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1.10—1974.09,廣西昭平縣樟木公社四和大隊黨支部副書記、枝柳鐵路民兵連副指導員
1974.10—1975.10,廣西昭平縣樟木公社革委會副主任
1975.10—1985.07,廣西昭平縣樟木公社黨委副書記,革委會副主任(其間:1983.09—1985.07在廣西自治區黨委黨校培訓班政治專業學習)
1985.07—1985.10,廣西昭平縣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工作隊隊員
1985.10—1987.11,廣西昭平縣文竹鄉黨委書記
1987.11—1990.10,廣西昭平縣副縣長
1990.10—1992.03,廣西昭平縣委常委、副縣長、代縣長
1992.03—1993.09,廣西昭平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3.09—1995.05,廣西賀縣縣委書記
1995.05—1996.04,廣西梧州地委委員、賀縣縣委書記
1996.04—1996.07,廣西梧州地委副書記
1996.07—1999.12,廣西河池地委副書記(其間:1995.08—1997.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9.03—1999.07 在中央黨校進修班學習)
1999.12—2001.06,廣西農業科學院黨組書記(其間:1998.09—2000.06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學專業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2001.06—2003.05,廣西玉林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03.02-2003.04在國防大學國防動員進修班學習)
2003.05—2006.11,廣西賀州市委書記
2006.11—2008.01,廣西賀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2006.03—2007.01 中央黨校第22期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8.01—2009.11,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2009.11— 2013.07,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自治區總工會主席。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第九、十屆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九、十、十一屆人大代表,政協第十、十一屆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7月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區總工會主席李達球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3年9月4日,中共中央紀委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黨組副書記,區總工會原主席李達球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李達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親屬收受巨額財物。
李達球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達球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總工會原主席李達球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4年7月,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已向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2014年8月28日,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案。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達球利用其擔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深圳市錦新明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劉錦新、賀州市鐘山縣人民政府原縣長譚玉和等17個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職務晉升、企業發展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子李某先後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095萬餘元,應以受賄罪追究李達球的刑事責任。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李達球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李達球還進行了最後陳述。
李達球的親屬、數十名民眾和媒體記者旁聽了庭審。
一審宣判
2014年10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定李達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2003-2013年,李達球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095萬餘元。
減刑公示
2017年11月1日,刑罰執行機關秦城監獄以李達球獲得兩次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去有期徒刑9個月。
獲得減刑
2018年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布《李達球受賄罪減刑刑事裁定書》。
罪犯李達球,男,953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廣西壯族自治區昭平縣,大學文化,現在秦城監獄服刑。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延中刑初字第2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達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執行機關秦城監獄提出對罪犯李達球減刑建議,並將減刑案卷材料及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於2017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進行了公示,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團河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郭劍,秦城監獄監獄警察金峰、張浩宇出庭履行職務。罪犯李達球,證人王雙全、宋晨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秦城監獄認為,罪犯李達球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服從管理,積極改造,於2015年、2016年連續二年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秦城監獄根據李達球的改造及獎勵情況,提出對李達球減刑的建議。
北京市團河地區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是:罪犯李達球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且沒收個人財產、繼續追繳贓款判項尚未履行,建議對罪犯李達球的減刑幅度從嚴掌握。
經審理查明,罪犯李達球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學習和勞動,於2015年、2016年連續二年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原審判決書、執行通知書、收押登記表;(2)罪犯李達球的當庭陳述及所寫認罪悔罪書;(3)秦城監獄出具的罪犯李達球改造表現綜合材料及服刑人員評審鑑定表、獎勵審批表;(4)秦城監獄罪犯呈請減刑審批表;(5)證人王雙全、宋晨光的證言等。
本院認為,罪犯李達球在服刑改造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的表現,可以減刑。但鑒於該犯為職務犯罪罪犯,對其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李達球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減刑後應執行的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原判附加刑不變。
人物榮譽
1995年6月,被中共中央組織部表彰授予“全國優秀縣(市)委書記”榮譽稱號。
中國落馬官員
副國級 | 成克傑、陳希同、陳良宇、薄熙來 |
省部級正職 | 倪獻策 、李嘉廷、韓桂芝、劉方仁、陳同海、黃松有、朱志剛、米鳳君、陳紹基、康日新、蔣潔敏、李東生、李崇禧、祝作利、冀文林 |
省部級副職 | 許宗衡、歐紹軒、李堂堂、黃瑤、王華元、鄭少東、皮黔生、米鳳君、王益、陳少勇、鄭筱萸、王昭耀、王懷忠、叢福奎、李紀周、胡長清、李春城、衣俊卿、劉鐵男、倪發科、王素毅、郭永祥、李達球、季建業、廖少華、陳柏槐、郭有明、陳安眾、付曉光、童名謙、楊剛、許傑、周鎮宏、李華林、吳永文、王永春、郭永飛 |
廳局級正職 | 董永安、許邁永、尼加提·卡德爾、陳光禮、郭京毅、文強、李樹彪、李培英、周良洛、陳羅榮、石發亮、盧萬里、王炬、李真、林國悌、馬向東、戚火貴、藍甫、張昆桐 |
廳局級副職 | 馮湘勇、梁道行、鄧曉軍、程曉強、邊飛、肖時慶、葉樹養、肖曉鵬、楊賢才、陳興鑾、彭長健、曾錦春、姜人傑、李友燦、喬本平、李玉書、蔣艷萍、鄭道訪、李乘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