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

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

物權行為無因性是指物權行為的效力和結果不受原因行為的影響而不是物權行為的效力和結果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當然債權行為為原因行為的一種。

基本概念

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物權法釋義
1820年,薩維尼在柏林大學講學過程中指出:“為履行買賣契約或其他的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契約而踐行的交付並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為,而是一項以包含有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物權契約”。這普遍被認為是薩氏提出物權行為無因性的開端。從此,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風靡全球,在世界各國主要是大陸法系國家引起了廣泛而熱烈的爭論。中國學者對此問題研究起步較晚,但已取得了豐碩成果。中國民法學界著名學者梁慧星認為:所謂物權行為的有因無因,是指立法和理論如何處理物權行為與作為其原因的債權行為的關係問題,即物權行為效力是否受債權行為影響,如物權行為效力不受債權行為影響,即為無因;反之,即為有因。王利明認為:無因性指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孫憲忠認為:物權抽象原則(即無因性)指物權行為在其效力和結果上不依賴其原因行為而獨立成立,即原因行為的無效和撤銷不能導致物的履行行為的當然無效和撤銷。廣瀨稔認為:物權行為的效力並不因原因行為(通常為債權行為)的無效或不成立而蒙受影響,此即為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或“無因構成”。以上為比較有代表性的概念,把他們分為兩組,第一組即梁慧星、王利明,另外謝懷拭史尚寬、日本的三和一博平井宜雄等著名學者也持同樣看法。第二組為孫憲忠,廣瀨稔,另外,陳華彬也持同樣觀點。

兩組對於物權行為無因性概念的理解初看起來沒有什麼差別,仔細看來就會發現區別之處。第一組認為:無因即物權行為效力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第二組認為:無因即物權行為效力不受原因行為影響,廣瀨稔認為原因行為通常為債權行為。可見,兩組之間的區別在於:前組認為原因行為僅有債權行為,而後組認為原因行為不僅局限於債權行為。當然債權行為為原因行為的一種,並且是很重要的一種,但不能據此否認其他原因行為的存在。那么哪一組概念更科學呢?

基本內容

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物權法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創始人為薩維尼,現今唯一以物權行為無因性立法的是德國民法典,看一下他們的相關論述,對此問題的理解會大有裨益。薩氏在論述物權行為無因性時,以買賣為例。首先將物權和債權從體系上加以明確分離;其後,又區分了作為原因的債權行為與作為結果的物權行為之不同,然後,進一步主張物權行為必須抽象化,使之與作為基礎的債權行為相分離。薩氏認為,物權行為既然獨立存在,就應使其抽象化。由於其論述時是以買賣為例,就使人們產生了誤解,好像無因性僅存在於買賣之中。總之,薩氏的物權行為理論,簡單的說就是無論民事主體因何種原因而進行物權的變動,他們關於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均應為獨立法律行為,其效力和結果與原因行為沒有關聯的學說。實際上,通過薩氏在其出版的《現代羅馬法體系》(第3卷)和《債權法》(第2卷),可以看到,薩氏關於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乃是僅從原因行為“錯誤”之場合加以展開討論的,而對原因行為“無效”或“不成立”的情形,物權行為之效力是否受影響問題,則全然未有涉及。但其後不久,這一無因性理論遂立刻擴張到原因關係的“不合意”場合:即使原因關係無效或不成立,物權契約的效力也不受影響,僅因原因的欠缺,讓與人享有不當得利請求權。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薩氏傾向於第二種觀點。薩氏雖以買賣為例,但其認為原因行為不僅僅局限於債權行為。如果薩氏對此的說明不甚明了的話,那么,《德國民法典立法理由書》對物權行為抽象性進行的說明則比較明了。其說明為,“因此,本草案的物權行為僅依賴於自身目的。該類行為的目的即:設定、負但、轉移、拋棄物權。因此,個別行為的內容只要求當事人以上列行為目的指向的意思所做出的表示。物權行為有必要具有抽象性質。......。”從這段說明可以得出如下結論。一、物權行為原因包括設定原因、負擔原因、轉移原因,拋棄原因。債權行為為負擔原因的一種。二、物權行為應該是無因的,具有抽象性的。第一個結論說明了物權行為的原因不僅有債權行為,還有其他原因。第二個結論則說明了物權行為獨立後應使之抽象化。由此可見,《德國民法典立法理由書》也認為原因行為不僅僅局限於債權行為。至此為止,第二組概念的科學性已不言而喻。實際上,按語義解釋方法對無因性進行解釋時,無因即為結果不受原因行為的影響,而不能解釋為結果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那么物權行為原因有哪些種類呢?物權行為原因種類有:取得原因、清償原因、贈與原因、條件原因。其所謂的清償原因即我們所說的債權行為。為什麼會產生第一組概念的誤解呢?原因不外乎以下五點。第一、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創始人薩維尼在論述該理論時以買賣為例,給人造成了誤解;第二、買賣在日常生活中極其常見和重要,易引起人們的注意;第三、學者在研究物權行為無因性時,通常以買賣為例,形成了“思維定勢”;第四、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是相對應的概念,人們往往把它們放在一起討論;第五、對物權行為無因性問題存在範圍的錯誤認識反過來加劇了對概念的錯誤理解。

