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定審計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審計、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和規章的備案審查;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國務院報告和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一) 中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二) 中央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三) 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四)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中央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五)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國務院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六)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進行的審計。
四、向國務院總理提交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六、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協同辦理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配合稽察特派員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八、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歷任領導
任期:1983年6月—1985年3月 漢族,1917年11月生,河北深州人。1983年6月至1985年3月任國家審計署審計長、黨組書記,中國審計學會會長。1985年3月後任國家審計署特邀顧問。中國審計學會第一屆會長。中共第十一屆、十二屆中央委員,中共十三大當選為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 | |
任期:1985年3月—1994年5月 1928年8月生,江蘇洪澤人。194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3月任審計署審計長、黨組書記。1994年5月-2000年6月任國家開發銀行監事會主席。第9屆全國政協常委。是中共第十二至十四屆中央委員。 | |
任期:1994年5月—1998年3月 | |
任期:1998年3月至今(2008年) 1943年7月生於江蘇如東,196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6年9月參加工作,中央財政金融學院金融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高級審計師。 |
法律地位
《憲法》第91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第109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憲法》還規定:審計長為國務院組成人員,審計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國家主席任免。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行政首長為本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依照法定程式任免,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
機構設定
14個職能司(廳):辦公廳、法制司、財政審計司、金融審計司、行政事業審計司、經貿審計司、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社會保障審計司、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外資運用審計司、外事司、人事教育司、直屬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另有: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審計署紀檢組、監察局)7個直屬事業單位:計算機技術中心、機關服務局、審計科研所、幹部培訓中心、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中國審計報社、國外貸款項目審計服務中心。
25個派出審計局:外交外事審計局、發展計畫審計局、經濟審計一局、經濟審計二局、貿易審計局、國防工業審計局、教育審計局、科學技術審計局、政法審計局、民族宗教審計局、監察人事審計局、資源環保審計局、社會保障審計局、建設建材審計局、交通運輸審計局、信息郵政審計局、農林水審計局、文化體育審計局、衛生藥品審計局、海關審計局、經濟執法審計局、新聞通訊審計局、旅遊僑務審計局、科學工程審計局、地震氣象審計局。
18個審計特派員辦事處:京津冀特派員辦事處、太原特派員辦事處、瀋陽特派員辦事處、哈爾濱特派員辦事處、上海特派員辦事處、南京特派員辦事處、武漢特派員辦事處、廣州特派員辦事處、鄭州特派員辦事處、濟南特派員辦事處、西安特派員辦事處、蘭州特派員辦事處、昆明特派員辦事處、成都特派員辦事處、長沙特派員辦事處、深圳特派員辦事處、長春特派員辦事處、重慶特派員辦事處。
審計署主管《中國審計報》、《中國審計》、《審計研究》、《中國內部審計》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等報刊雜誌。
組織職能
辦公廳辦理署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劃分署機關、派出審計機構和派駐地方審計特派員辦事處的審計範圍;管理宣傳、行政後勤、保衛等項事務;管理審計事業經費,對署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聯繫派出審計機構、駐地方審計特派員辦事處和特約審計員;承擔審計署舉報中心的工作。
法制司
法制司的主要職責:負責審計法律、法規、規章的草擬及修改和報批,辦理有關的協調工作;研究財政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有關建議;組織對地方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辦理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審核與覆核署機關和派出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指導地方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
財政審計司
財政審計司的主要職責:擬定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實施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國家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海關關稅和進出口環節稅征管理情況、中央國庫辦理中央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省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部門及其在京下屬單位和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財務收支狀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地方財政審計業務。
金融審計司的主要職責:負責審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含分支機構)及其在京下屬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屬證券交易所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國有保險公司、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其他中央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地方金融審計業務。
行政事業審計司
行政事業審計司的主要職責:負責組織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擬定審計方案,並對審計結果進行匯總;負責審計與中央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全國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最高法院、最高檢察機關,武警,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聯繫和協調派出審計局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地方審計機關行政事業審計工作。
經貿審計司
經貿審計司的主要職責:負責審計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其在京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配合稽察特派員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地方經貿審計業務。
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
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的主要職責:負責審計國務院農業與資源環保主管部門及其在京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國務院農業與資源環保主管部門和受國務院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地方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社會保障司的主要職責:負責審計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其在京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國務院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地方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的主要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審計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預(概)算執行和決算,並配合稽察特派員對國家重大項目的預(概)算執行和決算進行監督;負責審計國家投資公司的財務收支;組織對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地方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外資運用審計司
