可證現行有效;

審核製造過程中的技術資料和記錄,確認航空器滿足經批准的型號設計,所有設計更改均得到批准;

確認航空器完成所有適用的適航指令;

審查製造人按規定對航空器進行試飛的有關報告;

確認持續適航性檔案的完整有效;

頒發證件

所申請的航空器經適航監察員檢查,在確認其符合經批准的型號設計,並處於安全可用狀態後,即可在現場簽發《民用航空器標準適航證》[AAC-023]。2010年9月16日,民航中南局代表首次到中航工業特飛所,現場頒發A2C飛機適航證。

當適航監察員認為有必要對標準適航證的有效期或航空器的使用進行限制時,應在向申請人頒發標準適航證之前,在標準適航證“備註”欄內註明使用限制或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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