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紹軒

歐紹軒

歐紹軒,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副廳級。對於受賄一案,2011年9月26日由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歐紹軒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信息

個人履歷

1972年至1985在廣西第十勞改支隊歷任管教員、副支隊長、副政委;

歐紹軒 歐紹軒

1985年至1987年在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讀書;1988年至1989年在廣西第十一勞改支隊任副政委;

1990年至1993年在廣西鐘山縣法院任黨組書記、院長;

1993年至1997年在鐘山縣委任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

1997年至1998年在廣西賀州地區中級法院任黨組成員、副院長;

1998年至2004年在廣西欽州市中級法院任黨組書記、院長;

2004年至2009年9月任廣西高級法院任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委委員。

受賄案件

歐紹軒 歐紹軒

歐紹軒在擔任廣西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期間,利用職權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錢、物,總計889萬元,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指控其受賄事實全部成立。歐紹軒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部分罪行屬索賄,依法應予嚴懲,但鑒於其檢舉他人犯罪線索部分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且案發後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並積極退贓,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2011年9月26日由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歐紹軒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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