二者關係

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中國物權法教程
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是一組相對應的概念,關於他們之間的關係,學者多有論述。胡長清在講到二者關係時說:“有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同時並存者,例如即時買賣是。有先有債權行為後有物權行為者,例如不特定買賣是。有僅有債權行為而無物權行為者,例如僱傭是。有僅有物權行為而無債權行為者,例如因不當得利返還原物是”。洪遜欣認為二者關係有四種情形:(1)兩者同時並存,如即時買賣消費借貸消費寄託等;(2)債權行為先於物權行為,如通常的買賣;(3)僅有債權行為,如僱傭契約;(4)僅有物權行為,如因不當得利返還原物。另外易軍博士在其論文《論德國和台灣地區法上的無權處分制度》中把二者關係分為五種。在參考上述分類的基礎上,把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二者關係分為五種:(1)僅有債權行為,如僱傭、租賃等提供勞務的契約或移轉財產使用權的契約;(2)僅有物權行為,如物權的拋棄,不當得利返還原物;(3)兩者同時並存,即時買賣如是;(4)債權行為先於物權行為,如一般買賣,抵押權質押權的設定;(5)物權行為先於債權行為,典型的是最高額抵押的設定。在對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二者關係進行分類時,大部分講的比較簡單,沒有把它們同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無因性聯繫起來。現在,將這一問題集中論述,並將之同獨立性、無因性聯繫起來。

在第(1)種情況下,由於不存在物權行為,當然不會存在物權行為無因性問題;在第(2)種情況下,兩組學者的理解就大相逕庭。第一組會認為:由於債權行為不存在,當然不會發生物權行為效力受債權行為影響問題(此觀點正確),當然不發生所謂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的問題,也沒有什麼“分離原則”可言。史尚寬也明確指出:“不基於債權關係之物權行為,系獨立為之者,不發生有因無因問題”。鄭玉波也說:“物權行為不基於債權行為而發生者,則該項物權行為能否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即端視該項行為本身能否有效以為斷,固不發生有因無因之問題”。第二組學者在論述時,沒有把他們同獨立性、無因性聯繫起來,暫無從考察他們的觀點。在此種情況下,仍存在無因性問題,物權行為是仍是無因的,因為原因行為不僅僅局限於債權行為。只要存在獨立的物權行為,就存在無因性問題,這是物權行為獨立後的必然邏輯推論。當然,對於物權行為獨立後是否必然導致無因性的問題,當前學術界有肯定說和否定說之分。肯定說以馬俊駒余延滿為代表,二人認為,“承認了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就要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否定說代表人物頗多,譬如梁慧星、陳華彬等。第一組學者大多認為獨立性不必然導致無因性,甚至第二組的陳華彬也持否定說立場。物權行為無因性創始人薩氏認為:物權行為獨立後,就應使其無因化。因為既然存在獨立的物權行為,物權的移轉只能基於物權的意思表示,物權移轉的結果不是根基於原因行為,發生物權移轉的效果只與當事人移轉物權的意思表示有因果關係,而不受原因關係的影響。可見薩氏是站在肯定說的立場上。《德國民法典立法理由書》也認為物權行為獨立後應使之抽象化。第一部分已論述。物權行為獨立性中已包含無因性,物權行為既然為一獨立的法律行為,在邏輯上就不應受原因行為影響,如果受原因行為的影響,就不是獨立的法律行為。所以,物權行為的效力只能由其自身所決定,受其自身的影響,即當事人是否適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標的是否確定、可能、合法,是否履行了法定形式。在此談一下自己對物權行為獨立性的認識。物權行為只要客觀存在,其就是獨立的。判斷標準有二。第一、是否存在獨立的物權意思表示。第二、意思表示是否具有法律意義。按照此標準,物權拋棄是一典型的物權行為,那么該行為的效力只能受物權拋棄的意思表示影響,而不受物權拋棄的原因影響。那么,物權拋棄中的原因是什麼呢?物權拋棄的原因或是與他人的約定,或是為了增加他人財產利益的意思表示。下面一例能說明此問題,乙有一領帶,甲認為其奇醜,遂與乙約定,“乙若拋棄該領帶所有權,則甲贈乙人民幣若干”。乙遂拋棄其領帶,乙拋棄其領帶所有權的原因就在於其與甲約定的條件即條件原因。該條件原因即使後來被認定為無效,物權拋棄的效力仍不受影響。所以,在此種情況下,物權行為仍存在無因性問題,物權行為仍是無因的。第一組學者的錯誤就在於他們認為原因行為僅有債權行為,債權行為不存在,就無從發生有因無因問題。

在第(3)種情況下,物權行為無因性問題仍在。債權行為作為物權行為的原因行為,與物權行為同時並存,存在著物權行為是否受債權行為影響問題,按照物權行為獨立後必然導致無因性的觀點,物權行為也是無因的。