外資運用審計司的主要職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地方外資運用審計業務。
經濟責任審計司
經濟責任審計司的主要職責:指導地方審計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起草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法規、規章、規定和工作方針、政策;監督檢查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情況;調查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組織理論研討、經驗交流;統計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編髮有關信息,向有關部門通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覆核審計署出具的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業務文書;與相關部門協調有關經濟責任審計事項;履行中央五部委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職責;解釋經濟責任審計專項法規、規章、規定。
外事司的主要職責:辦理署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的有關事項,接待國外來訪團組,聯繫外國審計機關和國際審計組織;管理對外審計合作項目;組織聯繫對境外機構、企業和投資項目的審計業務。
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的主要職責:負責辦理署機關、派出審計機構、駐地方審計特派員辦事處、在京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及其人員管理、工資福利、專業技術職稱考評;協助地方管理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組織和指導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
直屬機關黨委
直屬機關黨委主要職責:1、組織黨員和幹部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2、開展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組織黨員和幹部職工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學習業務和現代科學文化知識。3、緊密圍繞中心,做好黨員和幹部職工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4、嚴格對黨組織和黨員的管理,加強黨風黨紀教育,監督黨員履行義務,維護黨員的權利。5、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反對腐敗,糾正不正之風。6、按照嚴格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積極慎重的原則,認真做好黨員發展工作。7、協助署黨組配合人事部門,做好對幹部的考核、任用和民主評議工作。8、做好統戰工作。9、領導機關工、青、婦等民眾組織,討論研究他們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充分發揮其在聯繫民眾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在思想政治教育和機關建設中的民主參與、民主監督作用。10、承辦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和署黨組交辦的其他任務,定期向工委和署黨組匯報機關黨委的工作。
老幹部局的主要職責:認真貫徹黨和國家離退休幹部工作方針、政策,結合署機關的實際,向署領導提出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建議,擬訂機關離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規定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署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和總結、交流經驗;了解離退休幹部的思想、工作、身體、生活狀況,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合理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管理和使用離退休幹部工作經費、車輛、活動場所、設施及設備;按照署的規定和要求開展局內行政、人事管理等日常工作;完成署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事業單位
審計署審計幹部培訓中心
審計署審計幹部培訓中心主要負責承辦和組織實施審計系統在職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審計幹部職業教育教材及相關教材編寫的組織協調與出版發行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審計幹部網路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審計署音像資料、教學片拍攝製作及音像檔案保管工作;負責特許公認會計師(ACCA)等國際資格培訓與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懷柔幹部培訓基地。
審計署計算機技術中心
2002年3月25日,為適應“金審工程”建設的需要,經署黨組研究決定,審計署審計信息化系統建設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信息化建設辦公室)與署計算機技術中心職能歸併,合署辦公,對外根據工作需要分別使用不同名稱。歸併後的職能是:
一、組織協調、指導管理、監督審計系統的信息化建設;
二、履行"金審工程"的立項和開工建設程式;
三、具體組織和協調項目實施工作,負責項目資金使用審批;
四、組織編制計算機審計規範和技術標準;
五、組織開發與推廣套用審計軟體和管理軟體;
六、為署機關提供計算機技術服務,配合業務司、派出審計局開展計算機審計和輔助審計業務;
七、管理、維護審計署的內部網路、網際網路站和計算機設備,協調指導審計系統的計算機系統管理維護工作;
八、組織計算機培訓和考試。
審計署審計科研所
審計署審計科研所的研究方向是:以實證套用研究為主,兼顧審計理論的創新和發展;從適應國民經濟巨觀需要出發,研究審計工作的自身提高和為國民經濟發展服務的途徑;圍繞審計署布置的中心工作,特別是財政審計、金融審計、企業審計工作,開展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審計研究。所內各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研究財政審計的基本理論和技術方法,研究稅務、海關係統稅收征管審計的特殊性,研究預算執行審計和地方決算審計,研究投資審計,參加署機關組織的有關財政等審計工作。
2、負責研究金融審計的基本理論,研究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證券、信託、保險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的技術方法,研究外資運用審計和農業專項資金審計,參加署機關組織的有關金融等審計工作。
3、負責研究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理論和基本方法,重點研究國有大中型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審計問題,參加署機關組織的有關企業審計工作。
4、負責收集、翻譯國外有關審計理論和方法等方面的信息資料,在財政審計、金融審計、企業審計等領域分析、比較中外審計的不同做法,為審計實務人員提供參考資料,參加署機關組織的審計工作。
5、負責全所的行政、後勤保障,各室的綜合協調,以及所內人事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保密、交通、對外交往等工作。
6、負責協助學會領導組織審計學術研究與交流,負責與地方審計學會的聯繫工作,辦好《審計研究》與《審計研究資料》雜誌,開展審計學術研究領域的國際合作。
時代經濟出版社(原中國審計出版社)
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原中國審計出版社)是審計署直屬事業單位,成立於1988年10月,2001年10月更現名。其宗旨是出版審計書刊,服務審計事業。審計期刊包括:審計署機關刊物《中國審計》(半月刊),《中國財經審計法規公報》(半月刊),《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中國審計年鑑》;圖書出版包括:審計、財會、金融、管理、法律及與審計業務相關的社會經濟監督等類圖書。
審計署機關服務局
機關服務局職能:為署機關、雙榆樹辦公區的職工提供就餐、衛生保潔、飲用水、報紙信件收發、理髮等服務;為
中國審計報社
《中國審計報》社於1998年成立,是全國審計系統的行業報。它的宗旨和任務是: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圍繞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中心,立足於發揮審計監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職能作用,宣傳國家財政經濟法律、法規和制度,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審計署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報導審計工作動態,傳播、交流審計工作經驗,宣傳審計戰線的先進集體和模範人物,研討、普及審計業務新知識,反映廣大審計幹部和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介紹國外先進的審計理論與方法。報社內設采編部、總編室、出版發行部和廣告業務部等。
審計程式
中國國家審計程式通常包括制定審計項目計畫、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和審計終結四個環節。1、制定審計項目計畫。審計機關應根據國家形勢和審計工作實際,對一定時期的審計工作目標任務、內容重點、保證措施等進行事前安排,作出審計項目計畫。
2、審計準備。根據審計項目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應當編制審計工作方案,每個審計組實施審計前應當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具體的審計實施方案。
3、審計實施。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證明材料,並按規定編寫審計日記,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4、審計終結。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審計機關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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