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經歷
尼加提·卡德爾,自1981年起,曾先後擔任伽師縣團委書記、副縣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喀什分院檢察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等職。
2000年11月至2010年7月間,被告人尼加提·卡德爾在擔任喀什檢察分院檢察長和自治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轉讓、工程建設、查辦案件、人事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先後22次收受、索取13人錢物,受賄金額4247588元人民幣。
判刑
2011年3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七師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尼加提·卡德爾受賄一案並當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尼加提·卡德爾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追繳受賄贓款424.7588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