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城[原四川省委副書記]

李春城[原四川省委副書記]

李春城,男,漢族,1956年4月生,遼寧海城人,197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3年4月參加工作,哈爾濱工業大學電氣工程系微特電機及控制電器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助理研究員。曾任四川省委副書記、省委民工委書記。2012年12月初,李春城涉嫌嚴重違紀,中央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2014年4月,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春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2015年3月19日,湖北省鹹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春城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向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5年4月23日,湖北省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春城被控受賄、濫用職權一案。2015年10月1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2016年1月7日,被中央紀委點名通報“搞封建迷信活動”。

基本信息

個人履歷

李春城李春城

197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哈爾濱工業大學電氣工程系研究生畢業,工學碩士,助理研究員。

1973年4月黑龍江省雙城縣農豐公社保勝大隊知青,

1975年入哈爾濱工業大學電機工程系學習。

1983年自該系研究生畢業。畢業後留校任德育教研室教師。後任該校組織部副部長。

1987年9月後歷任哈爾濱團市委副書記,太平區委副書記、區長等職。

1997年11月至1998年12月間任哈爾濱市副市長。

1998年12月調任成都市副市長。

2001年2月起任成都市市長、市委副書記。

2002年11月起成為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四川省委常委。

2003年6月任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書記。

2003年8月任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5年1月任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書記。

2011年9月任四川省委常委、省委副書記。

中共十六大代表,第十六屆中央候補委員,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共青團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列席代表、團中央委員,四川省九屆、十屆人大代表,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

2012年12月,接受中央紀委調查。

2012年12月13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四川省委副書記李春城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經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參政議政

中共十六大代表,第十六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共青團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列席代表、團中央委員;四川省第九、十屆人大代表,成都市第十三、十四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2年12月06日,據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四川省委副書記李春城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2年12月13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四川省委副書記李春城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經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雙開處分

李春城李春城
2012年04月29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李春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妻、女收受他人所送巨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弟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濫用職權進行封建迷信活動,造成國家財政資金巨額損失;腐化墮落。
李春城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濫用職權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春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春城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李春城開除黨籍的處分。

立案偵查

2014年04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中共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湖北省鹹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5年03月19日,湖北省鹹寧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春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春城,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湖北省鹹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春城利用其擔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瀘州市委書記、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四川省委常委、中共成都市委書記、中共四川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5年4月23日上午8時30分,湖北省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春城被控受賄、濫用職權一案。湖北省鹹寧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李春城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一審休庭合議庭稱將依法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5年10月12日,湖北鹹寧中院公開宣判李春城案,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法院判定李春城受賄3979萬餘元,但李春城有自首及重大立功等情節。李春城當庭表示不抗訴。

官商震盪

春城的落馬在四川、成都的政界和商界引發震盪,並持續至今。多名與其有關聯的官員、幾大政府平台公司高管,以及包括郎酒集團董事長汪俊林、成都會展集團董事長鄧鴻等數名民企大佬相繼被調查。
成都工投集團原董事長戴曉明案一般被認為是李春城案的前奏,此案於去年底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檢方統計,戴曉明共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214萬餘元、175萬港元、16萬美元以及8萬元的購物卡。
戴曉明在擔任成都青白江區位書記、成都經委主任和成都工投集團董事長期間,利用在政界的關係,充當腐敗掮客,幫企業做關係“勾兌”。在調查期間,戴曉明檢舉揭發了他人多條違紀違規線索。戴曉明案被調查後不久,李春城落馬。
中紀委公布的案情顯示,不光李春城個人收受巨額賄賂,其妻女也參與其中。在李春城被帶走調查後,其妻、成都紅十字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曲松枝也被免職調查。曲松枝是在李春城擔任成都市委書記之後,從成都某醫院普通工作人員搖身一變成為衛生局科技處處長、紅十字會副會長,但曲松枝卻長期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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