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44號檔案規定,公訴意見書應包括以下
五項內容
:
第一,對法庭調查的簡要概括。
第二,進行證據分析,認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進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會根源。
第五,進行法律上的論證,指明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闡明被告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以上五項內容,並非每份公訴意見書完全具備,應根據案件的特點及實際需要,決定哪幾項內容可寫,哪幾項內容重點寫。公訴意見書文無定式,內容分標題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體和結尾三部分。
(一)首部
1.寫明標題,即居中寫文書的名稱。
2.被告人基本情況及案由。先寫被告人姓名(被告人為單位的寫其名稱),後寫案由(即起訴書認定的涉嫌罪名),最後寫起訴書的編號。此三項內容不必宣讀。
(二)正文
1.抬頭,亦稱呼告語。根據合議庭組成人員情況書寫,或寫為“審判長、審判員”,或寫為“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或寫為“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2.出庭任務和法律依據。根據新格式規定,此段文字表述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八條和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們)受×××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對刑事訴訟活動衽法律監督。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3.具體意見。根據新格式規定,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
(1)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概述法庭質證的情況、各證據的證明作用,並運用各證據之間的邏輯關係,以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論證應適用的法律條款並提出定罪及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
(3)根據庭審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作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
關於法制宣傳和教育的內容是否需要,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4.結束語(小結全文)。其文字表述為:“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並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
二審案件的公訴意見書可寫為
以上對被告人×××的一審判決是否正確,被告人×××抗訴是否有理,闡明了我們的意見,供二審法庭合議中考慮。
(三)尾部。
公訴人署名,並註明年月日,當庭發表。
最後註明製作的年月日。
注意事項
態度鮮明,觀點明確,立論有據。這是擬制公訴意見書最重要的要求,它直接關係著指控的份量,關係著出庭支持公訴的質量。
緊抓案件特點,深入揭露犯罪。公訴意見書有重點地抓住情節最惡劣、手段最殘忍、後果最嚴重的問題論述,能深刻地揭露犯罪,激起公憤,達到預期的效果。
證據的分析要全面、客觀。
結尾提出的對被告人犯罪性質、罪責以及從重、從輕、減輕的結論意見要合情、合理、合法。
法理論證,可引用法律條文予以論證,也可從法律理論上予以論證。
論辯靈活。語言口語化,通俗易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