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性
適航的定義
適航,就是適航性的簡稱,是民用航空器一種屬性的專用詞。英文是“AIRWORTHINESS”。
英國牛津字典對適航的解釋是“fit to fly”,意思是“適於飛行”。
適航性:航空器適宜於空中飛行的性質。
民用航空器的適航性是指該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統整體性能和操縱性特性在預期運行環境和使用條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種品質,這種品質要求航空器應始終處於保持符合其型號設計和始終處於安全運行的狀態。
適航性這個詞不是出於理論或學術研究的需要,也不是出於設計、製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於為維護公眾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適航標準
適航標準是一類特殊的技術性標準。它是為保證實現民用航空器的適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標準。適航標準與其他標準不同,適航標準是國家法規的一部分,必須嚴格執行。
適航標準是通過長期工作經驗的積累,吸取了歷次飛行事故的教訓,經過必要的驗證或論證及公開徵求公眾意見不斷修訂而成的。目前,各國適航標準中較有影響的是美國的FAR、英國的BCAR、歐洲聯合航空局的CS。我國主要參考國際上套用比較廣泛的美國適航標準,結合國情而制定,並作為《中國民用航空規章》(CCAR)的組成部分。
適航標準的共同特點:
第一、適航標準的法規性;
第二、適航標準的務實性;
第三、適航標準的穩健性;
第四、適航標準的平衡性。
適航管理
含義
我國政府明確規定:民用航空器的適航管理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負責。民用航空器適航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維護公眾利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的發展。
分類
1、 初始適航管理
初始適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前,適航部門依據各類適航標準和規範,對民用航空器的設計和製造所進行的型號合格審定和生產許可審定,以確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設計、製造是按照適航部門的規定進行的。
2、持續適航管理
持續適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滿足初始適航標準和規範、滿足型號設計要求、符合型號合格審定基礎,獲得適航證、投入運行後,為保持它在設計製造時的基本安全標準或適航水平,為保證航空器能始終處於安全運行狀態而進行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