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滿剛

許滿剛

許滿剛,2003年任管理檢查司司長。2008年11月許滿剛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基本信息

人物經歷

許滿剛,1966年出生,河北省辛集市人。1985年保送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攻讀經濟法專業。1989年大學畢業後,許滿剛即進入外管局工作,此後長期從事政策法規領域的工作;歷任外管局政策法規司科員、主任科員、副處長,1998年出任外管局綜合司法規處處長。在外管局任職期間,他參與了《中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大多數外匯管理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修訂工作。2001年,年僅35歲的許滿剛已經成為經常項目管理司的副司長,掌管著出口退稅的大權。2003年,任管理檢查司司長。2008年11月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自1996年起擔任上述仲裁員,有豐富的相關工作經驗,作為仲裁員參加了大量仲裁案件審理,在此期間受理過十幾宗案件。業務專長領域包括外匯管理、國際金融、國際貿易和結算、涉外經濟、金融等。許滿剛曾主持《中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起草和修訂;參與了絕大多數外匯管理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參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訂工作。主持編寫了《外匯管理法規彙編》、《外匯管理法規解釋和說明》等多部書籍。

歷任外管局政策法規司科員、主任科員、副處長。1998年出任外管局綜合司法規處處長。2001年,年僅35歲的許滿剛已經成為經常項目管理司的副司長,掌管著出口退稅的大權,2003年又調至管理檢查司擔任司長。

2010年6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原司長許滿剛因受賄300餘萬元,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

作為外管局年輕有為的正司級官員,許滿剛在案發前給人的印象是業務精通、為人活絡。

1966年出生,河北省辛集市人。

1985年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攻讀經濟法專業。

1989年大學畢業後,許滿剛即進入外管局工作,此後長期從事政策法規領域的工作;歷任外管局政策法規司科員、主任科員、副處長。

1998年出任外管局綜合司法規處處長。在外管局任職期間,他參與了《中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大多數外匯管理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修訂工作。

2001年,年僅35歲的許滿剛已經成為經常項目管理司的副司長,掌管著出口退稅的大權。

2003年,許滿剛任管理檢查司司長。

2008年11月許滿剛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6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原司長許滿剛因受賄300餘萬元,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

人物事件

受賄獲刑

人物肖像 人物肖像

被郭京毅檢舉 許滿剛獲刑12年

2010年6月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原司長許滿剛因受賄300餘萬元在市二中院一審獲刑12年。據悉,許滿剛落馬系郭京毅被抓後檢舉。

經查明,2005年至2008年間,許滿剛夥同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副司長郭京毅,在對一家大型民營燃氣企業違規使用外匯問題進行檢查時提供幫助,收受手錶及港幣,折合人民幣總計290.7萬餘元。2007年至2008年間,許滿剛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廣東分局對廣東元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規使用外匯進行查處時提供幫助,所收受港幣折合人民幣9.1萬餘元。2007年至2008年,許滿剛收受北京北科麥思科公司給予的“商通購物卡”5張,總計5萬元 。

落馬

2008年底,許滿剛因涉及郭京毅案,被紀檢部門帶走並接受調查,此後被對外宣稱“休假”,再也沒有回到工作崗位。

2009年3月27日,許滿剛因涉嫌受賄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2009年11月11日,案件移送至市檢二分院審查起訴,因案情重大複雜,曾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2009年12月16日,許滿剛被公訴至市二中院。

2010年6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原司長許滿剛因受賄300餘萬元,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

三次受賄達300餘萬

檢方指控,2005年至2008年間,許滿剛夥同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副司長郭京毅,在外管局管理檢查司對一家大型民營燃氣企業違規使用外匯問題進行檢查一事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給予的歐米茄手錶一塊,價值人民幣2.8萬餘元;港幣310萬元,折合人民幣287.8萬餘元,總計290.7萬餘元。

許滿剛 許滿剛

2007年至2008年間,許滿剛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廣東分局對廣東元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規使用外匯進行查處一事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分兩次給予的港幣10萬元,折合人民幣9.1萬餘元。

2007年至2008年,許滿剛在北京北科麥思科公司補辦外匯手續一事上,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給予的“商通購物卡”5張,總計5萬元。

被判有期徒刑12年

檢方認為,許滿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許滿剛在被“雙規”期間向組織交代了其他人員涉嫌受賄的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

