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歷
陳紹基,1967年9月參加工作,1978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山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畢業,大學學歷,副總警監。
陳紹基1967年9月參加工作,1968年-1970年在台山縣烽火角0507部隊服役,1978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公安廳辦公室副科長、省公安廳研究室副主任、主任,省公安廳副廳長、廳長、黨委書記,廣東省政法領導小組副秘書長,廣東省委政法委專職副書記兼秘書長。1993年至2004年出任廣東省委常委、廣東省委政法委書記,廣東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廣東省委副書記,廣東省委黨校(廣東行政學院)校(院)長。2004年至2008年出任廣東省第九屆政協主席、黨組書記,2008年至2009年出任廣東省第十屆政協主席、黨組書記。1993年10月被授予副總警監警銜。
陳紹基是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共十四大、十五大、十七大代表,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屆、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
陳紹基在其任職於廣東省公安廳期間,廣東警界業績彪炳,為廣東警界贏得“最威名顯赫的年代”。陳本人曾領導偵破如“東星輪”大劫案、“番禺”大劫案及“世紀大盜”張子強案等要案,甚至曾在70小時內破獲綁架澳門商人何榮標並遭勒索8000萬元的特大案件,使其聲名海內外。因此陳紹基在廣東省政法系統享有“南粵政法王”之譽,同時他也是由濮存昕主演的電視劇《英雄無悔》里公安局長的原型。
1963-1967年,中山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67-1968年留校待分配
1968-1970年,台山縣(今台山市)烽火角0507部隊戰士
1970-1982年,省革委會保衛組、省公安廳辦公室辦事員
1982-1983年,省公安廳辦公室副科長
1983-1985年,省公安廳研究室副主任、主任
1985-1986年,佛山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掛職)
1986-1990年,省公安廳副廳長、省政法領導小組副秘書長
1990-1991年,省委政法委專職副書記兼秘書長(正廳級)
1991-1993年,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
1993-1998年,廣東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其間:1996.04-1996.07在中央黨校進修一班學習)
1998-2000年,廣東省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廣東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
2000-2002年,廣東省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02-2004年,廣東省委副書記、省委黨校(廣東行政學院)校(院)長
2004-2009年,廣東省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共十七大代表,
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
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共十四、十五大代表。
1993年10月被授予副總警監警銜。
案發雙規
2009年4月24日政協第十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通過了免去陳紹基省政協主席職務和撤銷其委員資格的決議。強調各位常委為官要清,經商有道,從藝講德,做人坦誠。
廣東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鬍澤君代表省委通報了中共中央關於免去陳紹基省政協主席職務和廣東省委關於撤銷其省政協委員資格的決定,常委會表決一致通過了《政協第十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免去陳紹基省政協主席職務的決議》和《政協第十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撤銷陳紹基省政協委員資格的決議》。
廣東省政協副主席蔡東士主持會議並講話,表示堅決擁護中共中央的決定和廣東省委的正確舉措。強調剷除腐敗才能取信於民,凝聚人心才能穩定發展,堅持改革發展才能維護廣東政協形象,才能再鑄廣東輝煌。廣大委員特別是各位常委為官要清,經商有道,從藝講德,做人坦誠。大家共同努力,把人心、委員之心和一切行動都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來,實實在在地為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和人民受益再作貢獻。
違紀被查
一審判決
2009年4月16日,據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陳紹基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同日,據中共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4月23日,政協第十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通過了免去陳紹基省政協主席職務和撤銷其委員資格的決議。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六月十九日上午通過決定,免去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所擔任的第十一屆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職務、撤銷其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資格。
2009年7月17日,廣東省委十屆五次全會通過決議,陳紹基 涉嫌嚴重違紀,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決定撤銷其十屆省委委員職務。
2009年8月27日從中央紀委了解到,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中央紀委對陳紹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陳紹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錢款;生活腐化。 陳紹基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黨紀政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紹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0年6月25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陳紹基利用擔任廣東省公安廳廳長、中共廣東省政法委書記、廣東省委常委、廣東省委副書記、廣東省政協主席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子陳子翊、情婦李泳(均另案處理)索取或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959萬餘元。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指控證據,陳紹基委託的律師出庭為其進行了辯護。媒體記者、數十名民眾及陳紹基的部分親屬旁聽了案件庭審。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7月23日對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紹基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陳紹基利用擔任廣東省公安廳廳長、中共廣東省委常委、廣東省政法委書記、廣東省委副書記、廣東省政協主席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子陳子翊、情婦李泳(均另案處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959.5萬餘元。
