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李泳,女,1976年4月出生,東北人,國家一級播音員,中國共產黨黨員,研究生、副監製。
2009年4月,李泳因涉及王華元(浙江省紀委書記)和陳紹基(廣東省政協主席)案件,被帶走“協助調查”。她與陳紹基關係密切,並被指為陳的情婦。李泳是在北京準備出境時,被北京警方截獲的。此前有關部門曾與其談話,要求其協助調查最近在廣東發生的政法界弊案。
教育水平:碩士學位
原在頻道:衛視頻道
主持欄目:《廣東衛視新聞》
畢業院校:本科畢業於吉林省延邊大學
碩士畢業於吉林大學
座右銘:相信自己、相信生活、相信幸福
興趣愛好:逛街 讀書 旅遊 打網球
工作成績
在廣東電視台海外中心、節目中心、體育中心、新聞中心、電視劇中心均承擔過大型節目主持工作,從播報新聞到主持專題欄目,再到播報新聞及綜藝節目,業務水平精湛、全面。近幾年來,出色完成了如《神舟五號載人飛船升空特別報導》、《廣東國際諮詢會》等數次大型新聞直播活動,同時代表廣東電視台和中央台共同主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運動會》開幕式和閉幕式。主持了如《建黨80周年大型文藝晚會》、《祝福珠江——粵貴滇黔共賀十六大大型文藝晚會》、《軍民春節聯歡晚會》等數十台大型文藝晚會。還成功用英文主持了《外國人表演中國節目大賽》等。被稱為既播新聞又主持大型綜藝晚會的“雙棲節目主持人”。2004年獲廣東省“金話筒”獎。
主流媒體報導,相貌健康大方的李泳,熱心社會活動,積極參與“修志願者路”、“慰問外來務工青年”、“粵港澳青年交流”、“首屆中國青年文化周”等活動,代表黨和政府執行文化宣傳工作並取得巨大成功,身體力行地發揮著一名優秀青年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涉陳紹基案
被調查
生於1976年的李泳是東北人,至今未婚。多年來,她與陳紹基等省領導關係密切,為業界所熟知。知情人士透露說,事發前李泳先是向單位提出休假,隨後又提出辭職,同時還傳出她準備出國留學的訊息。
繼廣東省政協主席陳紹基及浙江省紀委書記王華元被“雙規”後,意識到“大難臨頭”的李泳也密謀潛逃。李泳手持外國護照準備前往香港,在出關時被有關部門攔截並帶走,事發後,廣東電視台主要領導曾赴北京,該台網站中有關李泳資料隨後被刪除。廣東電視台內部通報,稱其協助調查經濟犯罪,並未如傳聞中的“雙規”或“拘捕”。
此次李泳被帶走協助調查,並不僅因為她與陳紹基關係密切,而是參與了陳的違紀活動,當中涉及港澳黑社會問題。
受審
2010年9月30日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的情婦——原廣東電視台女主播李泳受賄案在重慶一中院開審。
人物印象
給人印象是“富姐”
生於1976年的李泳是東北人,至今未婚。日常生活中,李泳給人的財富印象明顯與其正常收入不符。業界同行反映,李泳駕駛賓士,後來又換成陸虎。
後台強硬“能量很大”
李泳這次被帶走協助調查,並不僅僅因為她與陳紹基關係密切,更重要的是參與了陳的違紀活動,當中涉及港澳黑社會問題。
身高168厘米的李泳被稱為“美女主播”,從吉林電視台調入廣東電視台後,由於外貌姣好,從播報新聞到主持專題欄目,再到綜藝節目,涉及的範疇全面、表現出眾,近年成為該台王牌主播。訊息人士稱,由於李泳後台強硬,在台內“能量很大”,幾乎無人敢得罪她,常給人飛揚跋扈的感覺。電視台演播室禁止帶寵物入內,但是李經常帶條狗進來。被值班領導制止,李就暴跳如雷,指著領導鼻子大罵,“今天你敢不讓我帶狗,明天讓你做不成領導!”不過與李泳相熟的廣東台另一同事表示,李處理事情很穩重,也很敬業,是播音組的組長。
一審判決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1月27日對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情婦、廣東衛視原主持人李泳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李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同時追繳李泳受賄所得“路虎”牌越野車一輛,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李泳與時任中共廣東省省委副書記的陳紹基(已判刑)相識,後發展為情人關係。經陳紹基介紹,李泳與香港某公司董事長楊某認識。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陳紹基利用擔任廣東省政協主席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楊某的請託,為其公司取得粵港兩地客運直通車營運指標等事項提供了幫助。2008年上半年,李泳向陳紹基提出想購買越野車,陳紹基表示可以讓楊某出資為李泳購買。隨後陳紹基要求楊某購買一輛越野車送給李泳,楊某即安排人陪同李泳選車。2008年4月,李泳選定購買“路虎”牌越野車後,楊某即以廣州良鑫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名義簽訂了汽車購銷契約,並陸續為其支付購車款、車輛購置附加稅、車輛保險費總計136萬餘元,將車交付李泳使用。2008年11月,該車從廣州良鑫貿易發展有限公司過戶到李泳父親名下。
另查明,李泳於2009年4月1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其夥同陳紹基索取他人“路虎”牌越野車等事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泳夥同陳紹基,利用陳紹基的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路虎”牌越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136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李泳案發後自首,並考量其認罪、悔罪等情節,可對其予以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