經過審理,市二中院認定許滿剛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他主動認罪及有立功表現,一審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宣判後,許滿剛未提出抗訴。

新聞報導

據《財經》記者了解,北京市檢察院承辦了外管局檢查司原司長許滿剛涉嫌受賄等七人系列案。有關人士透露,許滿剛因涉嫌受賄,已被北京市檢察院批准逮捕。

許滿剛自2008年12月初開始“休假”,此後再也沒有回到工作崗位。此後經《財經》記者了解,許滿剛已被紀檢部門帶走並接受調查。

據了解,有關部門在調查商務部條法司巡視員郭京毅等系列案中,發現許滿剛涉案線索的。

2008年8月,商務部條法司正司級巡視員郭京毅因涉嫌收受賄賂被“雙規”;同時被帶走的,還有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玉棟及該所前律師劉陽。同年9月,商務部原外資司副司長、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鄧湛被刑拘;10月底,商務部條法司行政法律處處長杜寶忠被抓;隨後,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局副局長劉偉被刑拘。

此後,紀檢部門在深入調查許滿剛巨額家庭財產及其在北京的多處房產之後,對其正式立案審查。許即成為第五位郭京毅系列案牽出的官員。

許滿剛任職的管理檢查司,負責對各種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行為的檢查、調查和處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非法逃匯、結匯、套匯以及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行為均可進行查處。

繼許滿剛之後,外管局綜合司原司長鄒林亦涉案被查,至今無進一步司法信息。

背後故事

許滿剛地下錢莊 許滿剛地下錢莊

受賄300多萬,交友不慎

1999年郭京毅就認識了那家大型民營燃氣企業總裁楊某。2004年,國家外管局發現該企業的外匯往來異常後,許滿剛帶隊前去檢查,指出該企業在外匯方面有嚴重問題,該企業及其部分子公司涉嫌逃匯、非法套匯、非法使用外匯等違規行為,可能有人要負刑事責任。

楊某得知後,讓郭京毅做許滿剛的工作,希望許滿剛在外匯檢查中能夠控制訊息,不讓香港聯交所知道,避免給公司在香港的股市造成影響,並讓郭京毅從中斡鏇,邀請許滿剛去打高爾夫。

起初,許滿剛多次拒絕,後來終於經不住郭京毅勸說,同意去打球。而後,許滿剛又接受宴請,並為楊某出主意,拖延外管局對該企業的處罰,並收受賄賂。沒多久,外管局作出處罰決定,對該企業罰款500餘萬元。楊某對此結果很滿意,又給許滿剛一張記憶體310萬港幣的銀行卡和密碼單。

2008年8月,郭京毅被“雙規”後,許滿剛很忐忑,趕緊將巨額銀行卡還給楊某。他沒想到,郭京毅很快將其檢舉揭發,不久,紀檢人員將其帶走調查。羈押期間,許滿剛寫下至少幾萬字的悔過材料,痛陳自己“交友不慎”,在法庭上他也幾次強調這一點。

黃光裕案相關人物

類別 人物
政府官員 鄭少東[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黃光裕的潮汕同鄉、公安部經偵局長、部長助理);相懷珠(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陳紹基(黃光裕的廣東同鄉、廣東政協主席);許宗衡(深圳市委副書記、市長);孫海亭(稅務總局稽查局一處處長);王華元(浙江省紀委書記);朱影(上海公安副局長);許滿剛(外管局管理檢查司司長);郭京毅(商務部條法司巡視員(正司級));劉友君(廣東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黃松有(最高法院副院長);郭京毅(原商務部條法司巡視員);鄧湛(原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楊賢才(廣東省高院刑事一庭庭長)
企業家 黃光裕(國美總裁);杜鵑[黃光裕妻子]黃俊欽(黃光裕胞兄、新恒基集團董事長);許鍾民(中關村董事長);牛光忠(中行北京分行信貸處處長、行長,中國銀行總行董事);李寶光(2006年以前的北京分行副行長);周亞飛(國美電器集團國原財務長);朱孟依(中國房地產界的風雲人物);虞松波(和潤集團創始人);黃茂如(香港茂業集團創辦人);張新文(ST金泰總經理兼財務總監)
辯護律師 許昔龍(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照東(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玉棟(思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黑社會 張治太(香港黑社會“和合桃”的頭領);錢列陽(北京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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