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獻策

倪獻策

倪獻策,1936年生,山東高密人,中專學歷。1966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58年8月參加工作。畢業於青島市建築工程學校。1958年任江西新余鋼鐵公司(後改廠)基建處助理技術員。1982年12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長。1985年 6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副書記、副省長。1985年7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副書記、省長。1986年9月被免去省委副書記職務。1986年10月被罷免省長職務。 1987年1月被捕。1987年2月被開除黨籍。1987年4月因徇私舞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989年9月任海南華夏實業發展公司總經理。 1993年4月任青島銀灘開發總公司總經理。

基本信息

人物經歷

傅耀華為省長倪獻策寫的嘉獎令 傅耀華為省長倪獻策寫的嘉獎令

1985年3月,倪獻策還是江西省常務副省長的時候,以對外開放、與外商洽談經濟為由,帶了一個龐大的代表團從南昌飛到香港。

1985年6月下午,倪獻策走馬上任江西省委副書記,並躊躇滿志地當上了省長。那時候,他留給人們的印象是:年輕,作為一個高級幹部,他才50歲。他有文憑,是1958年畢業的中專生。至於“革命化”,人們更不懷疑,有那么多表格要填、還有不少考察人員進行內查外調,還會有錯嗎!而事實上,就是這個人,於文化大革命時期,在一家鋼鐵廠里,以揪斗“黨內走資派”和“反動學術權威”而大出風頭,隨即“三結合”並“火線入黨”的。

1986年7月,郭曉紅、郭勇等人被江西省公安廳收容審查。

1986年10月26日,700多名江西省人民代表,一致通過罷免了他的省長職務。

1987年1月10日,倪獻策在家裡聽到敲門的聲音,打開房門一看,武警戰士出示了“逮捕證”:“經過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批准,你被捕了!”

2月27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通知中共江西委、省紀委:“倪獻策背離黨的理想和宗旨,思想蛻化,品質惡劣,道德敗壞,違法亂紀,在黨內外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已完全喪失了共產黨員的條件,決定給予倪獻策開除黨籍的處分。中央紀委《關於開除倪獻策黨籍的決定》,業經中央批准,現發給你們,請宣布執行。”

1985年初,江西省洪海電子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富興工業進出口公司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走私進口價值60萬美元錄影機2000台。被深圳文錦渡海關查獲並予沒收。倪獻策利用職權給海關施加壓力,為洪海電子有限公司開脫罪責,甚至利用職權,在單證不符等情情況下批准撥60萬美元外匯額度為洪海電子有限公司支付走私貸款,構成徇私舞弊罪。

倪獻策有一手絕招,能在大庭廣眾面前,臉不變色地把一根稻草吹成一根金條。從香港返回南昌時,他向數千名幹部作報告,歷數這回他帶隊去香港洽談經濟所取得的成績,光成交就達人民幣7億元。不少幹部很高興,這可不是一筆小數目。其實,真正落實的不到3000萬元,而且有的項目在他去香港洽談之前,別人早已談成功了的。全國開旅遊工作會議,別的省市由有關廳局長參加,唯獨江西,他這個省長自告奮勇要去參加。其實會議還沒結束,他溜到上海去了。因為郭曉紅在上海等他,回到江西,他卻大言不慚地神吹道:“這回我在中央要到了兩個億!”其實,純屬子虛烏有。

案件回顧

主要犯罪事實

倪獻策的蛻化變質是從貪戀女色開始的。1985年3月,倪獻策還是江西省常務副省長的時候,帶了一個龐大的代表團從南昌飛到香港。江西在香港設立了一個華贛公司,裡邊有一個女人名叫郭曉紅,妖冶豐滿,一見到倪獻策,兩人便勾搭成奸。1985 年6月,倪獻策走馬上任江西省委副書記,並躊躇滿志地當上了省長,有人說他是一邊搞女人一邊升官,他給郭曉紅的信說:“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什麼省長不省長,我就是為了我和你才去乾的。”

1985年初,江西洪海電子有限公司和福建富興工業進口公司,違反國家限制進口錄像機等產品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法規,採取化整為零,偽報,隱報等欺騙手段,共同走私進口價值60萬美元的錄像機2000台。這批走私貨物被深圳文錦渡海關查獲,認定已構成走私行為,決定沒收全部走私貨物,並課以罰款人民幣150萬元,洪海公司業務部副經理郭勇便通過其姐姐郭曉紅求助於倪獻策,倪獻策為了徇郭曉紅的私情,先後親筆寫信和打電話給省有關部門負責人要他們利用各種渠道向海關疏通說情,要洪海公司委託的非訴訟代理人以其省長的名義,給海關總署打電話,向海關施加壓力,尤為嚴重的是,當海關總署作出維持文錦渡海關的處分決定後,倪獻策還一再利用職權,在單證不全,信用證過期,銀行拒付貨款的情況下,仍批准撥60美元外匯額度為洪海公司支付走私貨款,由於倪獻策的上述行為,致使這起數額特別巨大的走私犯罪案件的直接責任者郭勇等人的罪行未能受到及時追究。

司法機關判定

1987年5月30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江西省省長倪獻策犯徇私舞弊罪一案進市了公開審理,宣布維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倪獻策有期徒刑兩年的判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審理後認為,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倪獻策徇私舞弊一案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正確,審判程式合法,決定維持原判。

倪獻策刑滿釋放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江西省高級法院對倪獻策一案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程式合法,是正確的。198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倪獻策的申訴,並向他發了駁回申訴的通知。

中央紀委判定

中紀委決定開除倪獻策黨籍,通報全黨,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做遵守法模範。

原中共江西省委副書記、江西省省長倪獻策,背離黨的理想和宗旨,思想蛻化,品質惡劣,道德敗壞,違法亂紀,在黨內外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完全喪失了共產黨員的條件。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了《關於開除倪獻策黨籍的決定》。

決定說,倪獻策在‘文革’初期(一九六六年九月)入黨。倪入黨以來,思想沒有得到改造。在擔任省委、省政府的主要領導工作後,其極端利己主義的人生觀和惡劣的道德品質充分暴露出來。他多次宣稱:“人不為己,天誅地滅”。

決定說,倪獻策自一九八五年三月開始與江西派駐香港搞旅遊工作的郭曉紅(有夫之婦)通姦,並濫用職權,為郭曉紅及其親屬謀取私利。他向郭說:什麼省長,只要能幫助你創造條件,我什麼都可以乾!倪不顧民眾反映,為郭提職務、提工資;授意有關人員發展郭入黨;銷毀反映郭問題的民眾來信;批准郭出國“考察”“散散心”;為郭的親屬提職、提薪、出國考察說情。

決定說,倪獻策包庇郭曉紅的弟弟郭勇。郭勇是江西省洪海公司業務部副經理,因走私進口錄影機被海關查獲後,倪應郭曉紅的要求,四處疏通關係,為其說情 ;在中國銀行南昌分行拒付走私錄影機貸款的情況下,倪還批准撥六十萬美元地方外匯額度為郭勇所在的洪海公司支付走私的貸款。由於倪獻策的包庇袒護,致使郭勇的犯罪活動未能受到及時查處。倪獻策還對堅持原則的同志進行打擊。

決定說,在查處過程中,倪獻策不斷同郭商量對策,訂立攻守同盟。倪獻策身為黨的高級幹部,背離黨的理想和宗旨,思想蛻化,品質惡劣,道德敗壞,違法亂紀,在黨內外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已完全喪失了共產黨員的條件。經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倪獻策開除黨籍處分。 (材料來源:中國江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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