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針對在民用航空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不安全狀態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檢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頒發適航指令是中國民航局所承擔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之一。中國民航總局在CCAR-39和AP-39-01中明確規定每一份適航指令均有統一的編號,而且都是民用航空規章第39部的一部分,並且明確要求民用航空產品在未滿足所有有關適航指令的要求之前,任何人不得使用。因此,民用航空產品的設計和製造單位以及使用和維修單位必須保證適用的適航指令在規定的時間內正確執行。對適航指令所規定的要求必須在期限內完成,若因未按時執行或完成適航指令而發生影響飛行安全的事故,由適航指令所涉及的民用航空產品的設計、製造、使用或維修單位負責。
頒發管理工作
從1986年開始規範適航指令頒發工作以來,已建立關於適航指令頒發管理的法規體系,建立了負責適航指令頒發和管理的組織機構體系,並頒發了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和《適航指令的頒發和管理》(AP-39-01)。
為了配合適航指令頒發管理工作和職責的轉移,同時也為了適應民航機型日益多元化和規模化,特別是越來越多地引進舊飛機的情況,保證適航檢查員能夠及時方便地查閱中文適航指令(CAD),在民航總局適航審定司的領導下,民航總局安技中心在參考美國聯邦航空局網站的基礎上,在2002年會同凱蘭公司一起組織人員研發了一個具有現代計算機網路技術管理平台的新系統——適航指令網路化管理系統。該系統已於2004年3月1日首先在華北地區管理局運行,並於7月1日在全國各地區管理局正式投入使用。為配合新系統的研發和使用,民航總局安技中心先後組織人員翻譯了FAA的適航指令參考資料,編寫了有關新系統的培訓教材,並對各地區管理局的有關人員進行了適航指令頒發和管理及新系統使用的專項培訓。
頒發管理程式
目前,我國適航當局已與美國(FAA)、法國(DGAC)、德國(LBA)等多個國家的適航當局建立了關於適航指令的交換關係,保證了我國適航當局能夠及時得到這些外國適航當局針對在該國註冊的航空器所頒發的適航指令;同時我國也同進口我國生產的航空器的國家建立了聯繫,以保證該國適航當局及時得到我國針對國產航空器所頒發的適航指令。在收到國外適航當局轉來的適航指令後,我國適航當局的適航指令編髮管理單位根據該適航指令所涉及的航空器在我國註冊和使用的情況進行評估,將適用的編製成中文適航指令並轉發給各有關的適航指令執行單位。對於我國國產的民用航空器,由各地區管理局適航審定處來頒發適航指令,並轉發給國內各有關的適航指令執行單位及引進該航空器的外國適航當局。適航指令的頒發管理工作不但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而且是一個嚴格的閉環過程,適航部門要對適航指令的接收、處理、分發、執行以及執行的反饋情況,實施全過程的動態管理。
適航指令查詢
位置:中國民航局-安全管理-適航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