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

基本信息

簡介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辦公場所全國人大機關辦公樓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辦公場所全國人大機關辦公樓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有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中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相同,為5年;管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個專業委員會(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內設機構有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辦公廳、各工作委員會等。

組織機構

辦公廳

主詞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辦公廳,在常務委員會秘書長的領導下工作。主要任務是: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有關的工作,以及機關日常的文書、檔案、外事、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聯繫工作。

工作委員會

主詞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常務委員會設有法制工作委員會。它的主要任務是: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代常務委員會擬訂法律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修改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其他法律草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草案時,向會議提供有關的資料,反映各地方和各有關部門對法律草案的意見和問題,並提供國外的有關法律規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意見和各地方、各部門的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研究修改;組織法律的彙編、翻譯、出版等工作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主詞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是人大常委會設立的專門負責代表資格審查的常設機構。
 主要職責
 
1. 審查新選出的下一屆人大代表和補選的本屆人大代表的資格是否有效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2. 對代表資格終止的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職權

根據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包括:

1、立法權。依據現行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權。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這樣,除了憲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承擔。 

2、憲法法律的解釋權。解釋憲法,即對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而作的立法解釋。這樣便於從立法的角度及時回答和解決憲法和法律實施過程中提出的問題,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準確實施。 

3、憲法實施的監督權。現行憲法除規定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外,還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由它行使這一職權,便於對憲法的實施進行經常性的監督。這對於保障憲法的實施具有重大意義。 

4、對其他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由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5、對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事任免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的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國家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6、對國家生活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權。這一職權包括: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除上述職權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有權執行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如: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會議,聯繫全國人大代表,並組織他們視察,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領導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等等。

組成人員

委員長、副委員長、委員、秘書長。

要領導人編輯

領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要領導人如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若干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若干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現任領導

委員長 張德江
 
副委員長李建國、王勝俊、陳昌智、嚴雋琪、王晨、沈躍躍、吉炳軒、張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萬鄂湘、張寶文、陳竺
 
秘書長 王晨(兼)

組織結構

內設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其他下屬機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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