在第(4)種情況下,兩組學者認為在一般買賣情況下都存在無因性問題。而關於抵押權、質權的設定,觀點不一。在抵押權、質權設定的過程中,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是發生在一個大的交易系統中,債權行為不一定必然導致抵押權、質權的設定,後者是為擔保前者而產生存在,故抵押權、質權具有附隨性、從屬性。抵押權、質權的成立、處分和消滅均從屬於所擔保的債權。從這一點看,物權行為簡單是“有因”的,在此種情況下物權行為仍存在無因性問題,仍是“無因”的。我們知道,法律是一種社會制度,所有社會制度都是為特定目的而設,從一開始統治就帶有強烈的價值追求。基於立法政策、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維護的考慮,法律往往對法律行為規定了生效要件,這是公權力控制私權濫用的一種世界各國通用的做法。當事人在進行法律行為時,為了使其行為發生自己期望的效果,就必須接受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如願。國家為了實現抵押權、質權的擔保功能,明文規定抵押權、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隨之消滅而消滅。當事人在訂立抵押契約、質押契約時,就必須接受法律的明文規定,從某種意義上說,該法律規定已成為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是當事人物權意思表示中的一當然默示條款(只不過該條款來源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必須接受的內容)。從這點來看,抵押權、質權的設定、成立和生效仍然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結果,而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只不過當事人在物權的意思表示中默示物權行為受債權行為的影響。物權行為效力繫於債權行為,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所以,物權行為仍是受物權合意的影響,而不是受債權行為的影響,物權行為仍存在無因性問題,物權行為仍是無因的,只不過由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掩蓋了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廬山真面目”,使人難以看清。謝懷拭、程嘯認為:“在這兩種抵押中,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是明顯分開的,所以對此不用講什麼‘分離原則’,總之,就這類物權來說,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無因性問題都不發生,也就用不著去爭論了”。這純屬無稽之談,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既然是明顯分開的,就更體現了分離原則,說明了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獨立性必然導致無因性,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仍存在著物權行為無因性問題,物權行為仍是無因的。

在第(5)種情況下存在無因性問題嗎?以最高額抵押為例。最高額抵押是為擔保將來不特定債權之清償而設定,物權行為先於債權行為,按照因果關係,肯定是因前果後不可能先果後因。所以在此種情況下,債權行為是不可能影響物權行為的,物權行為是獨立的,是無因的,況且最高額抵押的設定不一定必然導致債權行為的發生,並且擔保的債權總額不能超過最高限額,從這一點來看,物權行為是影響債權行為的,這一點最體現了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最高額抵押的設定原因無非是為了將來的連續交易關係、勞務提供關係或連續借款關係,但不論是何種原因,都不能影響最高額抵押設定這一物權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總之,此種情況下,物權行為仍存在無因性問題,仍是無因的。如果有一種行為使所有學者都不得不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的話,那么它就是最高額抵押的設定。

從上面的分析可知,第(2)種情況探討了非債權行為作為原因行為時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第(3)(4)(5)種情況探討了債權行為作為原因行為時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可見,凡是存在物權行為的地方,就存在物權行為無因性問題,只不過物權行為無因性問題多在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並存的情況下探討,但不能因此否認其他非債權行為作為原因行為時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必然導致物權行為的無因性,這是邏輯推理的必然結果。因此,只要承認了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就應該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為了使說明的問題更具廣泛性和周延性,再以遺贈法律關係為例談談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在遺贈法律關係中,遺贈受領人獲得財產所有權是基於遺贈人遺贈其財產所有權的單方物權意思表示而獲得的。該物權行為的原因行為是遺贈人的遺囑行為。遺囑行為使遺贈人負有在死後移轉自己財產所有權於遺贈受領人的義務。該原因行為不能影響物權移轉的效力。即使遺囑行為無效,仍不影響遺贈受領人獲得財產所有權。所以,在遺贈法律關係中,物權行為仍存在無因性問題,仍是無因的。

結語

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德國民法典
中國學者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普遍看法是承認其獨立性,不承認其無因性,認為獨立性不導致無因性的必然貫徹,類似瑞士民法對物權行為的看法。當今中國立法中是否存在物權行為的規定,學者間存在分歧,但實踐中卻建立了一些符合物權理論的規則。比如在不動產司法實踐中,針對標的物或權利證書交付後一方當事人(主要是出賣人)反悔提出撤銷並返還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釋性檔案中規定,標的物的交付應該維持,並許可當事人補辦登記手續;至於當事人的契約爭議,可以用債權關係來解決。200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第五次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會議檔案明確宣告,在當事人的物權意思表示可以證明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沒有登記,也承認物權變動的有效,這一處理與德國民法典第873條第二款這一典型的物權行為理論套用條款幾乎沒有差別。物權行為理論應全面貫徹即採納了物權行為區分原則(即獨立性),就應該採納物權行為無因性。但是2007年10月1日於中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並未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實為一大遺憾,希望在以後的立法當中會有所改善。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