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解釋
基本信息
詞目:國籍
讀音:guó jí
注音:ㄍㄨㄛˊ ㄐㄧˊ
基本解釋
(1) [nationality;citizenship]
(2) 指個人具有的屬於某個國家的身份
(3) 指飛機船隻等屬於某個國家的事實或狀態
引證解釋
國家的典籍;史籍。《北史·李彪傳》:“今求都下乞一靜處,綜理國籍,以終前志,官給事力,以充所須。” 唐 元稹 《為蕭相謝追贈祖父祖妣亡父表》:“臣祖臣父,或勛或賢,義著族姻,名書國籍。”
指個人具有的屬於某個國家的身份。
指飛機、船隻屬於某個國家的關係。
國籍取得
根據出生取得國籍
大多數人都是通過這種方式取得國籍。根據出生取得國籍分為:依血統和依出生地原則。
依血統:不論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為本國人,則子女就獲得父母一方或兩方的國籍,這種原則稱為:血統主義(jus sanguinis),又稱為屬人主義。
依出生地:無論父母是哪國人,只要出生在該國的領土內,即自動獲得該國國籍,這種原則稱為:出生地主義(jus soli),又稱為屬地主義。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用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通過加入取得國籍
根據出生取得國籍,並非是按照個人意願的一種方式,而通過加入取得國籍的方式,則是根據個人意願或某種事實,並具備相關條件,才可取得它國國籍。
婚姻:一國男子和另外一國女子結緍,如果女子願意申請,則獲得男子所屬國的國籍,如女子所屬國的法律規定,不允許雙重國籍,則女子必須放棄本國國籍才可申請男子所屬國的國籍。
收養:一國國民收養無國籍或另一國的兒童,被收養者的國籍會發生改變,或者繼續保持收養者的原國籍。
自願申請:又稱歸化,是指一國國民自願申請另一國國籍。在入籍條件方面,許多國家都有一定的限制。
出生國籍
出生國籍方式:或採用血統主義原則即以一個人出生時父母的國籍為依據確定其國籍;或采出生地主義原則即以一個人的出生地所屬的國家為依據確定其國籍;或採用血統主義與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確定其國籍。我國採用以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的混合主義原則,包括三項內容:一是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二是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的,具有中國國籍;但若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且定居外國,本人出生即有外國國籍的,則不具有中國國籍;三是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
繼有國籍
根據我國《國籍法》第七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加入中國國籍須具備兩個前提:一是申請人須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二是須出於本人自願。同時必備條件如下:①申請人是中國人的近親屬;②申請人定居在中國;③有其他正當理由。若本人未滿18周歲,可由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在國內,可以向當地市、縣公安局申請;在國外,可向中國外交代表機關或領事機關申請。上述機關負責受理申請並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然後由中國公安部審批。公安部批准並由有關公安機關發給證書後,申請人取得中國國籍,同時喪失外國國籍。
國籍喪失
自願喪失
分為自願和非自願,自願退出國籍是指退出本國國籍或成為無國籍人,或選擇它國國籍。因為某些國家不承認雙重國籍,要求申請它國國籍者,必須放棄本國國籍。
非自願喪失
非自願,是指因為政治原因或其它原因,而被剝奪國籍。
雙重國籍
定義
國籍的取得、喪失和變更由國籍法規定。取得國籍主要有出生和入籍兩種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國籍,國際上有血統制和出生地制兩種原則。採取出生地制的國家,不問父母的國籍,孩子出生在本國即取得本國國籍。採用血統原則的國家,則不管出生地如何,孩子的國籍必須隨父母雙方或一方的國籍。入籍是指外國人或無國籍的人,按照某國法律規定,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取得該國國籍。另外還有通過結婚、收養等方式取得某國國籍的。
由於各國對國籍的規定不同,往往會在特殊情況下出現雙重國籍或無國籍的現象。例如,採取血統原則國家的公民,在採取出生地原則國家生的小孩,就同時具有兩個國家的國籍。反之,採取出生地原則的國家中的公民,在採取血統原則國家生的小孩,則不具有任何一國的國籍。
產生原因
出生,有的國家根據出生地主義,有的國家根據血統主義,假如僑民所有的子女,一出生就會同時具有雙重國籍,或者父母的國籍不同,而使出生的兒童擁有雙重國籍。
婚姻: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本國男子與外國女子結婚,外國女子自動獲得本國國籍,而女子所屬國的法律又規定:因與外國人結婚,並不喪失本國國籍的法律。則該女子就獲得了雙重國籍。
法律規範
法律身份
理論上雙重國籍人在國際上會得到不僅一個國家的保護,但根據國際實踐一,以及1930年海牙國籍法公約第五條規定:具有一個以上國籍的人,在第三國境內,應被視為只有一個國籍,第三國在不妨礙適用該國關於個人身分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條約的情況下,就該人所有的各國籍中,應在其領土內只承認該人經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國家的國籍,或者只承認在各種情況下似與該人實際上關係最密切的國家的國籍。 在其國籍之一的國家內部,雙重國籍人一般只被當該國公民對待。例如甲國要求公民服兵役,那么同時擁有甲、乙國籍的人在甲國境內不能因其乙國國籍而免服兵役。
根據中國《國籍法》,不承認本國公民擁有雙重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一九八〇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