被告人陳紹基歸案後能夠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情婦獲刑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陳紹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鑒於陳紹基因涉嫌受賄被審查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且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7日對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情婦、原電視節目主持人李泳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李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同時追繳李泳受賄所得“路虎”牌越野車一輛,上繳國庫。
陳紹基名車贈美女
經審理查明:2003年,李泳與時任中共廣東省省委副書記的陳紹基(已判刑)相識,後發展為情人關係。經陳紹基介紹,李泳與香港某公司董事長楊某認識。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陳紹基利用擔任廣東省政協主席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楊某的請託,為其公司取得粵港兩地客運直通車營運指標等事項提供了幫助。
2008年上半年,李泳向陳紹基提出想購買越野車,陳紹基表示可以讓楊某出資為李泳購買。隨後陳紹基要求楊某購買一輛越野車送給李泳,楊某即安排人陪同李泳選車。
2008年4月,李泳選定購買“路虎”牌越野車後,楊某即以廣州良鑫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名義簽訂了汽車購銷契約,並陸續為其支付購車款、車輛購置附加稅、車輛保險費總計136萬餘元,將車交付李泳使用。2008年11月,該車從廣州良鑫貿易發展有限公司過戶到李泳父親名下。
李泳案發後自首
另查明,李泳於2009年4月1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其夥同陳紹基索取他人“路虎”牌越野車等事實。
法院認為,李泳夥同陳紹基,利用陳紹基的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路虎”牌越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136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李泳案發後自首,並考量其認罪、悔罪等情節,可對其予以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黃光裕案相關人物
類別 | 人物 |
政府官員 | 鄭少東[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黃光裕的潮汕同鄉、公安部經偵局長、部長助理);相懷珠(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陳紹基(黃光裕的廣東同鄉、廣東政協主席);許宗衡(深圳市委副書記、市長);孫海亭(稅務總局稽查局一處處長);王華元(浙江省紀委書記);朱影(上海公安副局長);許滿剛(外管局管理檢查司司長);郭京毅(商務部條法司巡視員(正司級));劉友君(廣東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黃松有(最高法院副院長);郭京毅(原商務部條法司巡視員);鄧湛(原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楊賢才(廣東省高院刑事一庭庭長) |
企業家 | 黃光裕(國美總裁);杜鵑[黃光裕妻子] ;黃俊欽(黃光裕胞兄、新恒基集團董事長);許鍾民(中關村董事長);牛光忠(中行北京分行信貸處處長、行長,中國銀行總行董事);李寶光(2006年以前的北京分行副行長);周亞飛(國美電器集團國原財務長);朱孟依(中國房地產界的風雲人物);虞松波(和潤集團創始人);黃茂如(香港茂業集團創辦人);張新文(ST金泰總經理兼財務總監) |
辯護律師 | 許昔龍(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照東(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玉棟(思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
黑社會 | 張治太(香港黑社會“和合桃”的頭領);錢列陽(北京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指導) |
中國落馬官員
副國級 | 成克傑、陳希同、陳良宇、薄熙來 |
省部級正職 | 倪獻策 、李嘉廷、韓桂芝、劉方仁、陳同海、黃松有、朱志剛、米鳳君、陳紹基、康日新、蔣潔敏、李東生、李崇禧、祝作利、冀文林 |
省部級副職 | 許宗衡、歐紹軒、李堂堂、黃瑤、王華元、鄭少東、皮黔生、米鳳君、王益、陳少勇、鄭筱萸、王昭耀、王懷忠、叢福奎、李紀周、胡長清、李春城、衣俊卿、劉鐵男、倪發科、王素毅、郭永祥、李達球、季建業、廖少華、陳柏槐、郭有明、陳安眾、付曉光、童名謙、楊剛、許傑、周鎮宏、李華林、吳永文、王永春、郭永飛 |
廳局級正職 | 董永安、許邁永、尼加提·卡德爾、陳光禮、郭京毅、文強、李樹彪、李培英、周良洛、陳羅榮、石發亮、盧萬里、王炬、李真、林國悌、馬向東、戚火貴、藍甫、張昆桐 |
廳局級副職 | 馮湘勇、梁道行、鄧曉軍、程曉強、邊飛、肖時慶、葉樹養、肖曉鵬、楊賢才、陳興鑾、彭長健、曾錦春、姜人傑、李友燦、喬本平、李玉書、蔣艷萍、鄭道訪、李乘龍 |
被判死緩的中國政府官員
2013年7月,原鐵道部長劉志軍案一審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近年來不少的高級官員被判處死緩,他們中絕大部分人存在巨額受賄、索賄犯罪行為。 | |
劉志軍,原鐵道部部長,收受賄賂約6460餘萬元 | 吳志明[原江西省政府副秘書長],曾任江西省政府副秘書長,索賄受賄總計4700餘萬元 |
祖宗衡:原深圳市市長,受賄總計3318768餘萬元 | 李堂堂,原寧夏回族自治區主席,受賄768餘萬元 |
鄭少東[公安部原部長助理],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偵局局長,索賄受賄826餘萬元 | 皮黔生,天津市原常委、濱海新區管委會原主任,受賄768餘萬元,造成國有資產損失2.2億元 |
黃瑤,貴州省政府原主席,受賄954餘萬元 | 陳紹基,廣東省政協原主席,受賄2960餘萬元 |
陳同海,中國石化原董事長,受賄約有1.96億元 | 張春江,原中國移動書記、副總經理,受賄746餘萬元 |
劉志華,北京市原副市長,受賄696餘萬元 | 王益[原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受賄1196餘萬元 |
孫善武,河南政協原副主席,受賄910餘萬元 | 米鳳君,吉林省原人大副主任,受賄約有628餘萬元 |
王華元,浙江省委原常委,受賄總計771餘萬元 | 宋勇,遼寧省原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受賄1022餘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